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議事規定 -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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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緊急事件,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七、會議議程資料應於開會前五日分送各出列席人。

但極機密、絕對機密之議案,於會場 ...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1.05.1910:5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議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94年01月14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4月30日 發文字號: 台內移字第11009111111號函 法規體系: 移民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為有效規劃運用新住民發展基金,順遂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之進行,達成決議,解決問題,   以收群策群力之效,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依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規定,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為主席;   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委員三分之一如認為有開臨時會議之必要時,得請召集人召集之。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委員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正反雙方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會議進行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因故均須離席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繼續主持會議或逕行宣布中止會議。

三、下列事項提本會會議議決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四、本會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製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五、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六、各種議案必須構成議題,申敘理由,經陳核後,編入議程。

   如有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會議議程者,經陳核後,得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如遇緊急事件,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七、會議議程資料應於開會前五日分送各出列席人。

但極機密、絕對機密之議案,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議畢即時收回。

八、本會會議表決方法得由主席酌情就下列方式擇一行之:   (一)投票。

  (二)舉手。

  (三)無異議時宣告通過。

九、應提出本會會議之事項,為配合處理時限之需要,得由召集人先行處理,並於下次會議時提請追認。

   會議決議事項,得經召集人提出覆議。

十、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其為機關或民間團體代表者,得由代理人代理出席。

機關代表由代理人出席者,   有表決權;民間團體代表由代理人出席者,無表決權。

  本會委員審議任(兼)職機關(單位)所提申請補助案,應迴避審查。

   相關與會人員,未經本會同意,不得錄音、錄影及對外發表會議內容。

十一、本會會議記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后十五日內函送各出列席人員。

紀錄如有錯誤、遺漏,得於下次會議宣讀時提請主席裁決更正。

十二、本會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幹事,應列席本會會議。

   本會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及申請單位列席備詢。

   本會會議列席人員,得陳述意見及作事實說明,但無表決權。

十三、本會會議議程編製,會議紀錄製作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內政部移民署辦理。

十四、本會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內政部統一發布。

資料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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