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預告《文資法》修正草案四大重點強化文資保存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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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指出,本次《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研擬多項制度革新,修法主要目的在於四大重點。

第一,增加私有文資保存誘因,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全額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新聞與公告 文化新聞 文化新聞    字級小中大分享facebooktwitterprintforward×轉寄    2019-08-20 文化部預告《文資法》修正草案四大重點強化文資保存體系 為強化中央及地方政府保護文化資產之責任、提高私有文資所有權人保存誘因,並整體強化文資保存體系,文化部在2018年召開全國文化資產會議多場分區論壇及全國大會後,啟動《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研修。

經委託專題研究,以及與專家學者、各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相關部會研商後,文化部於今(20)日預告《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今起預告30日,預告期滿後文化部將再進一步研修,並將修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文化部指出,本次《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研擬多項制度革新,修法主要目的在於四大重點。

第一,增加私有文資保存誘因,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全額減免房屋稅、地價稅,提高私有文資所有權人參與保存的意願,以及擴大容積移轉適用對象並建立容積代金制度、建立文資「價購」機制、建立土地交換機制等。

第二,強化公私有文資保存作為,包括公有機關應編列文資保存預算、強化逾50年公有建造物需進行文資價值評估之規範、增列蒸汽火車動態保存條款等。

第三,增訂罰則以強化管制,包括對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有管理不當導致文資價值減損、營建工程遇有文資價值之建造物但未依規定停工等行為,都擬新增行政罰。

第四,新增「公益訴訟」條款,明定公益團體在主管機關辦理審查違反法令,導致未指定或登錄為文資時,得依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文化部表示,文化部長期以來致力建構完整的文化資產守護網,希望將文化資產保存策略,從過去搶救單棟單點的「文化保存1.0」思維,轉向建立整體文資保存發展體系的「文化保存2.0」新視野。

文化部此次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即是希望強化文資保存法規體系,強化中央跨部會、地方政府、文資所有權人保存、活化、傳承文資之責任,唯有提升整體國家社會的文化保存意識,才能建立「文化保存2.0」的新思維。

在強化文資保存能量部分,今年6月公告施行之《文化基本法》第24條第2項明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未來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事項之辦理,除政府直接編列預算外,也可從文化發展基金支應。

此次《文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亦新增,主管機關為保存維護私有文資,得另協調機關、行政法人、學校、機構、法人、團體、個人或公益信託購買私有文資。

此外,外界出資贊助文化資產保存之款項,新增得交由行政法人專款專用辦理文資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

本次《文資法》修法草案四大重點分述如下:一、增加私有文資保存誘因(一)擴大免稅適用對象: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全額減免房屋稅、地價稅,以提高私有文資所有權人參與保存的意願。

(草案第99條)(二)擴大容積移轉適用對象、建立容積代金制度:新增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亦可比照私有古蹟辦理「容積移轉」,以補償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提高私有所有權人參與保存的意願。

另參照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制度,新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之容積移轉,得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讓「接受基地」(有需要容積者)可按所需容積,繳交等價之金額給主管機關後,即可取得可建築之容積;主管機關則得就所收取之代金,專款專用於辦理前述文化資產之容積移轉及相關保存維護事項,以補償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

此外,草案亦明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所策定的開發計畫或營建工程辦理容積移入者,應有「一定比率」為古蹟、考古遺址所定著土地可移出之容積,以強化政府部門共同促進文化資產保存。

(草案第41條、第50條)(三)建立「價購」機制:為保存私有文資,新增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可出價購買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私有暫定古蹟及其定著土地。

主管機關亦可協調機關、行政法人、學校、機構、法人、團體、個人或公益信託購買之。

(草案第31條之1)(四)建立土地交換機制:為保存私有文資,新增主管機關可依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定著土地辦理土地交換。

(草案第32條之1)二、強化公私有文資保存作為(一)確立「應」編列公有文資保存之預算:明定公有文資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應」編列預算辦理公有文資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

(草案第8條)(二)明確規範逾50年公有建造物在做文資價值評估前,不得任意拆除:興建完竣逾50年的公有建造物,在檢具清冊資料通知主管機關完成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前,不得進行改建、拆除等處分,違反者可處30萬至200萬元之行政罰鍰。

(草案第15條、第106條)(三)強化暫定古蹟之保存:將「暫定古蹟」之效力明確化,修正「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之文字,直接明定「暫定古蹟視同古蹟」。

另新增為辦理審查之必要,主管機關得進入公、私有土地及建造物。

(草案第20條、第20條之1)(四)蒸汽火車可動態保存:為因應近代產業遺產保存必要性,新增涉及文資保存相關設備設施之運用,如蒸汽火車之運駛等行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環保署訂定管理辦法,以兼顧環境保護與文化保存。

(草案第13條之1)(五)建立文資人才培育機制:為提高文資保存、維護及修復品質,明定主管機關應進行 文資專業人才培育,並建立相關資格檢定及證照制度。

(草案第12條之1)三、增訂罰則、強化文資管制(一)新增有以下行為者,得處30萬至200萬元之行政罰鍰(草案第106條):(1)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因管理不當致文資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2)營建工程遇有文資價值之建造物但未停工者。

(3)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其空間範圍涵蓋考古遺址,但未依相關規定提出影響考古遺址價值評估,並經主管機關審議通過者。

(4)興建完竣逾50年的公有建造物,其所有或管理機關於主管機關完成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前,就對公有建造物進行拆除等處分者。

(二)新增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進入公、私有建造物或土地進行文資審查、調查或發掘者,得處3萬至15萬元行政罰鍰。

(草案第108條第1款)四、明定「公益訴訟」條款(草案第110條之1)為強化文資保存之公共利益,文化部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及參照現行各種環保法律規定,新增文化資產保存之「公益訴訟」條款,明定主管機關違反法令辦理審查,致未指定或登錄為文資時,公益團體得敘明具體內容及理由,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60日內仍未依法作為時,公益團體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預告《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list_253_241_1.htmlhttps://www.boch.gov.tw/information_166_101453.html 107年文化部在全國辦理12場「全國文化資產會議」分區論壇,各界及公民代表齊聚一堂進行交流,為文資保存擘劃未來 匯集全國文資會議的討論意見後,經專題研究、專家學者、地方機關及相關部會研商後,文化部於今(20)日預告《文資法》修正草案 回上頁 ::: 地址: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總機電話:(02)8512-6000 最佳瀏覽狀態:螢幕解析度1280x720   網頁更新日期:111-10-18 訪客人數:46,076,082 Copyright©中華民國文化部版權所有 聯絡窗口| 雙語詞彙| 常見問答| 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 政府公共網| 行政院公報| 文化部交通地圖|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宣示| 著作權聲明| 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iCulture全台活動資訊 音樂 戲劇 舞蹈 親子 演唱會 展覽 講座 電影 綜藝 競賽 iCollection文化部典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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