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不另蓋機關印信及首長印章。

八、各機關內部單位主管,根據分層負責之授權,在其權責範圍內對外行文時,由該單位主管署名 ... 目前線上:1931人,瀏覽人次:69190922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印章 第一節印章使用 第一百四十四條各機關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呈用機關首長全銜、姓名、蓋職章。

二、發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獎懲令、聘書、訴願決定書、授權 狀、獎狀、證明書、執照、證券、契約、匾額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 加蓋機關印信之文件,均蓋用機關印信,並蓋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 。

三、函上行文用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下行平行文蓋職銜簽字章, 或職章。

對不相隸屬之上級機關用「函」時比照上行文規定辦理。

四、書函由發文者署名蓋章,或蓋章戳。

五、公文副本及通案油印文件,僅蓋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

但如已寫明 機關首長職稱姓名者,發文時,僅蓋機關首長職章。

六、簡便行文表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蓋本機關或 主辦單位長戳(附式二十三)。

七、公文附有各種報告表冊,除另有規定須在封面加蓋機關印信者外, 應依照「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授權決行規定僅由製表及複核 者署名蓋章。

不另蓋機關印信及首長印章。

八、各機關內部單位主管,根據分層負責之授權,在其權責範圍內對外 行文時,由該單位主管署名,蓋職章。

九、會銜公文,不蓋用機關印信。

十、依公司法組織之省營事業機構,使用圖記,不發職章,其上行文簽 署,蓋用負責人私章。

第一百四十五條各級人員職名章使用範圍規定如左: 一、擬簽。

二、辦稿。

三、會簽核簽。

四、會稿核稿。

五、各種表報。

蓋職名章時,應注意蓋章位置並註明月日時。

第一百四十六條大量蓋用印信之文書,得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複製印信套印,套印文書 複製印信應拓模報備,並由監印人員保管列入移交,銷燬時亦應報備。

第一百四十七條套印文書時,應由監印人員監印,並登記套印文書種類、數目及起訖號 碼,送使用單位點收。

第一百四十八條定型公文紙(包括證照書狀)預蓋印信應由承辦單位編定號碼,簽准用 印,由監印人員登記其種類、數目及起訖號碼,送使用單位點收。

第一百四十九條套印文書及預蓋印信定型公文紙,由使用單位指定人員負責保管,填發 時應分別設置專用薄冊(附式二十四)登記。

第一百五十條公文及原稿在二頁以上者,其騎縫處由監印人員蓋用有機關名稱之騎縫 章。

第一百五十一條附件除規定蓋用機關印信者外,一律由校對人員蓋有機關名稱附件之章 。

第一百五十二條送請用印文稿,原稿稿面免蓋機關印信,由監印人員於稿面「監印」欄 ,蓋帶有年、月、日、時之「已用印信」章戳,並在公文末頁左下方蓋 監印人員名章。

前項文稿未蓋校對章者,不得用印。

第二節印章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左列各款情形,不發印信: 一、臨時機構設立為時甚暫者。

二、學術研究或講習機構,規模甚小者。

三、組織規程未經上級核准備案者。

四、無獨立組織規程者。

五、機關首長係屬兼任,編製表未列職等者。

前項第五款之機構,必須用印時,得借用主管機關印信行之。

第一百五十四條各機關請製印信,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附式二十五)遞級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發。

第一百五十五條各機關印信,應由機關首長指定監印人員負責保管,不使用時,應鎖於 保險櫃內,如有遺失或誤用情事,由監印人員負完全責任。

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機關內部第二層級主管(科、室、組)及第三層級主管(課、股)依 分層負責規定,認有應用職章對外行文者,得依印信條例第六條有關製 發職章規定,報請製發職章,並依據各該機關組織編制規定職等範圍之 起始職等,在五職等以下者,比照委任,六至九職等比照薦任,依印信 條例附式所定委級及薦級刊製職章。

第一百五十七條各級人員職名章,分左列三種: 一、甲種機關首長、副首長暨主任秘書用,應刻機關銜名職別及姓名。

二、乙種核閱文稿人員用,科室主管刻科室名稱及職別姓名,其他核閱 文稿人員刻職別姓名。

三、丙種承辦人員用,刻職別姓名。

前項職名章,應按規定式樣(附式二十六)製發。

第一百五十八條各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因業務需增刻職名章,其規定如左: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職名章得視業實務際需要增刻一至三顆為限,並以 「甲」「乙」「丙」字樣區別之。

二、一級單位主管職名章,其單位組織編制設有核稿人員或確因業務需 要者,得增刻一至二顆為限,並以「甲」「乙」字樣區別之。

前項增刻職名章,均應委託專人保管使用,並同負行政與法律上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各級人員職名章,應由人事單位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製發,並拓模一份 存查。

第一百六十條各機關人員如有異動,應將使用之職名章截角送人事單位註銷。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