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不能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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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不能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等其他所得業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 ... 【稅務法規】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不能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不能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等其他所得業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國稅局說明,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支出。

至於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於個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伙食費。

此外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亦適用上開規定。

該局日前查核某補習班申報案件時,發現該補習班,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180,000元及伙食費21,600元,但經查該補習班係獨資經營,雖以補習班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並自負盈虧,依規定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故剔除該筆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並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40   閱讀368次數 Tweet 此分類更多內容: «【稅務法規】監護人所有車輛仍適用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稅務法規】經法院判決確定,勝訴之賣方可單獨申報繳納契稅» 返回頂部 生活小品: 在你心上銘刻,“每一天都是最美好的一天”-愛默生 >  若你能改變你的思考方式,你就能改變你的人生-威廉·詹姆士 >  人生最大的榮耀,不是永遠不敗,而是屢敗屢戰-拿破侖 >  每個人都是自己命運的建築師-沙拉斯特 >  不要小看自己,因為人有無限的可能 >  一個人的快樂,不是因為他擁有的多,而是他計較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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