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加油站-關於民法第260條之解釋問題@ 光哥討債公司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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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據256條主張解除契約 則契約一旦被解除 怎麼能夠同時也請求損害賠償? 契約被解除 契約關係就不存在 既無契約關係 也不會有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不是嗎???(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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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61109觀念加油站-關於民法第260條之解釋問題?公告事項在開始講之前 我真的很想很想稱讚各位.....你們才大二耶....竟然就在學這些東西想當年.....助教大三的時代 還在跑新聞採訪 穿梭在立法院跟台北市政府每天寫新聞稿寫到累趴 連什麼是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給付遲延...都傻傻分不清楚你們竟然才大二 就在聽老師講這些東西.....所以我說你們真的很厲害比助教當年都強上好幾倍....繼續加油!!!!=================================================================言歸正傳.....上次說要談一下260的問題 如以下如果在可歸責事由之嗣後給付不能情形下 債權人得主張民法第226條與第256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與解除契約通常我們在記這幾個法條時 都是一連串的背過去 但是並沒有發現裡面出現一個邏輯問題 那就是如果依據256條主張解除契約 則契約一旦被解除 怎麼能夠同時也請求損害賠償?契約被解除 契約關係就不存在 既無契約關係 也不會有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不是嗎???(知道為什麼沒有契約關係就不能主張債務不履行嗎?因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是原給付的延長與變形 當事人既然給不出東西只好賠錢...賠錢是當事人原本給付義務的變形 因此 經過變形或延長的原給付義務仍然存在 而原給付義務存在的前提就是契約要成立才可以阿....知道了嗎?)因此 立法者就創造出第260條之規定 該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當初立法的原意就是為了不要因為有解除權的存在反而讓受損害人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結果這下子反而造成226與256條在適用上的困難因為有學弟妹問起 小弟我就替各位整理一下這些概念民法第260條之「損害」所指為何?應就三種狀態的損害來分別討論一.固有利益的損害:通說實務皆認為不包括 因為這是侵權行為之問題 不是債務不履行這裡要處理的二.履行利益的損害:1.甲說:實務(55台上1188)認為包括給付遲延之損害(231)與給付不能之損害(226)2.乙說:其他學者(史尚寬老師孫森炎老師)雖然同意也包括給付不能之損害(226) 但是認為同時應該有民法第216-1條損益相抵之適用為什麼會有216-1這個法條突然跑出呢?舉個例吧....出賣人乙今天因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導致對買受人甲給付不能所以甲行使256條解除契約 買賣契約因此溯及失效因此甲乙雙方依照民法第259條之規定返還已交付的買賣標的物與價金(假設100萬)此時 甲拿回原本付出的100萬了但是 卻因為仍然可以行使226條之損害賠償 所以可以再向乙請求100萬的履行利益損害賠償 這樣甲因為乙的債務不履行 反倒總共拿回200萬 淨賺了100萬 這對甲的保護也未免太過(因為226條的體系是建立在仍應為對待給付上面這樣契約成立狀況下才會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但如今甲不但可以不用給100萬的價金卻同時還可以獲100萬的賠償 感覺是讓甲爽到了...因為一來一回甲可以說是賺了100萬)所以 上面的乙說才會認為此時應該有216-1損益相抵的適用 依照216-1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換言之 甲因為對乙有100萬履行利益損害之賠償請求權 卻同時也可以再拿回自己之前給的100萬 這個損害扣掉可以拿回的利益 剛好抵銷掉所以甲除了拿回自己的100萬之外 不可以再另向乙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就是學說上認為有216-1的適用邱老師雖未明說有這條的適用 但是他在該書中也說「...惟當事人因此免為對待給付者,則應扣除對待給付,就其差額請求損害賠償...」(邱,債編通則新訂一版,頁578-580)意思也是一樣的所以 邱老師應該是比較傾向乙說三.信賴利益的損害:關於260條是否包括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也有學說爭議1.否定說:認為這是245-1締約上過失要處理的問題不是260的問題所以不包括(實務見解)2.肯定說:認為仍應有涵蓋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黃茂榮老師)黃茂榮老師甚至認為260條根本就是專指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而邱老師雖然沒有明確採取哪一說 不過對於實務見解所採取的否定說持保留態度認為這樣不太妥當(所以我猜想他老人家應該是偏向肯定說)以上就是有關民法第260條之爭議 希望各位要留意張鈺光老師/Xuite日誌/回應(1)/引用(0)沒有上一則|日誌首頁|沒有下一則回應
加我為好友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助理教授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學歷:
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研究(1999.04-2000.03)
經歷:
軍法書記官(預官)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學術領域:
民法(總則、債編)、
信託法、
不動產交易管理與法律
法學方法論、
法理學、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研究
對學生的期待:
認真參與課堂活動、使學習發揮最大功效日誌相簿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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