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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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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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
民國93年05月19日
)
第13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
效力。
第14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
第16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其
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第19條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第22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23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但應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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