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一、軍官、士官俸級自初任或敘任生效之日起支本階一級,每屆滿一年,晉支一級,以晉至本階最高俸級為止。

二、晉任上階者,其原階俸級年資屆滿一年,先按原階俸級辦理晉支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國防部>人事目 附檔: 附表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官科表.PDF 附表二之一國軍軍官晉任上階換敘俸級對照表.PDF 附表二之二國軍士官晉任上階換敘俸級對照表.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八章俸級晉支、降階換敘 本條文有附件第55條 軍官、士官之俸級,依本條例附表二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第56條 軍官、士官之俸級晉支,規定如下:一、軍官、士官俸級自初任或敘任生效之日起支本階一級,每屆滿一年,晉支一級,以晉至本階最高俸級為止。

二、晉任上階者,其原階俸級年資屆滿一年,先按原階俸級辦理晉支,再按新俸級辦理換敘;其原階俸級年資未滿一年者,應與新階年資併計,於屆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辦理晉支。

晉任上階時,換敘上階高於其原支俸點之俸級,換敘俸級對照表如附表二。

志願再服現役或病癒再任職之軍官、士官或士官轉任軍官,其先後年資於晉支時得併計之。

軍官、士官俸級合於晉支規定,因主官、主管或人事作業人員之失職,致發生遺誤者,視情節輕重,對失職人員予以懲罰後,檢附懲罰人令,報由少將以上人事權責單位,以現階俸級補辦晉支一級,其生效日期,在當年內發現者,以原應晉支或換敘俸級日期為準;逾一年始發現而未逾十年者,以核定之次月一日為準。

但以晉至本階最高俸級為止。

第57條 軍官、士官之俸級晉支,依下列規定核定發布:一、將官:國防部或各司令部。

二、校官、尉官、士官:各人事權責單位。

第58條 辦理初任、晉任、轉任及敘任之各級主官、人事作業人員、選拔委員或候選人,如有違法、失職等情事,應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處。

第59條 軍官、士官合於晉任、復官、俸級晉支、追晉、追贈規定,當事人或遺族遇有人事權責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時,其屬晉任、復官及俸級晉支者,應自原擬晉任生效之日起,其屬追晉、追贈者,應自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日起,宣告死亡者,應自宣告死亡裁判確定之日起,於十年內向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申請補予辦理,逾期不再受理。

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第59-1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所定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

前項所定相當俸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次一官階有相同俸級者,依同俸級換敘。

二、次一官階無相同俸級者,以次一官階之最高俸級換敘。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