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本票的生活案例解析/廖婕汝實習律師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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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著本票要求發票人付錢 · 如果發票人不付錢,可以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服務台或司法院網站都有書狀範例可參考),再拿著本票裁定去向法院聲請 ... HOME影音出版‧法扶報報 法扶報報 使用本票的生活案例解析/廖婕汝實習律師 2018/04/02 使用本票之生活案例解析 文/廖婕汝(實習律師) 校閱/邱榮英律師、嚴怡華律師(法扶北部專職律師中心) 本票是大家在新聞戲劇中偶而會聽聞的金融支付工具,也是台灣特有的制度,日前一番本票制度是否遭到濫用的修法討論(地下錢莊、詐騙集團濫用實施逾50年本票制度不修法),引起社會大眾省思,其實在特定的生活場景中,我們甚至也會接觸使用到,但對於本票的不熟悉,往往會令人不清楚簽具的意義,或者簽具本票之後有甚麼效果。

以下就從幾則生活當中的案例,帶大家來了解本票是甚麼,以及有甚麼是我們使用時要注意的。

案1: A因幫忙B運送冷凍海鮮而相識,後來B邀A打麻將,打麻將的次數越來越多,金額越打越大,A輸錢時就向B借錢,日積月累,積欠15萬元,B向A催討,A無力還款,B遂要求A簽立,自民國(下同)107年1月10日起,票期為每月10日,面額各為1萬元的本票30張,後來A陸續清償了15萬元,但B卻沒有將A簽立的30張本票歸還。

  案2: C與D認識不久,D看C個性軟弱好欺負,便夥同數名友人要求C拿錢出來花用,C表示沒有錢,D與數名友人即強逼C簽面額10萬元的本票1張,才放C離開。

案3: F要求E簽一張沒填到期日的5萬元本票當作分手費,10年後F拿本票要向E要錢。

在回答上面三個案例中A、C及E要怎麼辦之前,我們要先了解什麼是本票?什麼時候會用到本票?有效的本票要記載那些事項?拿到本票要怎麼行使權利?接著才能幫A、C及E解決本票問題。

一、什麼是本票 本票是發票人用自己的名義,簽發一定之金額,在指定之到期日,由發票人自己無條件支付簽發的金額給票上寫的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一種票據。

二、什麼時候會用到本票? 最常見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錢,債務人沒錢時,會被要求簽立本票(特別是跟地下錢莊借錢時),其他諸如買房子、租車子,找工作時,都有可能被要求簽本票。

另外還有一種特別的情形是在沒有任何金錢往來情形下遭逼迫簽下本票(如案2情形)。

三、有效的本票要記載哪些事項(紅色圈圈部分)? 本票 無條件擔任支付(不能刪除,如刪除本票就無效囉)。

一定金額(且金額一定不能改寫或塗改,否則將導致本票無效)。

發票人要簽名。

簽名也可以用蓋章替代,如果發票人沒有簽本名,持票人就要證明他所拿的本票是何人所簽。

發票年月日。

另外,建議民眾要拿本票時,可要求發票人一併填寫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這樣將來要拿本票去行使權利時更容易確認發票人身分。

又如在本票上多寫一些字語,如只做保證、交屋、證明用等,會被當作沒有寫喔。

四、拿到本票要怎麼行使權利? (一)方式: 拿著本票要求發票人付錢 如果發票人不付錢,可以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服務台或司法院網站都有書狀範例可參考),再拿著本票裁定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服務台或司法院網站亦有書狀範例可參考)發票人的財產,就可以拿到錢了。

發票人沒有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可以向法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等到發票人有財產時再來強制執行。

PS:本票裁定與債權憑證是執行名義,就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他人財產的依據。

(二)注意: 1.本票跟核發的債權憑證有三年的行使時間限制。

本票從到期日(沒寫到期日從發票日)開始算,三年不拿去跟發票人要錢,發票人可說時間超過了不要付錢,所以有本票最好早一點用,確保可以拿得到錢。

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行使時間限制與本票一樣,所以快要屆滿三年時要記得去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那麼就可以重新計算三年時間。

2.拿到本票裁定要在六個月內去強制執行。

向發院聲請本票裁定後,有中斷本票三年行使時間的效果,但一定要在拿到法院同意本票裁定後「六個月內」去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財產(不論有無財產都要去聲請,如無財產,法院查明後會發債權憑證)。

如果你沒有在六個月內去強制執行,依法律規定就當作從未行使本票,仍是從到期日(如沒寫到期日就從發票日)開始算三年的時效。

五、A、C及E該如何處理本票問題? 首先,面臨本票問題,在法律上通常有三種處理方式如下: 方式 事由 使用時機 1.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被逼迫簽本票、本票係他人偽造或變造、已還錢但未收回本票等 從事由發生開始即可 2.抗告(不服本票裁定) 本票上沒有記載法律規定一定要記載的事項 收到本票裁定10天內 3.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有人拿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制行時) 如本票係他人偽造或變造、已還錢但未收回本票、超過三年時間等 必須要在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解答案例: 案1: A因幫忙B運送冷凍海鮮而相識,後來B邀A打麻將,打麻將的次數越來越多,金額越打越大,A輸錢時就向B借錢,日積月累,積欠15萬元,B向A催討,A無力還款,B遂要求A簽立,自民國(下同)107年1月10日起,票期為每月10日,面額各為1萬元的本票30張,後來A陸續清償了15萬元,但B卻沒有將A簽立的30張本票歸還。

如A已經還錢,B卻不退還本票,A在還錢後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求法院確認30張本票債權因A已還錢而不存在。

亦可等到B聲請強制執行時再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已經還錢了。

如A尚未還錢,可就超過15萬元以上的15張本票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並B未交付借款,因實際上沒有超過15萬元以上的借款發生,故本票債權不存在。

須特別注意A簽30張按月清償(亦即按月到期)的本票,相比簽一張30萬的本票對A更不利。

由下表可清楚發現,雖然本票的總金額相同,但最後一張1萬元本票與一張30萬元本票的權利行使時間,卻差了兩年五個月,對於發票人是非常不利的。

且在A尚未還清15萬元以前,只要積欠之債務超過一萬元,執票人拿其中一張已到期的本票去聲請法院強制執行,A就不能不付款。

所以在簽本票時最好避免簽立按月到期的小額本票,最好選擇簽立一張的本票。

  到期日 權利行使期限 30張按月到期的1萬元本票 107年1月10日 107年2月10日 107年3月10日    .    .    . 109年6月10日 110年1月9日 110年2月9日 110年3月9日    .    .    . 112年6月9日 1張30萬元的本票 107年1月10日 110年1月9日 另外,如B將A簽發的本票背書轉讓給第三人甲,甲拿已到期的本票要求A付款,甲能證明其取得本票合法,A也不能拒絕,因為只要不是前後手,A就不能拿他可以對抗B的事由對甲主張,這就是「票據無因性」(票據行使不需要說明原因關係),因此簽發本票時最好再本票上面註明「禁止背書轉讓」,這樣就不用擔心其他的第三人拿這張本票來對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了。

案2: C與D認識不久,D看C個性軟弱好欺負,便夥同數名友人要求C拿錢出來花用,C表示沒有錢,D與數名友人即強逼C簽面額10萬元的本票1張,才放C離開。

C與D之間並無任何金錢往來,完全是遭到逼迫才簽立本票的,所以C於簽立本票後就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本票係遭到脅迫才簽立(但要在遭到脅迫後一年內主張),以及主張本票的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也就是簽立本票的原因並不存在。

案3: F要求E簽一張沒填到期日的5萬元本票當作分手費,10年後F拿本票要向E要錢。

E係自願簽下本票,且本票是有原因才簽立,不能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

但F超過三年才向E要錢,E可以主張已經超過本票三年行使期間,本票權利已經消滅,拒絕付錢。

(因沒有填寫到期日,三年期間從發票日開始計算,如果發票日都沒寫,就不是一張有效票了) 當F持本票裁定要強制執行E的財產時,E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本票已經超過三年的行使時間,本票權利已經消滅。

另外,E得向法院提出擔保(提出一定金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否則異議之訴勝訴後發現已遭強制執行,F錢都領走了,還要另外提起訴訟請求F返還,更加麻煩。

最後小叮嚀 如果您手上有拿到別人已經簽發的本票,但本票上有些事項沒有寫,請不要隨意寫上或塗改「金額」或「發票日期」,更不要任意「增加」發票人(如本票上的發票人是李小明、故意在後面加上王小華),這些偽造、變造的本票,都是無效票,是無法行使票據權利的,且因偽造、變造有價證券,刑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追訴二十年,千萬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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