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公約-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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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應僅懸掛一國國旗航行,除有國際條約或本條款明文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專屬該國管轄(船旗國專屬管轄權(英语:Flag state))。

船舶除其所有權確實移轉或變更 ... 公海公約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公海公約(英語:ConventionontheHighSeas),亦稱聯合國公海公約,是聯合國召集的第二次海洋法會議,於1958年決議的四大海洋法公約之一。

此公約之多數原則皆已包括在後來新增定的1982年海洋法公約之中。

公海公約是用以規範各國船隻、設施在公海上的活動,以確保公海向全世界開放並保障各國之合法利用。

目次 1定義公海 2公海自由 3內陸國之公海自由 4船籍管理 5軍艦及官船 6參考文獻 定義公海[編輯] 該公約稱公海者,即不屬領海或一國內水之海洋所有各部份。

公海對各國一律開放,任何國家不得有效主張公海任何部份屬其主權範圍。

公海自由[編輯] 公海公約最重要的精神是規定了「公海自由」的原則,包括對沿海國及非沿海國而言的以下事項: 航行自由; 捕魚自由; 敷設海底電纜與管線之自由; 公海上空飛行之自由。

內陸國之公海自由[編輯] 公海公約對內陸國(如瑞士、中非共和國、阿富汗等)利用海洋的權益也有保障。

公約指出,內陸國應可自由通達海洋,才能使他們與沿海國家以平等地位享有海洋自由。

為此目的,凡位於海洋與內陸國間之國家應與內陸國相互協議,依照現行國際公約,准許內陸國根據交互原則自由過境,且對於懸掛該國國旗之船舶,出入及使用海港事宜上,准其與本國船舶或任何他國船舶享受平等待遇。

船籍管理[編輯] 公海公約另一核心規定是關於船籍的管轄和管理。

這是因為海盜船與海上犯罪在20世紀仍甚猖獗之故。

公約規定各國無論是否沿海國,均有權在公海上行駛懸掛本國國旗之船舶。

而各國應規定給予船舶國籍、船舶在其境內登記及、享有懸掛其國旗權利之條件。

關於船籍管理,有以下原則: 船舶有懸掛一國國旗者具有該國國籍。

國家與船舶之間須有真正連繫。

國家尤須對懸其國旗之船舶在行政、技術及社會事宜上確實行使管轄及管制。

各國對於准享懸掛其國旗權利之船舶,應發給有關證書。

船舶應僅懸掛一國國旗航行,除有國際條約或本條款明文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專屬該國管轄(船旗國專屬管轄權(英語:Flagstate))。

船舶除其所有權確實移轉或變更登記者外,不得於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內更換其國旗。

船舶如懸掛兩國以上國家之國旗航行,權宜換用,視同無國籍船舶。

軍艦及官船[編輯] 軍艦在公海上受特殊保障。

公約第八條規定,軍艦在公海完全免受船旗國以外任何國家之管轄。

而軍艦指屬於某國海軍,具備該國軍艦外部識別標誌之船舶,由政府正式任命之軍官指揮,指揮官姓名見於海軍名冊,其船員服從正規海軍紀律者,以區別於偽冒的武裝船隻。

一國所有或經營之船舶專供政府非商務用途者,在公海上也完全免受船旗國以外任何國家之管轄。

參考文獻[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公海公約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公海公約&oldid=64094039」 分類:​國際公約國際海洋法1958年締結的條約隱藏分類:​含有英語的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DeutschEnglish日本語NederlandsРусский 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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