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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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種類如下: (一)一般主動議凡提出新事件於議場,經附議成立,由主席宣付討論及表決者,屬之。

(二)特別主動議一動議雖 ... 預定議程動議。

二、附屬動議一動議附 ... 目前線上:1670人,瀏覽人次:68441903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伍、動議 第三十條(動議之種類)動議之種類如下: 一、主動議一動議不附屬於任何動議而能獨立存在者,屬之。

其種類如 下: (一)一般主動議凡提出新事件於議場,經附議成立,由主席宣付討 論及表決者,屬之。

(二)特別主動議一動議雖非實質問題而有獨立存在之性質者,屬之 。

其種類如下: 1.復議動機。

2.取銷動議。

3.抽取動議。

4.預定議程動議。

二、附屬動議一動議附屬於他動議,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的 者,屬之。

其種類如下: (一)散會動議。

(休會動議) (二)擱置動議。

(三)停止討論動議。

(四)延期討論動議。

(五)付委動議。

(六)修正動議。

(七)無期延期動議。

三、偶發動議議事進行中偶然發生之問題,得提出偶發動議,其種類如 下: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五)分開動議。

(六)申訴動議。

(七)變更議程動議。

(八)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九)討論方式動議。

(十)表決方式動議。

第三十一條(動議之提出)動議之提出,依下列之規定: (一)主動議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一主動議在場待決時,不得在提另一主動議,如經提出,即為不合 秩序,主席應不與接述。

(二)附屬動議得於其有關動議,進行討論中提出之,並先於其所附屬之 動議,提付論或表決。

(三)偶發動議得視各該動議之性質於有關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第三十二條(動議之附議)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

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

各種 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第三十三條(動議之程序)動議之程序如下: (一)動議者向主席請求發言地位。

(二)主席承認動議者之發言地位。

(三)動議者發動議而坐。

(四)附議。

(以口呼附議為之) (五)主席接述動議,並付討論。

第三十四條(提案)動議以書面為之者稱提案,提案除依特別規定,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單 獨提出者外,需有附署。

其附署人數如無另外規定,與附議人數同。

第三十五條(不得動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除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及申述動議外 ,不得提出動議: (一)他人得發言地位時。

(二)表決或選舉時。

第三十六條(附屬動議之優先順序)附屬動議優先於主動議。

其本身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散會動議。

(休息動議) (二)擱置動議。

(三)停止討論動議。

(四)延期討論動議。

(五)付委動議。

(六)修正動議。

(七)無期延期動議。

前項附屬動議如有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待決時,得另提出順序較高之附 屬動議。

但有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待決時,不得提出順序較低之附屬動 議。

第三十七條(散會動議)議案進行中,得提出散會動議,如得可決,應即宣佈散會。

散會時,未 了之議案,應於下次會中繼續討論。

第三十八條(擱置動議與抽出動議)擱置動議如經通過,應將其所指之本題及有關之附屬動議,一併擱置之 。

擱置之議案,得於本會期中動議抽出之。

抽出動議之提出,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行之。

抽出動議通過後,應由原案擱置時所在之秩序,繼續進行。

第三十九條(停止討論動議)議案討論中,得提出停止討論動議,如得可決,議案應立付表決。

第四十條(延期討論動議)議案進行中,得提出延期討論動議,如得可決,議案應俟指定時間重行 處理。

第四十一條(無期延期動議)議案進行中,得提出無期延期動議,如得可決,議案視同打銷。

第四十二條(動議之收回)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之。

動議經附議後,非經附議人同意,不得收回。

動議經主席接述後,原動議人如欲收回,須經主席徵詢無異議後行之, 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

動議經修正者,不得收回。

第四十三條(提案之撤回)提案在未經主席宣付討論前,得由提案人徵求附署人同意撤回之。

提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援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除須徵的副署人同意外, 並須由主席徵詢全體無異議後行之。

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第四十四條(動議之分開)一動議具有數段性質者,得由主席或出席人動議分開討論及表決。

動議經分開表決後,仍應將全案提付表決。

動議之各部均經否決者,該動議視為整個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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