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56條之相關實務、判決 - 建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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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3701號民事判例債權人於有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契約,為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所明定,依本條規定之意旨,被上訴人自毌 ... Skiptocontent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223212681 Postcategory:第4款、契約 LastUpdatedon2021-05-29by建律法律事務所 ▲民法第256條之規定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3701號民事判例 債權人於有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契約,為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所明定,依本條規定之意旨,被上訴人自毌庸為定期催告即得解除契約。

其請求上訴人償還當時受領之價金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難謂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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