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110.8.12更新】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說明(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110.8.12更新】 ... (二)申請範圍在民用機場界圍內,且規劃活動路線需進出前述區域,應取得 ... 訊息專區 最新消息 法規及文件 學習專區 學習專區 常見問答 空域查詢​ 空域查詢 客服​ 客服 業務專區​ 自然人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 檢驗機構 測驗機構 主管機關 外國人專區 製造商/代理商 × 活動區域範圍查詢 × 活動區域範圍查詢 ::: 法規及文件 法規及文件 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說明(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110.8.12更新】

本次修正重點如說明如下,並自110年7月13日起施行:

一、限航區:
(一)應取得限航區管理單位同意。

請上傳相關文件至活動申請案件內。


(二)申請高度未逾400呎時,無需派員至航管單位亦無需發布飛航公告,惟作業前、後應通知限航區管理單位。

(三)RCR16、34、40、41、42、45及48限航區範圍與民航局公告航空站範圍重疊,應依第二項辦理。


二、航空站:
(一)申請範圍涵蓋軍民合用機場禁止或限制範圍,應取得機場管理單位同意。

(二)申請範圍在民用機場界圍內,且規劃活動路線需進出前述區域,應取得機場管理單位同意。

(三)申請範圍在航空站自地面或水面起算200呎以上高度禁止活動之一定距離範圍內,遙控無人機之實際飛航位置距離其操作人所在位置100公尺半徑範圍內,且實際飛航高度不超過其操作人所在位置100公尺半徑範圍內之最高遮蔽物體(如建築物等)高度及不逾距地面或水面400呎。

申請單位應填具遮蔽操作切結書並於申請時上傳切結書一併送至本局審查,該案件如經空域評估可行後,將「僅同意」以遮蔽操作方式施作,無需派員至航管單位亦無需發布飛航公告,惟作業前、後應通知機場管理單位。

如非遮蔽操作案件,請另外提出申請。

(四)申請範圍在航空站完全禁止活動及距地面或水面200呎以上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皆須發布飛航公告及派員至航管單位。


三、飛行場:
(一)應取得飛行場管理單位同意。

請上傳相關文件至活動申請案件內。

(二)申請高度未逾400呎時,無需派員至航管單位亦無需發布飛航公告,惟作業前、後應通知飛行場管理單位。

(三)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市地政及災害應變中心聯合辦公大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五權院區、國軍高雄總醫院及高雄市應變中心等飛行場範圍與民航局公告航空站範圍重疊,應依第二項辦理。


【勘誤說明】
一、沙鹿童綜合醫院直昇機飛行場更正為童綜合醫院直昇機飛行場。

二、更正附錄1-1「核三廠申請航空器、無人機等作業、拍攝承諾書」。


相關文號:110.7.5管制字第1105016385號、110.7.16管制字第1105018577號
發布日期:2021/07/13 資料來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檔案下載: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1100713(勘誤).docx 回首頁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