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撫金納入消保法上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基礎 -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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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產後護理之家疥瘡群眾感染事件纏訟多年,日前達成調解,此案例所涉法律爭議在於,消保法第51條所稱的「損害額」是否僅限於「財產上之損害」, ... 快訊 于北辰走自己的路給國軍與藍營什麼教訓? 13:12 林昶佐4000萬買第4棟房!童仲彥要民進黨比照顏寬恒嚴審 12:55 udn 雜誌 商業企管 慰撫金納入消保法上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基礎 2021-11-0815:55 聯合新聞網/ 會計研究月刊 【文.楊舜麟】 2012年8月間,位於臺中市的某產後護理之家,發生疥瘡的群聚感染,十餘名新生兒感染疥瘡,並傳染部分產婦及家人。

嗣後,感染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及民法第195條等相關規定,請求護理之家給付精神慰撫金及醫藥費小計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並依消保法第51條請求應再給付15萬元,即按損害額一倍(按:2015年修法前的倍數)計算之懲罰性賠償金,合計30萬元。

本案纏訟多年後,兩造方於今(2021)年間達成調解。

此案例所涉及的一項法律爭議在於,前述消保法第51條所稱的「損害額」是否僅限於「財產上之損害」,而不包含「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如不包含,則感染者至多僅能依據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及民法相關規定,請求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15萬元(非財產上之請求金額是否相當,則由法院酌定),與以「醫藥費」加計一倍計算的懲罰性賠償金。

如果包含「非財產上之損害」的話,感染者還能再請求一筆15萬元【(醫藥費+精神慰撫金)×1】的懲罰性賠償金。

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計算疑義 消保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第1項);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第2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第3項)。

前述消保法第7條第3項的請求範圍,包含消費者所受到的財產上損害,以及非財產上的損害,並無爭議。

有疑義的是,消保法第51條下述條文所稱懲罰性賠償金的範圍,其計算基礎的「損害(額)」含意為何:「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 損害額範圍最高法院見解不同 最高法院部分判決將「非財產上的損害」排除於消保法第51條的「損害」範圍。

例如:「按消保法第五十一規定,係以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與消費者之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要件,且其損害係屬財產上之損害,並不包含非財產上之損害。

」至於排除的理由為何,最高法院並未說明,學說上則認為,可能係因為非財產上的損害客觀上難以估算,而且,要求企業經營者就其同一行為給付慰撫金及懲罰性賠償金,似有雙重評價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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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15:55 共0則留言 規範 發布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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