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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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 ... 目前線上:1259人,瀏覽人次:67252874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800330663號令修正發布第 11條、第13條、第17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法規體系: /行政/人事行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行政院臺院人政考字第20056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 條,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0年5月10日行政院臺院人政考字第20029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0年10月19日行政院臺人政考字第20070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 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3年7月29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3006344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6006341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7006394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900600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 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10000458801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3 條第1款第4目、第4條第1款、第5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5 條所列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本院人事行政局」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管轄)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1020021496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9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 辦法)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400382471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第7條、第16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800330663號令修正發布第 11條、第13條、第17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立法總說明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訂定發布,嗣於 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名稱修正為「天然災害停 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 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近來全球氣候暖化,極端氣候影響日益加劇, 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可能造成之影響,已不亞於颱風來襲,為 期因應,爰擬具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四條附表修正 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於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 豪雨期間,將比照現行颱風之預報資訊發布頻率,每三小時發布一次 ,爰配合修正氣象局於天然災害期間天氣預報資訊發布頻率規定。

(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考量受極端氣候影響,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可能造成如颱 風過境後之普遍性災害,又第三條所定其他天然災害(如震災),亦 有可能造成類此情形,爰配合修正公教員工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 課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考量極端氣候影響日益加劇,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發生前 亦應一併注意防範,爰將上開天然災害納入各通報權責機關應透過各 種傳播媒體,促請各級公教員工與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之情形。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另配合原「桃園縣政府」改制為「桃園市政府」,以及為使南投縣政 府、連江縣政府之停止上班及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符合實際需求,爰 修正第四條附表,即「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 覽表」。

附件下載 附表-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四條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 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 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前二款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 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 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附表-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 [修正]第十一條天然災害發生時,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提供資訊如下: 一、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四時、晚間七時 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影響地區之 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即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播報之 ,並將書面資料送通報權責機關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二、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應將土石流警戒預報、淹水警戒等最新資訊提供各 通報權責機關,並適時提醒災害狀況。

〔立法理由〕鑑於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可能造成之影響,已不亞於颱風來襲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特報或連續豪雨期間,將比照 現行颱風之預報資訊發布頻率,爰修正第一款規定。

[修正]第十三條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 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一、為清理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 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四、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

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 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 記。

〔立法理由〕一、考量受極端氣候影響,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可能造成如颱 風過境後之普遍性災害,又第三條所定其他天然災害(如震災),亦 有可能造成類此情形,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修正]第十七條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發生前, 適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促請各級公教員工與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

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 相關規定及準備措施。

〔立法理由〕一、考量極端氣候影響日益加劇,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發生前 亦應一併注意防範,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予以納入規範並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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