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裁判(七)-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 3peopl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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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義: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就非實體上之爭點,對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裁定為之。
(民訴§220)
2.裁定之程式: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民訴§234)
3.裁定之宣示、公告、送達:
(1)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終結訴訟之裁定,不經言詞辯論者,應公告之。
(民訴§235)
(2)不宣示之裁定,應為送達。
已宣示之裁定得抗告者,應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