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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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第14 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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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 效力。

第14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

第15條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 力。

第18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 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

但 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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