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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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契約得載明之事項)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後載明於契約: (一) 機關及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 機關及廠商聯絡人之姓名及職稱。

(三)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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