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79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依前項情形得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如另行請求時,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由或以裁定移送家事訴訟事件繫屬最先之第一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家事事件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第79條
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
(民國108年06月19日)
EN
第41條
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
依前項情形得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如另行請求時,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由或以裁定移送家事訴訟事件繫屬最先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並準用第六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受移送之法院於移送裁定確定時,已就繫屬之事件為終局裁判者,應就移送之事件自行處理。
前項終局裁判為第一審法院之裁判,並經合法上訴第二審者,受移送法院應將移送之事件併送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
法院就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合併審理時,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合併審理前各該事件原應適用法律之規定為審理。
第42條
法院就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一、請求之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二、兩造合意分別審理、分別裁判,經法院認為適當。
三、依事件性質,認有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之必要。
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
第43條
依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定移送時,繫屬於受移送法院之事件,其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移送事件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或與其請求不相容者,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該移送裁定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延伸文章資訊
- 1家事事件小提醒~程序中記得提出變更、追加、反請求,以免失權
另外,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5次決議:「家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三條所定丙類事件,與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如經當事人合意或法院認有統合 ...
- 2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 植根法律網
依前項情形得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如另行請求時,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由或以裁定移送家事訴訟事件繫屬最先之 ...
- 3家事事件法
﹝3﹞ 依前項情形得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如另行請求時,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由或以裁定移送家事訴訟事件繫屬 ...
- 4家事事件之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 - 【高點法律專班】
(B) 原告起訴請求判決離婚,因被告所請求判決離婚之婚姻關係為同一婚姻關 ... 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此觀家事事件法第41.
- 5家事事件法之法理協調性疑難
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 ... 反請求。至於所謂「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則由審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