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之禁止背書轉讓與委任取款背書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是故其委任取款之背書,實務上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一)須受款人在金融業未設立帳戶。

(二)受款人與受任領款人均於票據背書簽名,並經提示之金融業者簽章證明。

(三)應 ...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學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非核心 DOI文章 首頁臺灣期刊法律月旦法學雜誌200410 (113期) 查看詳細全文 篇名 發票人之禁止背書轉讓與委任取款背書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號判決 作者 梁宇賢 中文摘要 "一、發票人於劃平行線之支票正面記載受款人名稱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時,除發票人發票正面上需發票人之簽章外,其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是否尚需發票人再次之簽章?依最高法院民庭補充決定,認為依社會上一般人之觀念,足認係發票人於發票時所為者,不需發票人再次簽章。

該項決定,是畫蛇添足,似屬多餘。

發票人簽發票據時,票據正面上記載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不需再簽押發票人之簽章。

縱其記載非發票人所為,對發票人更為有利而無害,亦無不可為妥。

二、記載受款人名稱並禁止背書轉讓且劃有平行線之支票,應於受款人之帳戶提示付款,不得背書轉讓。

此觀票據法第一四四條、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即明,發票人簽發此種票據之目的,除為保留其對執票人之抗辯權外,並為防止遺失,或免為他人盜領,使受款人必可領取該票款。

倘若可由第三人加蓋受款人之印章而於第三人之帳戶內提示付款,則發票人之目的,無由達成,亦與立法本旨相背。

此種發票人禁止背書轉讓且劃平行線之支票,如委任取款背書,應從嚴處理,俾保護發票人之權益,以符票據法立法之意旨。

是故其委任取款之背書,實務上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一)須受款人在金融業未設立帳戶。

(二)受款人與受任領款人均於票據背書簽名,並經提示之金融業者簽章證明。

(三)應由受款人於票據背面記載「委託受任人取款」等委託文句。

" 起訖頁 252-256 關鍵詞 發票人、背書人、受任人、委任人、禁止背書轉讓、委任取款背書、平行線支票、委任受任人取款、權利轉讓背書、蓋章、發票人印文、記名受款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73號判決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410 (11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表現自由與名譽毀損評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人身保險「無複保適用」之重新思維淺談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之越權與衝擊   新書閱讀 最新講座 優惠活動 月旦講座 .講座試聽 .影音商城 .進修課程 元照讀書館 .研討會新訊 月旦知識庫 .數位授權 .個人購點 .單位採購 月旦法律分析庫 月旦醫事法網 月旦會計財稅網 期刊數位服務 .DOI註冊 .電子期刊 .投審系統 .學術不端檢測 社群平台 .FB粉絲團 .元照Youtube 讀者服務 .圖書目錄下載 .購物說明 .團體訂購 關於元照 .元照簡介 .出版/授權合作 .廣告合作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元照出版Allrightsreserved.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