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類 -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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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838條規定及本部55年6月6日台(55)內地字第204191號函示,地上權存續期限屆滿,如未依法延長,當然歸於消滅。

惟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第1項:「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規定,是以,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者,仍應辦理塗銷登記,始生消滅之效力。

依民法第838條規定及本部55年6月6日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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