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名稱.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異動時間.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制定依據 法規資訊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法規類別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名  稱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002741312號令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九條條文 洗錢防制法 第六條(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 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第一款事項之執行。

四、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五、稽核程序。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制度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 體辦理。

第一項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前項查核之方式、受委託之資格條件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 相關公會之意見。

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制度,或前項辦法中有關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之規 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現地或非現地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本月造訪人次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