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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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有效監測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 ... 系統維護中 本日(8/31)預計進行系統調整(12:00至13:30),空氣品質監測網可能暫時中斷服務,本署完成調整及測試後,即恢復資料服務,特此公告。

::: 首頁>作業規範>作業規範>空氣品質標準法規 空氣品質標準法規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91159220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小時平均值: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八小時平均值: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日平均值: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二十四小時值: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經分析後所得之值。

年平均值: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三個月移動平均值:指連續三個月有效數據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第三條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項目 標準值 單位 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 日平均值或二十四小時值 一○○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平均值 五○ 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μm)之細懸浮微粒(PM2.5) 二十四小時值 三五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平均值 一五 二氧化硫(SO2) 小時平均值 ○.○七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 ○.○二 二氧化氮(NO2) 小時平均值 ○.一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 ○.○三 一氧化碳(CO) 小時平均值 三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八小時平均值 九 臭氧(O3) 小時平均值 ○.一二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八小時平均值 ○.○六 鉛(Pb) 三個月移動平均值 ○.一五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第四條 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各站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值平均,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日平均值。

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細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有效監測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二十四小時值。

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臭氧: (一)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值平均,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

(二)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三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

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一氧化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前項作為判定基礎之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指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認可者;監測站單項空氣污染物全年有效測值比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該項污染物測值不予採計。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事件,其當日監測數值不予採計。

第五條 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監測之標準方法,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檢測方法為之;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方法監測。

前項監測中央主管機關得經評估,以自動監測數據經由與手動監測數據轉換計算後替代之。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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