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入門– 30秒瞭解契約上的各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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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入門– 30秒瞭解契約上的各個要點 · 1.契約的簽訂屬於司法自治行為,只要內容不違反明文法的規定,就會優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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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入門–30秒瞭解契約上的各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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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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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法律上的意義只需具備「要約」,並且獲得「承諾」,即產生。
因此,當某A跟某B說:「某物X賣你新台幣10元,好不好?(要約)」而某B回答:「好。
(承諾)」這時A與B之間即產生一契約。
這個例子中的契約為「口頭契約」,這樣的契約,除了A與B都承認外,很難對第三人證明其存在。
因此現行多數契約為紙本契約,紙本契約的出現,就是為了方便證明以及辨別交易之用。
一契約的內容:
民法153條第1項說明,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已成立。
但是由於契約對於當事人約定的交易,有證明以及識別的功能,所以紙本契約中有必要書明約定的所有內容。
應於契約中書明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當事人的識別資料、交易的約定方式和條件、交易日期等重要內容,以及交易時所提及的所有細節。
二契約的簽名與用印:
▲契約應由締約各方簽名或用印以示同意。
民法第3條說明當事人簽名與用印有相同效力。
因此,個人簽約時,僅需簽名或用印即可,沒有兩者皆用的必要。
商業上,交易以公司法人為單位,這時候中文契約應用公司大小章,即公司印加上負責人私章。
外文契約則應由公司負責人簽名。
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獲公司授權時,有權代表公司簽署契約。
三交易雙方的資料:
契約有識別交易的功能,交易各方的資料即為交易識別的需求之一。
個人簽約時的識別資料,應有姓名、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以及聯絡電話。
手機與E-mail等其他聯繫方式,為了方便聯繫,亦可酌情提供。
法人簽約時的識別資料應為公司公示的登記資料,包含完整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公司負責人姓名及公司登記地址。
為了便於聯繫,亦可增加公司負責人的聯絡方式或交易聯絡人的資料等等。
四契約的生效與效期:
由於當事人意思表示相同契約即為成立,因此以紙本形式而言,當事人就同一契約簽名,則該份契約即發生效力。
契約的締結與契約上所載之日期無關,所以一旦簽約即生效。
契約所載之各種期日為約定條件的開始或終止日期,端視約定的內容而定。
契約約定的效期原則上依契約約定內容,但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法院判例者,以規定或判例為準。
五契約的辨偽–騎縫章:
雙方均可約定於每份契約正本上加印,亦可約定各方各自加騎縫章於一份正本上,方式、印種亦不拘,僅作為辨別契約是否於簽約過程中遭某方抽換內容或其他理由被變更之用。
▲騎縫章為契約上跨頁用印,確保契約在簽約過程不會未經己方同意變更內容的一種方式,通常逐頁用印在頁邊或者裝訂邊,印跨兩頁以為標記。
六契約應有幾份正副本?
契約之締結,不必然為兩方,包含公證方在內,所有契約當事人均應持有一份正本。
契約當事人之一若為法人,或有特殊需求之個人,可能除正本之外,依需求要求相當數量之副本。
此需求亦應記載於契約中,並得註明由哪一當事人持有正副本各幾份。
契約副本與複印本不同,仍應由簽約當事人簽名或用印,並於正本無法提供時,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
七契約的附加條款:
契約的附加條款為與主要約定無直接關連的其他約定事項。
附加條款的約定可以為主約的輔助,也可以有其他效果。
以商業合作契約而言,附約可以約定營業秘密的保密條件。
以租賃契約而言,附約可以約定房東家具電器的提供義務。
在任何型態的契約中,附約都可以約定某些非強制規定的責任的移轉,例如租屋契約中的火災責任。
八契約的附件:
契約的附件是為了補充契約的約定細節,必須在契約主文中有提及,否則無法與契約產生關連。
以商品交付或款項支付的附件而言,契約主文可能為:商品交付之回執如契約附件二,依契約交付之款項細節如契約附件三…等。
九契約的修訂增補:
契約的修訂增補,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直接修訂正本契約,然後契約當事人簽名或用印確認修改。
另一種方式為訂立增補協定。
1.直接修改契約內容者,可能為內容正誤,或修改內容較少的情況,並應經過所有當事人於修正內容上簽名或用印證明,這種情況可能反使條文看不清楚,應斟酌使用。
2.訂立增補協定,內容需說明根據哪份契約,修訂之原始內容以及修訂後之內容,或直接書明新增之條款。
另立之契約增補協定,生效方式與契約相同,需經所有當事人於文件最末簽名處簽名用印才發生效力。
十契約的解除與終止:
契約的解除或終止,若非契約執行完畢,則應經所有當事人同意,除非契約條款內有特別約定,契約的終止是指依據契約的內容,某個條件達成時,契約義務的結束。
▲經簽約各方同意的情況下,契約的消滅通常為解除。
(by pakutaso)
若契約中的一方當事人對於契約的約定無法完成,或者發生契約約定的特別情況時,可以依據契約約定的內容,由契約的其他當事人片面或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契約之義務。
注其他注意事項:
1.契約的簽訂屬於司法自治行為,只要內容不違反明文法的規定,就會優先生效。
2.前項所述,違反明文法與否,只能由法院判斷,不可由當事人自行判斷。
3.經所有當事人同意失效的契約內容,為當事人合意解除之約定,應以增補協定說明。
4.承前述,簽有契約之交易一旦發生爭議,法官會優先依據契約內容裁決,因此簽約前務必看清契約內容,有任何修改或增補的要求,應於簽約前提出,並於變更後的契約簽名,始生效力。
5.自己簽署過的契約,務必保留,並於契約消滅後,仍應保留至少兩年,以確保任何理由發生訴訟時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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