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糖業「米糖相剋」問題的空間差異(1895-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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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本文以「米價比準法」作為論述的切入點,以之作為「米糖相剋」問題或現象發生的指標,原因是,製糖會社只有在推廣植蔗遇到農民偏向種稻的情況下,才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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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rportal.lib.ntnu.edu.tw:80/handle/20.500.12235/94437
Title: 台灣糖業「米糖相剋」問題的空間差異(1895-1954)
Authors: 施添福吳育臻
Keywords: 米價比準法米糖相剋分糖法
IssueDate: 2003
Abstract: 本文以「米價比準法」作為論述的切入點,以之作為「米糖相剋」問題或現象發生的指標,原因是,製糖會社只有在推廣植蔗遇到農民偏向種稻的情況下,才會實施「米價比準法」藉以向農民保證植蔗的收益不低於種稻。
本文發現,就空間而言,「米價比準法」主要只在中北部的製糖所實施,特別是台中州的製糖所,其餘除了東洋製糖少數幾年在台南州舊有埤圳灌溉的水田原料區施行外,台南州和高雄州都不曾有製糖所實施過「米價比準法」,因此,顯然中北部才是「米糖相剋」問題較嚴重的地區,特別是中部,而南部的製糖會社除了零星的水田原料區外,則沒有「米糖相剋」的現象。
而「米糖相剋」問題或現象之所以有空間差異,乃在於自然環境和水利設施的影響。
台中州由於擁有四條大河的沖積平原,地形和土壤條件良好,氣候介於南北部之間,降雨的集中率低於南部,作物需求的氣溫又高於北部,加以東邊的多重山脈使得颱風的危害減至最輕,而濁水溪、大甲溪、烏溪和大安溪的流貫,帶來豐富水源,早在康熙年間漢人即築圳引水,築成清代規模最大的水利設施—八堡圳,因此是臺灣最重要的產米區。
從農民的角度來看,如果可以選擇的話,大部分農民是偏愛種水稻的,所以台中州成為「米糖相剋」問題的主要發生空間。
台南州雖然擁有臺灣面積最大的嘉南平原,但受限於降水和水文條件的不利,河川雖多卻多為小河,水量不足以維持長年的灌溉需求,自清代以來即是臺灣水利設施最弱的地區,由於缺水,使得許多土地成為鹽分地或看天田,大部分的土地只能從事旱作。
台南州的製糖會社,儘管收購價格低於台中州,但因為農民別無選擇,所以這裡的製糖會社就不用實施「米價比準法」。
臺灣的「米糖相剋」問題係來自於殖民母國既要臺灣的糖又需要臺灣的米,而這在蓬萊米栽培普及後更激化了其嚴重性,以致在耕地有限的臺灣島內展開了「米糖相剋」現象,亦即「米糖相剋」問題的根源是殖民政府本身的矛盾所致。
因此隨著殖民政府的政策,台中州成為日治時代米蔗拉扯的場域,而這兩股力量則隨著以下五個事件產生推擠:1.蔗作的北進擴展;2.蓬萊米栽培普及;3.總督府抑制臺灣米作;4.戰爭需求糖業供應酒精;5.戰事需求米作供應糧食。
反觀台南州,由於水利不佳,原本沒有「米糖相剋」問題,但嘉南大圳的興築浮現了台南州的「米糖相剋」現象,但由於水量不足,嘉南大圳灌溉區必須採行三年輪作制,所以原本因水浮現的相剋問題,又因為三年輪作制而獲得緩衝。
戰後初期,臺灣糖業由「臺灣糖業公司」獨家經營,對外的問題是台糖只能靠外銷,而國際糖價一直不好;對內的問題則是來自國民政府政策的掣肘,以及本身實施「分糖法」的弊病。
因為民國三十八年大批軍民撤退來台,臺灣人口迅急增加,國民政府為保障糧食供應,下令台糖公司植蔗面積不得超過十萬公頃,又規定台糖公司的外銷糖必須以官價結匯,其結果使台糖公司缺乏營運周轉資金,分糖法收購農民糖價不能提高,又引致推廣植蔗的困難。
在這些政策下,台糖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只好關閉一間間糖廠,主要先關閉中北部的糖廠。
台糖公司採用「分糖法」來收購農民的甘蔗,但這個方法有許多瑕疵,例如全省統一的收購價錢,以及以平均製糖率來計算農民應得糖款,都是無法就區域差異來因應的問題,難免造成不公平而減少農民植蔗的興趣,特別是水田區的農民。
此外,嘉南大圳的三年輪作制在戰爭時沒有嚴格執行,戰後又久久不能恢復,甘蔗的耕種率一直很低,而水稻和雜作區則凌駕甘蔗之上,這也造成台糖公司收購原料的困難。
就這樣,戰後初期台糖公司在內外交迫下,共關閉了九家中北部的糖廠,很明顯地,日治時代成為米蔗拉扯場域的台中地區,如今甘蔗已從中敗退,而主要成為米作勢力區了;日治時代因為三年輪作制度而得已獲得緩衝的台南地區,也因為三年輪作制的破壞,而取代台中地區成為米蔗拉扯的場域。
戰後初期米蔗拉扯場域的南移,顯示「米糖相剋」問題的嚴重,而「米糖相剋」問題的根源則來自國民政府對糧食供應的偏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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