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56-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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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之俸級晉支,規定如下:. 一、軍官、士官俸級自初任或敘任生效之日起支本階一級,每屆滿一年,晉支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國防部>人事目 第56條 軍官、士官之俸級晉支,規定如下:一、軍官、士官俸級自初任或敘任生效之日起支本階一級,每屆滿一年,晉支一級,以晉至本階最高俸級為止。

二、晉任上階者,其原階俸級年資屆滿一年,先按原階俸級辦理晉支,再按新俸級辦理換敘;其原階俸級年資未滿一年者,應與新階年資併計,於屆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辦理晉支。

晉任上階時,換敘上階高於其原支俸點之俸級,換敘俸級對照表如附表二。

志願再服現役或病癒再任職之軍官、士官或士官轉任軍官,其先後年資於晉支時得併計之。

軍官、士官俸級合於晉支規定,因主官、主管或人事作業人員之失職,致發生遺誤者,視情節輕重,對失職人員予以懲罰後,檢附懲罰人令,報由少將以上人事權責單位,以現階俸級補辦晉支一級,其生效日期,在當年內發現者,以原應晉支或換敘俸級日期為準;逾一年始發現而未逾十年者,以核定之次月一日為準。

但以晉至本階最高俸級為止。

圖表附件: 附表二之一國軍軍官晉任上階換敘俸級對照表.PDF附表二之二國軍士官晉任上階換敘俸級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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