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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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種類如下: (一)一般主動議凡提出新事件於議場,經附議成立,由主席宣付討論及表決者,屬之。
(二)特別主動議一動議雖 ... 預定議程動議。
二、附屬動議一動議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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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伍、動議
第三十條(動議之種類)動議之種類如下:
一、主動議一動議不附屬於任何動議而能獨立存在者,屬之。
其種類如
下:
(一)一般主動議凡提出新事件於議場,經附議成立,由主席宣付討
論及表決者,屬之。
(二)特別主動議一動議雖非實質問題而有獨立存在之性質者,屬之
。
其種類如下:
1.復議動機。
2.取銷動議。
3.抽取動議。
4.預定議程動議。
二、附屬動議一動議附屬於他動議,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的
者,屬之。
其種類如下:
(一)散會動議。
(休會動議)
(二)擱置動議。
(三)停止討論動議。
(四)延期討論動議。
(五)付委動議。
(六)修正動議。
(七)無期延期動議。
三、偶發動議議事進行中偶然發生之問題,得提出偶發動議,其種類如
下: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五)分開動議。
(六)申訴動議。
(七)變更議程動議。
(八)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九)討論方式動議。
(十)表決方式動議。
第三十一條(動議之提出)動議之提出,依下列之規定:
(一)主動議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一主動議在場待決時,不得在提另一主動議,如經提出,即為不合
秩序,主席應不與接述。
(二)附屬動議得於其有關動議,進行討論中提出之,並先於其所附屬之
動議,提付論或表決。
(三)偶發動議得視各該動議之性質於有關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第三十二條(動議之附議)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
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
各種
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第三十三條(動議之程序)動議之程序如下:
(一)動議者向主席請求發言地位。
(二)主席承認動議者之發言地位。
(三)動議者發動議而坐。
(四)附議。
(以口呼附議為之)
(五)主席接述動議,並付討論。
第三十四條(提案)動議以書面為之者稱提案,提案除依特別規定,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單
獨提出者外,需有附署。
其附署人數如無另外規定,與附議人數同。
第三十五條(不得動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除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及申述動議外
,不得提出動議:
(一)他人得發言地位時。
(二)表決或選舉時。
第三十六條(附屬動議之優先順序)附屬動議優先於主動議。
其本身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散會動議。
(休息動議)
(二)擱置動議。
(三)停止討論動議。
(四)延期討論動議。
(五)付委動議。
(六)修正動議。
(七)無期延期動議。
前項附屬動議如有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待決時,得另提出順序較高之附
屬動議。
但有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待決時,不得提出順序較低之附屬動
議。
第三十七條(散會動議)議案進行中,得提出散會動議,如得可決,應即宣佈散會。
散會時,未
了之議案,應於下次會中繼續討論。
第三十八條(擱置動議與抽出動議)擱置動議如經通過,應將其所指之本題及有關之附屬動議,一併擱置之
。
擱置之議案,得於本會期中動議抽出之。
抽出動議之提出,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行之。
抽出動議通過後,應由原案擱置時所在之秩序,繼續進行。
第三十九條(停止討論動議)議案討論中,得提出停止討論動議,如得可決,議案應立付表決。
第四十條(延期討論動議)議案進行中,得提出延期討論動議,如得可決,議案應俟指定時間重行
處理。
第四十一條(無期延期動議)議案進行中,得提出無期延期動議,如得可決,議案視同打銷。
第四十二條(動議之收回)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之。
動議經附議後,非經附議人同意,不得收回。
動議經主席接述後,原動議人如欲收回,須經主席徵詢無異議後行之,
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
動議經修正者,不得收回。
第四十三條(提案之撤回)提案在未經主席宣付討論前,得由提案人徵求附署人同意撤回之。
提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援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除須徵的副署人同意外,
並須由主席徵詢全體無異議後行之。
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第四十四條(動議之分開)一動議具有數段性質者,得由主席或出席人動議分開討論及表決。
動議經分開表決後,仍應將全案提付表決。
動議之各部均經否決者,該動議視為整個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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