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經營補習班所得認定標準 - 淮誠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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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或由獨資變更為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者,若無法提示出資(力)證明及盈餘分配等相關證明文件,視為獨資經營,所得全部歸課負責人。

第五點. 執行業務者數人聯合 ... 關於淮誠關於淮誠工商記帳工商登記本國公司登記外國公司登記商標登記工廠登記非營利組織記帳報稅勞基相關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二代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其他審計服務一般性簽証特殊目的簽證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企業購併及分割專案查核政府委託專案支出請款審核簽證其他協議程序執行(非簽證)財務資訊彙編稅務規劃案例介紹理論專區信託規劃節稅規劃保單規劃農地規劃創業規劃執業所得醫師類保險業務員補習班多層次傳銷新聞輯要房地課稅外陸資來台登記相關法令專區新聞輯要外資台灣分公司常見問答集外國人在台居留及工作主題搜集不動產國際貿易私立學校醫界專區醫療社團法人專區醫療財團法人專區基層醫療診所專區醫界新聞專區OBU專區柬埔寨投資專區汽車產業各類所得扣繳專區行政救濟稅務爭訟程序行政救濟新知違章裁罰新知民商法規民事法規票據法規金融法規 首頁登入服務團隊稅務新知法律常識案例介紹免費資源專業連結諮詢留言聯絡我們管理區 淮誠NEWS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將成趨勢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醫美非醫療勞務要稅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健保不給付項目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首頁稅務規劃理論專區執業所得補習班合夥經營補習班所得認定標準 合夥經營補習班所得認定標準 詳細內容 分類:補習班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點擊數:11390   第一點   為避免執行業務者藉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藉合夥經營之名,行分散所得之實,爰訂定本原則。

                  第二點 本原則所稱「其他所得者」係指私人辦理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心(安親班)、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

                   第三點 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應於事實發生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由代表人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或合夥契約書向稽徵機關核備(變更、註銷時亦同),各聯合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並應檢附盈餘分配表供核。

代表人如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者,依前一年度之狀況核定所得。

                  第四點 新設立或由獨資變更為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者,若無法提示出資(力)證明及盈餘分配等相關證明文件,視為獨資經營,所得全部歸課負責人。

第五點     執行業務者數人聯合執行業務,應以具有相同專門職業之執業資格者,始准比照聯合執行業務申報所得稅辦法辦理,其收入應全部合併計算再依盈餘比例分配,不得有分開計算之約定。

 如非有相同執業資格者設立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應分別就各人之執業收入計算所得。

第六點   執行業務者與非具有執行業務資格者經營專門職業業務,若經查得非具有執行業務資格者確有實際出資及盈餘分配之情形,得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並通報其主管機關。

第七點   聯合執業者之執業區域,依法需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始得執行業務者,如事實與登記之執行業務區域未合者,除依法核課執行業務所得外,應通報其主管機關。

第八點   私人辦理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及養護、療養院(所),如經主管機關核准為合夥經營並具有證明文件者,可以合夥人為所得人,分別按其分配比例歸課綜合所得稅,如申報合夥人與立案機關核准名冊不符者,應依查得事實認定,並通報其主管機關;至主管機關無合夥報備規定,或未經主管機關立案,或經立案而已移轉經營權及所有權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

                    第九點 聯合執業合約書或合夥契約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合夥主體:執業名稱、執業地址、各合 合夥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

合夥經營期間:載明實際合夥期間之起訖日(包含年月日)。

合夥之出資:各合夥人出資方式(如:金錢、其他財產權、勞務...)及其對價。

各合夥人分配盈餘比例及收支處理方式。

 其他記載事項(如合夥人得支領薪資等)。

                    第十點 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者之出資,應查明有無出資之事實,如以金錢方式出資者,應提示資金流程證明文件; 以金錢以外方式出資者,應以估定價額為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經查核屬實者,始依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方式歸課各合夥人之所得 (2)若合夥人無法提示上開確實有出資資料供核者,視為獨資經營,全部歸課負責人之所得。

                 第十一點 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涉嫌以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方式分散所得,應予查明,依法補稅處罰。

                 第十二點 本原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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