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回顧我國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政策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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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會從成立後迄今,若忽略兩次災難(九二一震災和莫拉克八八風災)重建工作,其社會福利業務的執行,主要乃規劃及執行以下四個社會福利計畫。

1.「原住民老人暨兒童照顧 ...   :::  相關文章  :::       我國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政策評析時間:102年4月25日12:10~13:30 地點:法園110教室 李明政(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簡要回顧我國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政策的演變 社會福利政策可以有多種詮釋的可能,其所涉及的範圍也可能有極大的差異。

如英國福利國家之父貝弗里奇,其提出的社會福利政策,大致是指國家針對貧窮、疾病、髒亂(居住環境問題)、失業和文盲等社會問題所採行的對策。

在我國,社會福利政策大致指所得安全和福利服務相關的政策。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的成立,其下設有社會福利處(民國91年後改為衛生福利處),專責處理原住民社會福利相關事務。

原民會從成立後迄今,若忽略兩次災難(九二一震災和莫拉克八八風災)重建工作,其社會福利業務的執行,主要乃規劃及執行以下四個社會福利計畫。

1.「原住民老人暨兒童照顧六年實施計畫」,實施期程自民國87年7月1日至93年6月底止,共六年; 2.「原住民族部落多元福利四年第一期計畫」,自民國90年至93年底; 3.「原住民族部落多元福利四年第二期計畫」,自民國94年至97年底止;  4.「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第1期4年計畫」,自民國98年將至101年底止。

目前,仍在執行中。

朝建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之演變趨勢,是我國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政策發展的大方向。

  檢視原住民社會福利政策的推行情形   從晚近兩個計畫(即「原住民族部落多元福利四年第二期計畫」和 「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第1期4年計畫」執行狀況來看,應最能簡要瞭解當前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實施的狀況。

原住民部落多元福利第二期四年計畫之執行內容重點如下: 1.補助原住民健保費用及核發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2.建構原住民人力資源網絡中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輔助原住民就業。

3.建構原住民部落服務體系,設置部落老人日間關懷站,設置家庭暨婦女服務中心,以及改善托兒所設施。

其中,家庭暨婦女服務中心廣泛運用具原住民身分的社會工作人員來推行,大致是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最為核心的部分。

「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第1期4年計畫」的實施內容,最主要的部份大致是繼續擴大設置部落老人日間關懷站、原住民家庭暨婦女服務中心、建立近便性的托育照顧服務平台、培育原住民社工專業人力和推展部落志工服務工作。

  從當前這些原住民族社會福利計畫實施來看,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仍都以原住民個人或家庭為對象,由原住民族行政系統規劃,以提供之救助、照顧和保護措施為內容,其主要作用在彌補主流社會福利行政系統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功能之不足。

其和政府主流社會福利不同的,最主要乃其強調運用具原住民身分或在地身分的工作人員而已。

   而從各種官方統計顯示,原住民與大社會民眾在各種生活安全指標(尤其是健康安全、人身安全、所得安全、就業安全、居住安全)上,長期存在的差距並無縮短跡象,近幾年來我國總體經濟負向變動下,原住民的所得就明顯比主流社會國民平均下滑得快。

原住民族社會福利的積極功能,可說幾不存在。

  檢討原住民社會福利政策推行的結構性限制 政府體系必須依法行政,迄今社會福利立法仍未有依族群身分而產生的差別立法。

因此,當前原住民族社會福利的作為,原本也應由政府主流社會福利系統提供的。

當前原住民族社會福利的實施,也就難免會產生所謂疊床架屋的現象。

這樣疊床架屋下的社會福利實施,依童伊迪和黃源協(2010:156-158)的分析,會出現如下的困境:                   1.    原住民家庭服務相關措施未思考原漢間的差異性。

不論主流社會福利或所謂的原住民族社會福利。

                  2.    (主流)社政體系中具有原住民身分工作者比率偏低,其與原住民間溝通困難。

兩種社福體系的工作人員其實也存在溝通困難。

                  3.    原住民福利輸送單位權責與分工不明確。

原本政府主流社政體系福利服務輸送就欠缺整合性,原住民福利輸送的加入,更增加民眾認知的複雜性。

                  4.    交通困難地區原住民家庭服務可近性低。

原住民族社會福利體系的服務輸送的加入,似乎仍杯水車薪起不了太大作用。

                  5.    救助或津貼優惠補助,造就更多福利依賴者。

而對於那些較易於接近資源的民眾,則福利需求往往被過度激發。

而針對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最主要的特性(運用具原住民身分的工作人員)產生的效應方面,依莊曉霞(2009:151-156)的經驗分析,家庭暨婦女服務中心的社工不僅具原住民身分,且一半以上具在地身分。

具備此雙重身分的社工,一方面固然有其優勢(不用擔心異族壓迫),但也帶來挑戰和阻力,如家暴的加害人是親友、鄰居、同學,或部落成員前來借錢,都使社工角色扮演不易,挑戰著傳統社工強調的專業關係。

運用在地族人社工,還有如下潛藏的危機:                   1.    以為可杜絕歧視和壓迫的問題,而易於忽略歧視和壓迫的多樣化形式。

尤其是具原住民身分的社工一方面批判主流社會,另一方面自己也無法跳脫主流社會對原住民的歧視與刻板印象。

                  2.    強調只有原住民才了解原住民,或過度僵化地強調文化結構的重要性,會有被扭曲成為「以種族為判準指標」的危機。

這樣的以原住民為中心的社工體系,可能產生二元對立的狀況,原住民服務使用者與漢族社工間可能被建構成互不相容,徒增困擾。

                  3.    族群弱勢是相對的,原住民地區也有外籍配偶,強調在地族群身分的服務提供,可能使外籍配偶的需求容易被漠視,外籍配偶的部落參與容易被邊緣化。

 稍早之前,黃煌雄等(2002:186)曾提出《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總體檢調查報告》,其於<原住民福利服務>的章節中曾指出: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推行方面「缺乏原住民各項有關福利需求、就業狀況、健康情形等基本資料,福利推動掌握困難:既有的社會福利相關統計資料中,既無有關原住民地區的統計資料,更缺乏以「原住民族」為基礎的統計資料。

因此原住民地區的福利資源無法拓展,原住民接受的社會福利服務情況更不清楚,不利於規劃完整的原住民福利服務的藍圖、清楚的架構與具體的做法。

雖然,目前原民會已部分回應黃煌雄等的評論,定期蒐集原住民各項有關福利需求、就業狀況、健康情形等基本資料。

然而,針對以民族為對象的社會福利思考與資料蒐集方式則仍付諸闕如。

  一般而言,族群間基本生活安全水準存在長期性的落差,都屬於結構性的因素造成。

黃源協、莊正中等(2008:123)指出:相對於主流社會,原住民族不但在人口比重居於少數,且在教育、就業、經濟、居住以及社會關係的機會亦相對處於較為「劣勢」的情境。

這是一種較委婉的說法,若直接地說,其乃基於族群關係的刻板印象,所形成的偏見與「歧視」的總體環境結構所致。

馬克思主義者所提出的「勞動後備部隊論」,說明了勞動市場上之所以可成功建構出勞動後備部隊,乃基於歧視的運用。

莊曉霞所提及的歧視,具多元性及隱密性,很不容易被察覺。

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基於多元文化的訴求很難成功,即使僅是要規劃一般合理的工作架構時也很難 (要一塊給五毛)。

筆者認為向來我國政府將原住民族整體刻板化比擬成低收入者或職場上的身心障礙者,或許,就是一種制度化的歧視結構。

從政府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的文字,就可很清晰地看出這點。

主流社會只能在這樣類比下,視原住民是值得同情的,才能因而給予特殊補助或優惠。

其實原住民社會同樣有多元豐富的內部變異情況,將其簡化後,往往製造偏見、產生歧視。

主流的社會對於大眾媒體和就業市場上之消極性的制度歧視(指制度對於歧視性現象,沒有任何制裁作為,放任歧視現象持續存在),已較有明確反應,如勞動市場上的反歧視法規之訂定與執行。

但對於積極性的制度歧視(指將含有歧視性的內容予以制度化,使歧視透過制度安排或以法律、法規、條例、政策的形式運作),則仍少有覺察。

這種歧視性的制度本身,蘊藏不合理性或非正當性,但是由於基於一定的法律規範形式,在實踐中被賦予強制執行力,人們往往視若無睹。

由主流社會福利相關體系所制定的法規,往往屬於此種積極性的制度歧視。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章顯示,由非原住民族委員會所主管運作但有關原住民福利(救助、津貼)的條文,大致都屬積極性制度歧視的實例。

這類法規運作下,部分原住民所得到短期有限的利益,卻要付出原住民族整體被刻板化的代價。

此種基於法規運作下,無形中加深之刻板化,使原住民族社會福利體系的建構與發展,都蒙著陰影,很難走出陰影。

      原住民社會福利政策未來的展望  拉近原住民族與大社會生活條件的差距和建構原住民族主體性社會福利,是建構「原住民族社會福利體制」的主要目標。

未來的原住民族社會福利的建構,或許可考慮下列觀念和作法:     一、區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和原住民社會福利 簡單說,可類比原住民族教育和原住民教育。

將要特別優惠原住民的社會福利措施,或為改善原住民地區整體的照顧保護和發展機會環境結構條件的措施,歸屬原住民族社會福利,由原民會行政體系主管;現行的以原住民個人家庭為單位的福利服務或措施稱為原住民社會福利,可回歸主流社會接受一般國民一視同仁的待遇。

  二、 矯治積極性的制度歧視 將原住民比擬成低收入者或身心障礙者的救助、照顧或保護方面的法規,應加討論修訂。

或原住民社會救助、社會照顧和社會保護業務,劃歸原住民族行政體系主管。

  三、 諸如社會照顧、社會保護和社會發展的領域,必須考量文化差異前提。

積極實踐「建構有主體性和民族文化特性的社會福利制度模式」。

  四、 推動發展性的方案,強化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的功能。

發展性方案的特質,在於將投資策略運用於專業實務,動員人力與社會資本, 促成就業與自僱,推廣資產累積,以及其他方法能為個人、家庭與社區的物質福利帶來重大改善, 進而促成案主在社區生活所有層面的融合。

發展性方案強調受助者的力量和充權的重要性,提供實質的社會投資以提高受助對象的能力, 並促進她/他們參與社區生活和生產性經濟活動。

這些投資包括職業訓練、就業安置、兒童照顧、 成人識字、微型企業和資產儲蓄帳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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