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 植根法律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會計師每年應參加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專業進修至少三小時,且該等進修之辦理機構,應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國 ... 目前線上:833人,瀏覽人次:67710510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61721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10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7003548 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除第3章自民國98年1月1日施行外,餘自發布 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28821號令 修正發布第11條、第16條條文;102年8月6日修正發布之第11條自102年 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70326688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 專業進修辦法)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61721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10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訂 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本次係為提升會計師專業服務品質及能力,爰修 正本辦法。

本次共計修正三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涵蓋內容,增列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 實務。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會計師每年應參加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專業進修至少 三小時,且該等進修之辦理機構,應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下稱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經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 會核可自行辦理之會計師事務所或經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 之機構。

(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條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內容涵蓋如下: 一、會計師法與其相關法規及實際案例。

二、會計師之法律責任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三、公司法、商業登記法、企業併購法、工廠法、商標法等相關法規與工 商登記及商標註冊實務。

四、商業會計法等相關法規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帳務處理實務。

五、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審計準則公報及查核簽證實務。

六、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證券或期貨相關法規與實務。

七、稅捐稽徵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 法等租稅法規與申報實務。

八、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法規與結算申報及查核實 務。

九、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實務。

十、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訴訟法。

十一、評價準則公報及資產評價實務。

十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

十三、其他與會計師執業相關之課程。

〔立法理由〕一、為增進會計師對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之瞭解,爰新增 第十二款。

二、現行第十二款移列第十三款。

[修正]第五條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採進修時數法,由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設檔 登記管理。

每一年度最低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四十小時,其中所含前條第一 款及第二款之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十四小時。

非承辦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之會計師,前項每一年度最低進修時數及所 含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最低進修時數減半計算。

會計師每年度應參加前條第一款、第五款或第八款辦理機構舉辦之洗錢防 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及實務專業進修,其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

首次申請執業登記之當年度,不適用前三項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

應補修之未完足時數,發生於本條施行前者,仍應依施行前之規定計算其 應補修時數。

有應補修之未完足時數者,於新年度已進修之時數,應優先抵補之。

〔立法理由〕一、基於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重要性,參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金管證審字第一0七0三四七0六0號令有關會 計師防制洗錢在職訓練規定,新增第三項,明定會計師每一年度持續 專業進修應包含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之內容至少三小 時,且該等進修之辦理機構,應為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經全 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自行辦理之會計師事務所或經全國聯合 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之機構。

二、現行第三項至第五項移列第四項至第六項,並酌作文字調整。

[修正]第十條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 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配合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時數係依年度登錄控管,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 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