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的廣告或促銷,應依規定標示健康警語;逾期菸酒品請勿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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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 ...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科 ... 苗栗縣政府財政處提醒業者為酒之廣告或促銷時,應依規定標示健康警語,同時呼籲轄內菸酒零售業者,平時應做好自主管理,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botton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業務簡介 主管簡介 組織編制 業務概況 聯絡資訊 便民服務 表單下載 申辦須知 公佈欄 新聞焦點 公告資訊 活動訊息 標售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法令規章 網站連結 影音專區 Banner連結 性別平等專區 性別主流化 政策與法規 性平報報 性平人才資料庫 熱門關鍵字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下方連結 隱私權宣告 版權宣告 資訊安全政策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字級 小 中 大 財政處財政處::: 業務簡介 主管簡介 組織編制 業務概況 聯絡資訊 便民服務 表單下載 申辦須知 公佈欄 新聞焦點 公告資訊 活動訊息 標售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法令規章 網站連結 影音專區 Banner連結 性別平等專區 性別主流化 政策與法規 性平報報 性平人才資料庫 熱門關鍵字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 首頁 公佈欄 新聞焦點 新聞焦點_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酒的廣告或促銷,應依規定標示健康警語;逾期菸酒品請勿販售」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科  為避免飲酒過量或不當消費酒類,以維護國民健康,菸酒管理法第37條特別規定,酒的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酒類的廣告或促銷如違反規定,依菸酒管理法第5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苗栗縣政府財政處提醒業者為酒之廣告或促銷時,應依規定標示健康警語,同時呼籲轄內菸酒零售業者,平時應做好自主管理,注意菸酒品有效期限或有效日期有無重新變造之情形。

若發現菸酒價格顯不合理或有逾期、變造更改外包裝日期等異常現象,請勿販賣以免受罰。

上版日期:110-03-25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關閉::: 業務簡介 主管簡介 組織編制 業務概況 聯絡資訊 便民服務 表單下載 申辦須知 公佈欄 新聞焦點 公告資訊 活動訊息 標售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法令規章 網站連結 影音專區 Banner連結 性別平等專區 性別主流化 政策與法規 性平報報 性平人才資料庫 下方連結 隱私權宣告 版權宣告 資訊安全政策 更新日期111-08-19 地址:36001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服務時間上午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上午8:00~8:30)  建議使用IE11以上版本、GoogleChrome最新版、FireFox最新版、Safari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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