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轄權— Google 藝術與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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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轄權或普遍性原則是國際法「原則」之一。

根據這一原則,無論被控犯罪之人的國籍、居住國或與起訴國關係如何,即使該罪行是在起訴國領土之外犯下的,該國也可以對 ... 首頁探索附近簡介成就系列作品主題實驗藝術家媒材藝術流派歷史事件歷史人物地點關於查看活動記錄提供意見隱私權&服務條款首頁探索玩遊戲附近收藏登入載入中…普遍管轄權或普遍性原則是國際法「原則」之一。

根據這一原則,無論被控犯罪之人的國籍、居住國或與起訴國關係如何,即使該罪行是在起訴國領土之外犯下的,該國也可以對該人行使刑事管轄權。

由於所犯罪行被認為是危害全人類的,並且罪行極為嚴重,不容有管轄權投機,因此任何國家都有權對其加以懲罰。

某些國際規範具有普遍性,這一觀點與普遍管轄權概念以及強行法概念密切相關,整個國際社會都負有義務,某些國際法義務是所有國家都必須承擔而且不受條約調整的。

隨著1993年比利時頒布《萬國管轄權法》,這一概念受到極大重視。

2002年國際刑事法院的創立減少了制定普遍管轄法的預期需求,但國際刑事法院無權審理2002年以前犯下的罪行。

一國所維護的普遍管轄權還必須與國際法庭的管轄權區分開來,這些國際法庭包括設立於2002年的國際刑事法院、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和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或紐倫堡審判等。

在這些情況下,刑事管轄是由一個國際組織來行使,而不是由某個國家行使的。

國際法庭的法律管轄權取決於設立法庭的國家賦予它的權利。

在紐倫堡審判的實例中,法庭的法律依據是,同盟國行使著依照《德國投降條款》移交給他們的德國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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