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條款限縮立院法制局:不妥 -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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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去年底在立法院三讀修正後,雖將民眾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期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但也調整「陳長文條款」,將政府錯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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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文條款限縮 立院法制局:不妥
2022-02-2706:27
聯合報/
記者周志豪/台北報導
立法院
稅捐稽徵法去年底在立法院三讀修正後,雖將民眾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期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但也調整「陳長文條款」,將政府錯徵稅款退稅請求權期限由無期限縮為十五年,引發政府卸責爭議。
立法院法制局也認為不妥。
法制局表示,過去民法金錢請求權最長時效十五年,其中一項因素是因資料保存不易,但這是「上個世紀的法律設定條件」,現在已是數位化時代,相應的,所謂的退稅請求權時效,本身就有檢討空間。
法制局指出,律師陳長文過去曾因政府機關錯誤,溢繳房屋稅款長達十五年,但當時稅捐稽徵法規定只能退稅五年,才引發輿論譁然,也才促使修法納入「陳長文條款」,明訂溢繳稅款如是因政府錯誤所致,退還稅款期間沒有限制。
但去年十二月三讀修正後的稅捐稽徵法,卻將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無期限」縮為十五年,限縮人民權利。
法制局認為,這無疑是倒退之舉,這類溢繳稅款屬於政府不當得利,理當溢繳多久就退多久。
法制局表示,政府機關錯誤造成的溢繳稅款不應有消滅時效適用,方可落實對人民權利的保障;針對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導致誤繳或溢繳稅款者,不應由人民承擔期限的不利益,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法制局指出,「陳長文條款」修改前後,朝野立委都曾有人表達反對意見,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就曾表示,政府機關若課錯稅,返還本來就天公地道。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與李貴敏也表態,不排除再推動修法還原或透過明訂起算日保障民眾。
稅款
陳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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