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74)法律字第3737 號 - 法務部-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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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來函所附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於事由欄內記載「養子緣組入戶」, 其身分有為媳婦仔者,如顏○蟬、潘詹○不、林許○罔。
有為養女者,如潘○足,盧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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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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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字第3737號
發文日期:
民國74年03月21日
相關法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11條(20.01.24)
要 旨:
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與「養女」,身分關係完全不同。
從
一方身分關係轉換為他方身分關係時,須具備他方身分關係所必要之條件
全文內容:一依來函所附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於事由欄內記載「養子緣組入戶」,
其身分有為媳婦仔者,如顏○蟬、潘詹○不、林許○罔。
有為養女者
,如潘○足,盧氏○連。
故潘好除戶於本家而入戶他家,單憑本家戶
籍上有「養子緣組除戶」之記載,似無從認定其究係被他家收養為養
女抑或為媳婦仔。
二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與「養女」,身分關係完全不同
。
從一方身分關係轉換為他方身分關係時,須具備他方身分關係所必
要之條件(參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一二八頁)。
本件林○蟬,自
上開戶籍謄本觀之,均記載為潘約之「媳婦仔」而非「養女」,故其
由潘家主婚出嫁時起,除另訂書約或依戶籍上記載為養女外,能否謂
其身分當然轉換為養女,似有疑問(法務部七十年八月十五日法七十
律一○三○八號及同年十二月二日法七十律一四五八七號函參照)。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8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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