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規命令)室內空氣品質標準(101.11.23.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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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 回首頁 臺南環保局 FB粉絲團 相關網站連結 公告場所管理平台 最新消息 認識室內空氣品質 相關法規及規範 國內外文獻蒐集彙整 室內空氣污染 物檢測方法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 管理專責人員訓練 活動訊息及成果 公告場所申報專區 臺南市管理成效及公告場所 下載專區 Q&A (行政規則)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110.07.02訂定)(其他)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109.07.01修正)1.(法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100.11.23.制定)2.(法規命令)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101.11.23.訂定)3.(法規命令)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七條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執法應注意原則(111.06.30.訂定)4.(法規命令)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105.08.11.訂定)5.(法規命令)室內空氣品質標準(101.11.23.訂定)6.(法規命令)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111.06.24.修正)7.(法規命令)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101.11.23.訂定)8.(法規命令)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總說明(103.01.23.訂定)9.(法規命令)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106.01.11.訂定) 5.(法規命令)室內空氣品質標準(101.11.23.訂定) mixingzoloftandweed mixingmelatoninandweedblog.globalmamas.org melatoninandweedbeforebed melatoninandweedsafeskydtsgaard.dk buyabortionpillonlineusa cheapabortionpillbuyonlinehutoncallsme.azurewebsites.net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1010622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共五條 第一條   本標準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項目 標準值 單位 二氧化碳(CO2) 八小時值 一000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一氧化碳(CO) 八小時值 九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甲醛(HCHO) 一小時值 0•0八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包含:十二種揮發性有機物之總和) 一小時值 0•五六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細菌(Bacteria) 最高值 一五00 CFU/m3(菌落數/立方公尺) 真菌(Fungi) 最高值 一000。

但真菌濃度室內外比值小於等於一•三者,不在此限。

CFU/m3(菌落數/立方公尺) 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 二十四小時值 七五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2.5) 二十四小時值 三五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臭氧(O3) 八小時值 0•0六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各標準值、成分之意義如下: 一、一小時值: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一小時累計採樣之測值。

二、八小時值:指連續八小時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八小時累計採樣之測值。

三、二十四小時值:指連續二十四小時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二十四小時累計採樣之測值。

四、最高值:指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所規範採樣方法之採樣分析值。

五、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包含:十二種揮發性有機物之總和):指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標準值係採計苯(Benzene)、四氯化碳(Carbontetrachloride)、氯仿(三氯甲烷)(Chloroform)、1,2-二氯苯(1,2-Dichlorobenzene)、1,4-二氯苯(1,4-Dichlorobenzene) 、二氯甲烷(Dichloromethane)、乙苯(EthylBenzene)、苯乙烯(Styrene)、四氯乙烯(Tetrachloroethylene)、三氯乙烯(Trichloroethylene)、甲苯(Toluene)及二甲苯(對、間、鄰)(Xylenes)等十二種化合物之濃度測值總和者。

六、真菌濃度室內外比值:指室內真菌濃度除以室外真菌濃度之比值,其室內及室外之採樣相對位置應依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   公告場所應依其場所公告類別所列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及濃度測值,經分別判定未超過第二條規定標準者,始認定符合本標準。

第五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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