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規章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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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 ... 本會簡介 本會消息 新聞資訊 行事曆 影音專欄 本會資料庫 學術專區 法規資料庫 專欄資訊 本會出版品 口腔衛生 民眾專區 民眾就醫須知政策宣導事項 特殊醫療院所查詢 民眾諮詢 民眾不可不知 相關網站 會員專區 會員專區 下載專區 本會論壇 本會簡介Aboutus 首頁 本會簡介 類別列表 全聯會簡介 全聯會歷年成果 理事長的話 歷任理事長 本會規章 組織架構 本會理監事成員 本會規章 頁面索引開關 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章 會 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七章 附 則 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內政部(台77)內社字第643999號函核定 內政部(台81)內社字第8109633號函核定 內政部(台81)內社字第8120450號函核定 內政部(台83)內社字第8312121號函核定 內政部(台84)內社字第8413277號函核定 內政部(台85)內社字第8513795號函核定 內政部(台86)內社字第8803743號函核定 內政部(台88)內社字第8803743號函核定 內政部(台90)內中社字第9028399號函核定 內政部(台91)內中社字第0910020552號函核定 內政部(台91)內中社字第0910031041號函核定 內政部(台92)內授中社字第0920020973號函核定 內政部96.06.26內授中社字第0960010627號函核定 內政部97.07.01內授中社字第0970010745號函核定 內政部102.06.28內授中社字第1025059412號函核定 內政部102.08.01內授中團字第1025060890號函核定 內政部103.07.09台內團字第1030205566號函 內政部104.06.10台內團字第1040044273號函 內政部109.9.10台內團字第1090282178號函 (77.11.06)第二屆第三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定通過 (81.05.03)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定通過 (81.11.22)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定通過 (83.04.09)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84.04.23)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85.04.14)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86.05.04)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88.06.06)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0.04.08)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四十二條 (91.05.05)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十七條、十八條、二十條、四十二條 (91.11.03)第八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四十二條 (92.05.04)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6.05.06)第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五條 (97.05.04)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102.05.05)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103.05.03)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七條 (104.05.03)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四十二條 (109.07.26)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二條、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 (110.05.02)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五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英文譯名為TaiwanDentalAssociation,簡稱TwDA。

第三條 本會以聯合全國牙醫師,增進醫療技能,協助推行法令與社會服務,維護會員公會及其所屬會員權益,並謀牙醫學之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為社團法人。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六條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任 務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關於國內外牙醫學事業之調查、研究及發展事項。

2.關於促進會員公會組織之健全及發展事項。

3.關於會員公會及其所屬會員業務之指導互助及福利增進事項。

4.關於牙科醫療制度,牙醫學教育及醫療行政等建設性事項。

5.關於協助辦理社會保險、國民保健、兒童、身心障礙者、老人福利及維護全民健康與醫療救濟事項。

6.關於現代牙醫學之介紹、研究、編輯及發行事項。

7.關於牙科醫療責任之調查及調處事項。

8.關於協助推行牙科醫療法令事項。

9.關於政府機關團體或會員公會及其所屬會員之委託服務及諮詢事項。

10.關於促進國際牙醫學機構或團體之連繫合作事項。

11.關於各項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12.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為達成前項任務,本會得於必要範圍內,提供會員個人資料予牙醫師地方公會、牙醫相關學會及校友會等。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八條 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牙醫師公會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者,均應於成立後三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公會,逾期不加入本會為會員公會者,得由本會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

第九條 本會會員公會非因解散,不得退會。

第十條 有下列情事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會員代表有發生上列情事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公會應另派代表遞補之。

第十一條 會員公會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人數之計算以各該會員公會所屬人數每四十人派一人,尾數超過二十人以上者(包括二十人)得另增選派代表一人。

前項會員公會所屬會員人數之認定,除依本章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外,應於每次審核會員代表資格之理事會前,就本會上一會計年度所繳常年會費之會員公會所屬會員平均人數認定之。

上述各會員公會除停權外,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均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公會在召開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放棄續派或改派之權利。

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有不正當之行為,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檢舉查有實據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通知原選派之會員公會改派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刪除)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四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十五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十五人,候補監事五人,各會員公會至少應有一名理事席次,由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中以無記名連記法就全體候選人選舉之,選票之印製由理事會提參考名單方式辦理之,其選舉作業辦法及理監事應選出之分配名額另訂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五人,由理事於理事會時,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十九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時,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五人,由監事於監事會時,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本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常務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召集人。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不限於本會會員公會選派出席本會之會員代表。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1.喪失所屬會員公會之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解職或罷免者。

4.其所屬之公會累積欠繳常年會費滿一年者。

5.連續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滿二個會次者。

前項第三款經罷免之理事監事不得再當選為下屆之理事監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依事實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小組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章程由理事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議決理事會會務報告,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決算。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公會及其所屬會員捐款之金額。

4.議決各種章則。

5.議決會員公會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6.議決理監事之解職。

7.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8.議決財產之處分。

9.議決其他有關會員公會及其所屬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審定會員公會及會員代表之資格。

2.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公會。

6.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7.審定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檢討執行成果。

8.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9.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監事會職責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3.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長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4.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議決監事會召集人之罷免案。

5.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6.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7.其他依職責應監查事項。

8.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由常務監事於監事會時,依法議決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秘書及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為義務職,不支薪),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准到職或離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1.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之。

2.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能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以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類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會員公會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2.理事及監事之解職。

3.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4.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之一 章程之變更,應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七條之二 本會團體之解散應以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行之。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並得邀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第三十九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前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之職責,另行改選。

第四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由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請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因緊急或有召開困難時,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不經理監事會之決議視同解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 費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1.常年會費:由每一會員公會按照所屬會員每人每月新台幣肆佰元整。

2.(刪除) 3.事業費: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籌集之。

4.會員捐助費。

5.政府補助。

6.其他收入。

7.基金及其孳息。

前項基金及孳息應專戶儲存,非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四十二條之一 常年會費應採季繳方式,於每年四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分別繳納前一季之會費。

第四十三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公會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增加之。

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四十四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公會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五條 會員公會如不按照章程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繳納會費者均視為欠繳會費,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勸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

2.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其會員醫師、所派會員代表及理、監事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利,會員公會經理事會通過停權後,其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非本會會員代表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者,視同其所屬縣市公會指派之會員代表,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經理事會停權之會員公會者,完成清償歷年所積欠的常年會費(積欠利息部份不予追究)後,並提請理事會通過復權,但對於已解職之理監事當屆不再復權。

第四十六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代表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四十七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資產負債表、收支對照表及財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議,造具審核意見後,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代表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如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十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其他有關法令辨理之。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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