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律劉偉杰盜賣股票· 60分鐘,實用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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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億元可不是一筆小數目,雖然理律是台灣最賺錢的律師事務所,面對這樣子的龐大債務,也感到非常頭疼,這個震撼國內各界的重大案件,我們有必要來看一看事情經過,同時 ...
60分鐘,實用內控
前言
第一節國內案例
一、理律劉偉杰盜賣股票
二、國票楊瑞仁盜領一百億
三、博達
四、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
第二節國外案例
一、恩龍
二、世界通訊
第一節內控的假象
一、內控制度設計好後,各部門大多遵照辦理?
二、上市櫃公司才需要做內控?
三、會計師是財務專家,內控應該由他們去設計?
四、千方百計鑽漏洞,不管內控怎樣設計都無法事前防範?
五、高層直接舞弊,所以內控無可奈何?
六、內部控制制度原本就是設計來對金管會交差的,不可能有真正的實用價值
第二節內控的真相-會計師不會告訴你的內控實務!
一、現有內控機制的先天缺陷
1.營運上之調整,內控制度不可能即時因應修正
2.制訂內控制度時,未能全面涵蓋重要營運事項
3.關係企業之內部控制多半遭到忽略
二、落實內控所需要的資源上,又苦於後天失調
1.內部稽核人力短缺
2.內部稽核人員不適任
3.內部資料取得不易、執行不確實
4.內控自評耗費人力物力卻無實益
第一節內控其實可以很easy
第二節內部控制的金鑰-資訊與溝通
第三節「文件管理」是內部控制制度的核心觀念
一、缺乏「文件管理」的血淋淋案例
二、電子化文件管理
三、電子化文件管理系統是否會對企業財務構成重大負擔?
四、關鍵在於「商業行為有無違法之即時判斷」與「證據即時保全」
五、「文件管理」應具備的功能
第一節內部控制基本觀念:老生新談
一、SOP,連環扣
二、內部控制的演進
三、內部控制與公司治理
四、內控三大目標
五、內控五大要素
第二節欠缺有效內控機制的後果
一、企業營運易出錯
二、財務報導不確實
三、違法總在不知不覺中
抽象性案例(獨占事業)
技術性案例(董事競業禁止、背信)
全球性案例(違反專利法)
其他案例
第一節美國聯邦裁罰綱領與沙賓法案
一、美國企業如何做法令遵循?
二、沙賓法案
第二節中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
第三節台灣內部控制與法令遵循相關規範
一、「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二、台灣有關法令遵循計畫之規範
(一)金融相關產業之法令遵循計畫規範有其缺陷
(二)一般公開發行公司之法令遵循計畫規範付之闕如
(三)審計準則公報第29號無實質幫助
第四節、中美台內部控制規範比較分析
第一節前言
第二節法令遵循是公司必須追求之最終目標
第三節立法建議
一、何謂經濟誘因手段
二、經濟誘因管制方式與法令遵循
三、具體立法建議(台灣、中國)
四、經濟誘因管制仍有其侷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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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律劉偉杰盜賣股票
一、理律劉偉杰盜賣股票
2003年10月間,國內最大的律師事務所理律,面臨可能是創所以來最大的危機,到底是發生了什麼事情呢?原來是理律的員工劉偉杰監守自盜,把國外客戶交給理律保管的大量聯電股票擅自賣出,而且將賣得的價金全數轉入自己的銀行帳戶後遠走高飛,並且利用高明的手法進行洗錢,如同電影情節一般令人難以置信,盜賣金額高達新台幣三十億元!三十億元可不是一筆小數目,雖然理律是台灣最賺錢的律師事務所,面對這樣子的龐大債務,也感到非常頭疼,這個震撼國內各界的重大案件1,我們有必要來看一看事情經過,同時思考問題點是出在哪裡?
理律員工劉偉杰所盜賣的股票是理律的客戶美商新帝公司所擁有,因我國法律規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外國投資人如果要在國內買賣股票,必須指定國內具有特定資格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於是美商新帝公司(SANDISKCORPORATION)將其所擁有的聯電股票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為其代理人在國內負責處理銷售事宜(理律本身並無售出權限,只是被動的依香港券商指示行動),依當時的股票價格估算,美商新帝的股票價值高達三十億台幣之多。
理律將這些股票交由41歲資深法務專員劉偉杰處理,不料其於同年8、9月間將美商新帝公司的聯電股票私自於集中市場全數賣出,將款項匯入私人帳戶中,再利用多個人頭帳戶將錢匯至國外,並利用購買鑽石等方式進行洗錢,令檢調單位無法追蹤及金錢流向,三十億就這樣落入劉偉杰的口袋。
賣完股票之後,劉偉杰於九月中以報考國家考試為由向理律申請留職停薪一年,經理律同意後,由其他同仁接手劉偉杰的工作,經過核對劉所以交的帳目及戶頭,才發現帳目不符,此案因而曝光。
雖然理律至地檢署對劉偉杰提起告訴,但是劉偉杰早已不見蹤影,而三十億元當中有二十二億元匯至香港,另外七億多元則是早就被提領一空,一毛都追不回來。
理律對於員工監守自盜當然是責無旁貸,必須賠償美商新帝公司因劉偉杰盜賣股票之損失,經過雙方多次協議後拍板定案,理律必須賠償美商新帝公司約二十九億台幣,包括兩千萬美金的頭期款、分四年十六期償還四千八百萬美金以及分期十八年提供每年一百萬美金的法律服務。
其實,這樣的償還方式對理律來說已經是非常有利的了,不然要是依照當時聯電的股價,理律可能還要多陪好幾億咧。
看完這個案例之後讀者應該要思考幾個問題,為什麼理律會遲至劉偉杰將工作交接給同仁後才發現帳目不符?為什麼無法即時發現呢?內部控制制度上出了什麼問題?理律應該要怎麼做會比較好呢?
如果更詳細深入探討理律案,我們可以發現上述問題的癥結點其實就是理律案相關交易中的文件。
理律根據前述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代理美商新帝公司來做國內股票的買賣事宜,依約定理律需在中信證券以及彰化銀行開設證券及現金帳戶來處理新帝公司之股票,理律將此事全權交由劉偉杰處理,並且將存摺及印鑑都交由其保管,劉偉杰另外私自在亞洲證券及國泰世華銀行開設另一組帳戶作為私自操作之用。
而開設相關帳戶會有存摺,如證券帳戶以及現金帳戶的存摺,每一次的交易紀錄會記錄在存摺之上,比如說劉偉杰提領、轉存現股至私人帳戶的行為、賣出股票的行為、將款項匯至國外帳戶的行為,這些交易行為都需要有美商新帝公司的授權書證券商及銀行才會核准辦理,因為劉偉杰擁有美商的印鑑所以可以偽造全權授權書來騙過銀行做出這些相關操作。
前面另外開設私戶也是使用偽造的授權書。
存摺跟授權書是本案當中的問題所在。
理律遲至事後交接才發現弊案,原因是理律本身對於這兩樣文件沒有適當的掌握與控管,連帶的對於這兩者文件上面所承載的重要交易資訊也都無法即時知悉,遑論做出應有的應變,可以說是資訊不充分、不完整而造成的疏失。
在這個案件當中,上級完全信任劉偉杰所以將相關交易所需的印鑑、存摺皆交由其保管,所以劉偉杰能在不被任何人監視的情況下完成提領股票至其私人戶投並與轉賣、匯款至國外的諸多行為而不被發現。
在事後工作交接給其他同仁的時候也故意不附上某些重要的交易資料意圖隱瞞。
本書認為,理想的內部控制方式應該是將劉偉杰所負責的工作交由另一個高階主管與劉偉杰共同處理,而且在任何需要的交易文件上面都必須由該主管與劉偉杰共同用印,而用印之同時該主管必須將該文件予以保存、建檔,確保相關交易資訊可以隨時被掌握與監督,當然這些文件紀錄不能被竄改或刪除,如此一來縱使有人心懷不軌也可以經由明確的紀錄及時發現及制止,預防弊案之發生與擴大。
理律案,小筆記:
在理律劉偉杰到賣股票案當中,金額高達三十億的案件竟然只由劉偉杰一個人全權負責,沒有人負責稽核,而他利用上司對他的信任大大方方的把客戶所有的股票據為己有賣的一乾二淨,從容不迫的拿假護照出境離開台灣,等到理律發現的時候早就在某處高興的數鈔票了!
企業當中的重要業務如果只交由一個員工來負責處理,會產生很大的風險,應該盡量交由多人共同辦理。
內部控制本身有許多環節,文件的管理是其不可或缺的核心部份。
案例
案發事實
關鍵文件
文件管理缺失
理律沒有分層權限管理
理律員工劉偉杰盜賣客戶美商新帝公司之股票,金額高達三十億元。
劉偉杰之所以可以成功是因為他持有相關帳戶證券戶及現金戶的存摺,另又握有理律及新帝的印鑑得以偽造各種授權書致使往來的相關証券商及銀行皆不疑有他。
美商新帝證券戶存摺、美商新帝銀行存款存摺、理律的授權書(偽造)、新帝公司的授權書(偽造)。
為了執行業務而開了美商新帝公司證券商、銀行戶頭,所產生存摺皆是屬於企業內部的文件;理律在本案當中對於文件的掌控非常不妥當,應該要多派一個高階主管與劉偉杰共同處理此事,任何文件都必須兩人共同用印,並且一旦於文件上簽章之後就必須立刻儲存進入文件管理系統。
理律案中之文件的產生、保存、管理及取用都欠缺必要流程,印鑑、存摺全權交由員工一人保管,在文件的管理上有很大的缺失。
1.參聯合知識庫網站(瀏覽日期:2008年11月18日)、理律法律事務所網站(瀏覽日期:200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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