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管轄權研析意見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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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八十六條規定,公海指沿海國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 ... 三)原則上於公海上只有船旗國對於船舶有管轄權,但公海上依國際法仍得對外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對「內水」、「大陸礁層」、「公海」管轄權研析意見 ( 民國89年09月25日 ) 3 三、公海: (一)定義: 1.一九五八年公海公約第一條規定,公海為不屬於領海或一國內國 水域之海洋所有各部分。

2.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八十六條規定,公海指沿海國專 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二)公海自由為國際法原則,但並不禁止各國在公海上行使有限度的管 轄權。

一九五八年公海公約第二條規定,公海對各國一律開放,任 何國家不得有效主張公海任何部分屬其主權範圍。

一九八二年聯合 國海洋法公約第八十七條規定,公海自由有航行自由、飛越自由、 舖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 設施的自由、捕魚自由、科學研究的自由等。

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公海應只用於和平目的。

第八十九條規定,任何國家不得有效聲 稱將公海任何部分置於其主權之下。

(三)原則上於公海上只有船旗國對於船舶有管轄權,但公海上依國際法 仍得對外國船舶行使域外管轄權,例如:公海上之警察權(接近權 、登臨權及緊追權)、防止污染海洋權、查緝販奴權、追捕海盜權 以及自衛權等。

自衛權是國際習慣法之規定,所謂自衛權指國家為 避免其權利遭受侵害或威脅,得對於加害者採取防止或排除之措施 的權利。

故沿海國為保障其本身之安全,得基於自衛權,對於公海 中船舶採取自衛措施,包括在公海上對於外國船舶為臨檢、調查、 搜索及逮捕,與提起司法程序。

(四)我國雖非國際海洋法公約之締約國,惟該公約之規定,大部分係承 襲國際習慣而來,故我國自得參酌爰引其中承襲自國際習慣法之相 關規定,以為公海上管轄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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