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怎麼寫才有效? - 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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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承諾一定付款,借款欠據僅僅只是承認債務的存在。

在我國的金融體系中,本票是一種重要的信用工具,可以背書轉讓,從而在市場中流通,因此在各國均 ... 全民免費法律諮詢網 服務項目 功能列 合夥糾紛 妨害家庭 債務法律 網路詐騙 親子監護 諮詢類別 諮詢單位 勞資薪資員工解聘公司倒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02-8590-2567總機:02-8590-2866 職業傷害勞資糾紛 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總機:(02)2396-1266 語音答詢:0800-078-777 或洽各縣市勞保局 健保諮詢 中央健康保險局 總局:02-2706-5866 諮詢服務:0800-030-598 網路購物買賣糾紛租賃合約 消費者基金會 台北總會:02-27001234 中區分會:04-23757234 南區分會:06-2411234 高屏分會:07-2251234 花東分會:03-8333234 交通糾紛交通事故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電話:(02)2331-356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電話:(02)8072-5454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電話:(03)332-5368、(03)335-3024 智慧財產商品專利商標查詢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電話:(02)2738-0007 專利客服專線:(02)8176-9009 著作權諮詢專線:(02)8732-2983 什麼是本票? 一、什麼是本票? 本票是很方便的工具,也是民間常用的借貸或融資工具,本票是由一人簽發給另一人的一種書面承諾,保證自己在約定的日期或見到此票據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

因此,本票也稱為「允諾付款的票據」。

合法銀行、合法公司,他們藉著本票借予他人財產,由於本票擁有法律效力,所以可以保障雙方權益, 二、 本票與借款欠據的區別是什麼?? 本票是承諾一定付款,借款欠據僅僅只是承認債務的存在。

在我國的金融體系中,本票是一種重要的信用工具,可以背書轉讓,從而在市場中流通,因此在各國均有相關法律進行規範。

本票的票面內容一般包括收款人名稱、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票面利率(如有)、付款期限(未註明期限則為見票即付)、出票人簽章。

由銀行簽發的本票稱為銀行本票(Cashier'scheque),銀行本票一般都是見票即付。

由於銀行一般有比較可靠的資金保證,因此銀行本票在實踐中等同於現鈔使用。

由工商企業或個人簽發的本票,有時也被稱為一般本票或商業本票,種類比較多,其信用度較銀行本票較低,流通性較差。

若符合本票的要求,可以透過法律聲請強制執行。

三、本票要怎麼寫?? 下面項目一定要確實填寫,才算是有法律效力的本票,否則視為無效 (一)、金額: 以大寫國字填寫,且不可以任意塗改,至於本票金額誰寫,為了避免後續爭議,就讓發票人填寫最保險 (二)、發票年月日: 發出這張本票的日期,不一定要是當天,填以後的日期也可以,但一定要寫 (三)、發票人簽名: 搞不清楚「本票發票人寫誰」?發票人其實指的是「發這張票的人,也就是必須要還錢的那個人」,票面上必須要有發票人親自在本票簽名或蓋章,律師建議如果能加上身分證字號會最好 (四)、本票編號: 純粹讓發票人紀錄,雖然不是必填項目,但還是建議填寫 (五)、填妥受款人(執票人)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 這樣的話可以受款人才能向發票人要錢;沒寫的話只要持這張本票,不管是誰都可以要錢 (六)、發出這張本票的地址: 沒寫的話,就以發票人的公司地點、居住地點為主 (七)、執票人要去領錢的地址: 沒寫的話,就是去發票地點取款 (八)、付款的日期: 沒寫的話,執票人從發票日當天後,隨時可以拿本票去要回錢 (九)、約定利息: 如果沒有記載註明利率,就是依照票據法第28條,定為「年利率6%」 四、本票範例 四、簽本票注意事項 (一)、確保本票內容是由發票人親自填寫,包含發票日上的日期、金額、簽章等 (二)、執票人不可以隨便添加或塗改本票欄位,尤其是金額、發票日期等需要發票人親寫的欄位 (三)、本票是擁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契約,因此一旦簽本票,在法律上就有約束及強制性: (四)、只要執票人拿有效的本票來討錢,發票人就一定得給錢 (五)、如果發票人不還錢,那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對發票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拿回屬於自己的欠款 (六)、本票的求償速度快狠準,因為法院只會審查本票是否有效,執票人可以免去訴訟過程,所以再次強調,千萬不要人家慫恿就亂簽本票,法律可是不能任意開玩笑的喔! (七)、本票有期限,不是拿到本票後就可以佛系討債法。

如果對方不還錢,本票的追討時效從本票到期日那天開始算(如果沒有寫到期日就從發票日開始算),3年內要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強制執行才行,一旦超過時間就變成廢紙無效了!如果執票人3年內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對方名下卻沒有足夠財產可以還,那法院會發給執票人「債權憑證」,但此憑證也有期限,記得每3年要換發一次。

我們的貼心提醒: 根據票據法第120條,發票人應該要親自簽名;而根據票據法第6條表示,票據上的簽名可以用蓋章代替;而民法第3條也提到:「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也就是不管簽名或蓋章都是可行的,如果擔心蓋章對方到時不認帳,也可以請發票人簽名同時用印。

民法第3條根據也有針對此做出規範:「想要用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也可以,不過那份文件必須還要經過另外2位見證人簽名以資證明才算有效」,如果只有單純蓋指印,沒有其他見證人簽名,那是無效的! 民事總則施行法 什麼是假處分? 什麼是強制執行? 本票怎麼寫才有效? 高利貸與重利罪有何不同? 支付命令異議狀要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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