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制度,合法節省遺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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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有一可以節省遺產稅,亦可以順利辦畢遺產過戶登記之法寶,日前已有民眾洽詢楠梓地政事務所提供相關資訊供參考,茲舉例如下: ... 總計其遺產稅之稅額節省新台幣 ... 談天說地所有使用土地資訊網的客倌們,歡迎你們到這裡來聊聊天,也請提供我們寶貴的使用意見,您的意見是我們不斷成長的動力哦^Q^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0801041155善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制度,合法節省遺產稅?未分類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所屬楠梓地政事務所最近針對民眾辦理被繼承人遺產之過戶登記情形進行了解,發現最常被使用之登記方式依序為「分割繼承」、「繼承」、「遺囑繼承」等方式,但有一項內政部訂頒已久及國稅局遺產稅申報書明列之登記原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民眾甚少運用。

不知有一可以節省遺產稅,亦可以順利辦畢遺產過戶登記之法寶,日前已有民眾洽詢楠梓地政事務所提供相關資訊供參考,茲舉例如下:王先生日前不幸過世,其與妻於民國70年間前後曾於本市左楠地區購置多筆不動產,現已價值不菲,但均登記在王先生之名下,合計其遺產總額約為新台幣70,000,000元,其應納遺產稅額按適用稅率估算約為新台幣15,804,300元,假設王先生名下之不動產皆是與王太太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王太太可以主張與其夫平均分配,如此則王先生的遺產總額只剩一半35,000,000元,所以其應繳遺產稅就可減少為新台幣3,536,700元,因此王太太若主張剩餘財差額分配會因為課稅總額及課稅稅率降低,可節省不少稅款。

總計其遺產稅之稅額節省新台幣12,267,600元。

但地政處表示能否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還有一些限制,本案例王先生若有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則不能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之規定,亦即王太太不能就王先生因繼承或受贈所取得之財產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地政處指出民法第1030條之1,係於民國74年6月3日增訂,而夫妻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已結婚並取得之財產,本無法適用其規定,但現依照95年12月6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0號解釋,「……凡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現存之原有財產,並不區分此類財產取得於74年6月4日之前或同年月5日之後,均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

……,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因此夫或妻於婚姻存續期間內所取得之財產不論在74年6月5日民法修正實施前或實施後所取得之財產,生存之配偶都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地政處強調,王太太可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分配剩餘財產向國稅局單位提出申請發給核算差額分配價值證明文件,並檢附與王先生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或法院確定判決文件,向不動產管轄之地政事務所連件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繼承」或「分割繼承」登記。

對於夫妻胼手胝足、同心協力打拼掙得之不動產,在辦理繼承時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除可節省大筆遺產稅額之外,更可使平日忙於照顧家庭、教養子女,操勞家務之一方,就其對家庭之貢獻予以肯定保有應得之權利,實為一舉兩得之方法。

此篇文章引用於高雄市地政處網頁:http://landp.kcg.gov.tw/土地資訊系統/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沒有上一則|日誌首頁|沒有下一則回應 加我為好友日誌相簿影音 全部展開|全部收合 關鍵字 mgland's新文章地政“糾查對”111年度轉檔服務元旦假期公告桃園市地政局公告臺中市中興、豐原、東勢、雅潭、太平公告新北市新店地所公告桃園市蘆竹地所公告新北市新店地所公告110年中秋節連續假期服務公告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暫停服務公告高雄市前鎮地所公告 mgland's新回應沒有新回應! 談天說地 平均分數:0顆星投票人數:0人我要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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