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 條 -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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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計師防制洗錢在職訓練時數,應依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並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 登記建檔;會計師事務所指派之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RSS訂閱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英文法規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首頁/行政函釋 字級: 小 中 大 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107034706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7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相關法條: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4、5條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5條 要  旨: 訂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5條第2項有關會計師及專責人 員防制洗錢在職訓練之令 全文內容: 一、依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會計師每年度應參加之防制洗錢在職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前開 時數得計入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年度最低 持續進修時數內。

首次申請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於申請執業之當年度 得不適用前開最低在職訓練時數之規定。

另會計師事務所依會計師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指派之專責人員,每年度 應參加之防制洗錢在職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

三、前開在職訓練之辦理機構,係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四條第一款 、第五款或第八款規定之機構。

四、會計師防制洗錢在職訓練時數,應依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六條 規定辦理,並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 登記建檔;會計師事務所指派之專責人員,應向受訓機構取得在職訓 練證明,並由會計師事務所自行登錄控管。

五、會計師防制洗錢在職訓練時數不符上開規定者,全聯會應於次年三月 底前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本會依 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六、本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 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 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相關法條 1.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民國107年08月08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第四條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進修辦理機構及範圍如下: 一、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所舉辦之授課型講習會或研討型座談會。

二、擔任前款授課型講習會或研討型座談會之講師、主講者、與談人或主 持者。

三、參加研究所正規教育,研習課程或科目與會計師專業有關並取得學分 證明或結業證明者。

四、於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座,講授與 會計師專業有關課程,取得證明者。

五、會計師事務所報請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自行辦理持續專業 進修者。

六、與會計師專業有關之著作、翻譯、經登載於新聞媒體主管機關登記有 案之報章、雜誌、會計師會訊、或經登記有案之出版商出版、或獲有 著作權者。

七、參與主管機關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專案研究或委託專業 研究撰有報告者。

八、經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之機構及其舉辦之講習會或座談會 。

九、其他經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認可之進修。

第五條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採進修時數法,由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設檔 登記管理。

每一年度最低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四十小時,其中所含前條第一 款及第二款之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十四小時。

非承辦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之會計師,前項每一年度最低進修時數及所 含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最低進修時數減半計算。

首次申請執業登記之當年度,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 。

應補修之未完足時數,發生於本條施行前者,仍應依施行前之規定計算其 應補修時數。

有應補修之未完足時數者,於新年度已進修之時數,應優先抵補之。

2.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民國107年11月09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第五條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依洗錢及資恐風險與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 制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由負責人或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第一款事項之執行。

四、備置並定期更新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五、稽核程序。

前項第二款在職訓練之時數、課程認證及報備方式,由本會另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稽核程序應依會計師事務所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與業務規模 ,以自我審視或內部稽核之方式為之。

第一項制度之執行情形,本會應每年派員抽查,查核方式包括現地及非現 地查核,並得委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 )辦理。

本會或全國聯合會執行前項查核,得命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提示 有關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相關資料。

前開資料儲存形式不論係 以書面、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形式方式儲存,均應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 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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