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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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修正]; 第十五條.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總統/組織 名  稱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37年5月1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22441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五條;並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修正內容 [增訂] 第十四條之一 總統府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修正] 第十五條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 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辦法,由總統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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