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為自己的醫療決定作主(是否動手術、接受輸血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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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末段,還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四條,不論病人是否成年,都應該由病人 ... 未成年人則只有在已婚的情況下例外擬制有完全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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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為自己的醫療決定作主(是否動手術、接受輸血、參與新藥臨床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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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0041(一般會員)‧
法律入門/民法原則
‧2020-02-2504:06
醫療決定是關乎生命健康的重要事項,誰可以為自己全權決定?也就是說如果親近家人有不同意見,還是要以病人意思為主。
1.成年滿20歲的人就可以嗎?有沒有什麼其他限制?
2.只差2個月就滿20歲,並且跟醫生表達自己清楚明白醫療選擇的利弊得失,這樣個人可以嗎?
3.還沒有滿20歲的人在怎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自己全權決定?
孫崇軒(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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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08:51
首先必須先說,您的前提理解原則上是正確的。
不論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末段[1],還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四條[2],不論病人是否成年,都應該由病人自己做決定,拙見以為這是憲法上身體自由保障的延伸。
然而實務上,醫療機構與醫師為了避免訟累,一定會要求意願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在此前提之下,意願人就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才能自主決定。
所謂完全行為能力人,民法上並沒有正面定義,而是採用負面表列的方式,列出無行為能力人[3]、限制行為能力人[3]以及擬制完全行為能力人[3]的定義,而扣除上開三種狀況後就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因此,縱使已成年滿20歲,假如經法院裁定受監護宣告,仍然不能自行做醫療決定。
未成年人則只有在已婚的情況下例外擬制有完全行為能力。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三項: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
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
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
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法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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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
,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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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2342(一般會員)
2020-02-2713:08:45
謝謝提問者跟回答者討論這個問題!
回答中提到:「醫療機構與醫師為了避免訟累,一定會要求意願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因此實務上,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是沒有被實踐囉?如果差2個月滿20歲的病患不願意接手治療,但父母希望他接受也願意簽署同意文件,醫生仍可以依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簽署具法律效力文件,直接為病患進行醫療?
很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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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崇軒(認證法律人)
2020-02-2714:53:01
儘管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有講到在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法定代理人不受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四條之限制。
但以層級化法律保留理論而言,此涉及生命身體自主權的限制卻用命令層級的施行細則來規範,而且在母法中也沒有明確授權,其實很有問題。
但反正立法院的狀況有目共睹,在大法官沒有明確解釋之前姑且遵為有效吧。
從法律上來說,差兩個月滿20歲,假如未婚,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的醫療決定就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或承認,那麼以法定代理人簽名承認的文件為依據,醫師確實可以執行醫療行為。
至於因病患自己拒絕醫療導致的醫療行為成效不如預期,或是在病患拒絕下而強行給予醫療行為導致的危險,除了要求醫師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善盡說明義務外,可能也有醫療倫理的問題。
若醫師可預期醫療行為會持續治病患成年之後,也可預見成年後病患會以自己之意思表示拒絕繼續接受治療,目前臨床醫療上會建議採用SDM(SharedDecisionMaking,共享醫療決策)讓家屬與病患之間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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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2342(一般會員)
2020-03-0319:51:16
很謝謝您的回答。
這個問題是看了電影「判決ThechildrenAct」產生的疑問,也因為我自己有到醫院預立醫療決定書,對這種議題有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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