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10.18.九十局考字第02986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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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一條規定:「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 ... 至於民間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依行政 ...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網頁導覽│ 行動版│ 使用說明 最新消息 法規體系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大法官解釋 法規草案 相關網站 法規英譯 RSS :::您現在的位置: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行政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10.18.九十局考字第029863號函 公(發)布日: 090.10.18 要  旨: 為何颱風來襲停止辦公及上課,只有週一至週五才會宣佈? 本  文: 一、查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一條規定:「政府為使各 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以 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第十條規定:「各 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 長指定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

」及第十五條規定:「各主管機 關所屬機關、學校以外包括銀行、公用事業、生產事業、郵電、 交通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茲以前揭作業 辦法係以「政府各機關及公、私立學校」為其適用範圍,各機關 及事業機構,如因應業務特殊需要,亦得準用前揭作業辦法另訂 單行規定,以為適用。

至於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 勤者,亦已排除前揭辦法之適用。

二、另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 之休息,作為例假。

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 方式行之。

」茲以公務人員自九十年起實施週休二日,全國各機 關學校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日均為例假;至業 務性質特殊機關,諸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 療、關務等機關,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尚無停止辦公之適用。

基此,各通報權 責機關實無必要於星期六、星期日發佈停止辦公及上課。

至於民 間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 事宜,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七月十二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 一七五六四號函規定,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之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 作,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 ,以求明確;明訂時可參照行政院頒「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 及上課作業要點」(現已修正為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 法)之規定。

如事前並無約定,可參照前開要點及企業慣例,由 勞雇雙方協商辦理。

二、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因災 害而未出勤,僱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 發工資;勞工如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可由僱主斟酌情形辦理 。

」併此敘明供參。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10.18.九十局考 字第0二九八六三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務員服務法 第十一條(依法定時間辦公)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 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 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 之。

相關令函(7)相關大法官解釋(1) 2.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一條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 上班及上課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相關令函(4)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收錄相關機關網站或政府公報公開資料製作,實際仍以各機關公(發)布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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