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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飭官兵遵守軍紀營規,加強法紀教育及軍紀案例宣導,提醒官兵不得酒後 ... 作人員,應儘速送醫處理,並注意看護,不得以拘禁方式行之,避免涉法 及肇生危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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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  (一)國防部總督察長室設軍紀督察處。

  (二)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督察長室設軍紀督察組、後備指揮部及憲     兵指揮部督察室設軍紀督察組。

  (三)陸軍第六、八、十軍團指揮部、金門防衛指揮部、馬祖防衛指揮部、澎湖防衛指     揮部、花東防衛指揮部、航空特戰指揮部、後勤指揮部及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     揮部設督察室。

  (四)海軍艦隊指揮部、陸戰隊指揮部設督察室。

  (五)空軍作戰指揮部、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及空軍官校設督察室。

  (六)軍情局督察室設軍紀督察組、軍備局中科院設軍紀監察處,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     處設監察科。

  (七)本部相關局、室及中央直屬單位、各軍司令部所屬特業處(組)依單位特性與工     作需要,編設監察官若干人。

  (八)全軍各聯兵旅、群級(含比照)依單位特性與工作需要編設監察科或監(督)察     人力。

  第二節 軍紀督察工作職掌 三、國防部總督察長室軍紀督察處  (一)國軍監察人事、經管、軍紀維護、風氣革新、案件調查及監辦工作之政策制訂事     項。

  (二)國軍監察相關法令之疑義解釋研修事項。

  (三)國軍上校階及本部幕僚、所屬機關、中央單位監察官(主管)之派任事項。

  (四)國軍軍紀教育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國軍軍紀狀況彙整及軍紀要求、指示之策頒作業事項。

  (六)國軍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審查及績點核撥事項。

  (七)人民陳情、申訴、檢舉及輿情有關重大軍(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民意代表、監察委員質詢或提詢有關軍(風)紀事項擬答資料之綜合、審查事項     。

  (九)重大採購、研發、生產、軍事投資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軍紀督察事項。

四、各軍司令部督察長室(後備、憲兵指揮部)軍紀督察組  (一)所屬單位中校階以下監察官之派任及上校階監察官(主管)之薦報作業。

  (二)國軍監察相關政策、法令之興革、研修建議及重大問題反映之彙報。

  (三)所屬單位軍紀維護、風氣革新、案件調查及監辦作業等工作之策劃、督導與執行     。

  (四)所屬單位軍紀狀況、軍紀安全評核資料及獎勵績點統計。

  (五)人民陳情、申訴、檢舉及輿情有關所屬單位重大軍(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六)民意代表、監察委員質詢或提詢有關軍、風紀事項之擬答資料之撰擬。

  (七)軍種辦理權責範圍內之採購、生產、研發、投資、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案件及     主計財務之監辦。

  (八)協辦所屬單位財產申報人員、專案審查對象之查報作業及輔導申報事宜。

  (九)其他有關軍紀督察事項。

五、軍團(軍)督察室監察官  (一)所屬單位監察官之薦報作業。

  (二)國軍監察相關政策、法令之興革、研修建議及重大問題反映之彙報。

  (三)所屬單位軍紀維護、風氣革新、案件調查、監辦作業及官兵權益保障等工作之督     導與執行。

  (四)所屬單位軍紀狀況、軍紀安全評核資料及獎勵績點統計。

  (五)人民陳情、申訴、檢舉及輿情有關所屬單位重大軍(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六)單位辦理權責範圍內之採購、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案件之監辦。

  (七)協辦所屬單位財產申報人員、專案審查對象之查報作業及輔導申報事宜。

  (八)其他有關軍紀督察事項。

六、聯兵旅、群級(含比照)監察官  (一)所屬單位軍紀教育督導事項。

  (二)所屬單位軍(風)紀維護督導事項。

  (三)所屬單位軍(風)紀案件查處事項。

  (四)所屬單位申訴案件處理與督導事項。

  (五)所屬單位軍紀安全狀況回報處理、評核執行事項。

  (六)單位辦理權責之工程、裝(設)備採購監辦。

  (七)協辦所屬單位財產申報對象查報與輔導申報事項。

七、其他單位監察部門  依其單位層級比照前述各條辦理各該管事項。

 第二章 軍紀督察工作綱要   第一節 軍紀督察工作範圍 八、軍紀維護  為澈底貫徹命令,嚴肅軍隊紀律,健全領導統御,確保官兵權益,以促進團結和諧,鞏  固國軍戰力,執行下列軍紀維護工作:  (一)防治違(法)紀、傷亡。

  (二)軍紀教育。

  (三)軍紀狀況之統計、分析。

  (四)其他長官交辦之與軍(風)紀維護有關事項。

九、監辦作業  (一)「監辦作業」係指國軍各項投資,自建案、獲得、管理、汰除等全壽期階段及預     算運用、基金管理等作業,監察人員應依核定之權責參與監辦。

  (二)國軍各單位辦理武器系統與裝備生產、研發(製)及設施工程投資建案、採購、     軍品獲得管理及汰除、預算運用、基金運用等各項監辦作業。

  (三)國軍監察人員監辦過程,僅就各項作業程序是否符合政府相關法令及部頒相關規     定。

十、案件調查  (一)監察官基於主官指揮權之行使,承主官之命,就督察工作職掌範圍查究功過、違     失及行政責任,實施行政調查。

  (二)對涉及多個業管部門之案件,應建議納編相關部門人員編組實施調查。

  (三)各級監(督)察單位(監察官)應恪遵案件調查權責規範,非權責案件應向上一     級監(督)察單位(監察官)反映,俾利上級派員協助調查。

十一、申訴處理   (一)各級監(督)察單位(監察官)應本「案案管制,迅速查處」、「有問必答,      答必中肯」之原則處理各類申訴案件,以發揮申訴制度效能,促進部隊團結和      諧。

   (二)各單位對申訴人身分應予以保密;接獲上級交查案件,即呈核單位主官(管)      ,凡屬急迫性案件(如遭不當管教、體罰、凌虐、情緒失衡及自我傷害傾向等      生命受到危害之情況),除立即回報司令部(指揮部)協處外,並依案件屬性      ,通知相關權管單位(如國軍自殺防治中心、心理衛生中心)協處,爭取時效      。

十二、財產申報   各級監(督)察單位應按國軍財產申報實施規定,協助查報單位申報對象,並輔導按   時、誠實申報,以落實陽光法案意旨。

十三、幹部教育   (一)監察工作檢討會:      由國防部每半年辦理乙次(各軍司令部比照),召集現職監察主管及基層單位      監察同仁代表,實施工作講習與座談,瞭解基層需求並協助解決,同時透過專      題報告及座談,確達雙向溝通,統一作法之目的。

   (二)監察專業講習:      國防部每年召集所屬監察幹部實施監察專業講習,以軍風紀維護、採購等相關      法規及國軍監察工作實務為教育重點,充實在職監察幹部專業素養及實務經驗      。

   (三)分區座談      由國防部及各軍司令部(指揮部)採分區方式每年辦理乙次,除轉達各級長官      軍紀安全重要工作指示外,並指導全軍監察同仁工作重點與具體策進作為,防      杜軍紀案件肇生,策進國軍榮譽形象。

  第二節 軍紀督察工作處理流程 十四、軍紀督察業務權責劃分   各級監察官均承主官之命及指導,以執行軍(風)紀安全維護工作暨軍紀督察工作職   掌有關之案件行政調查工作為主軸,有關施政研考、戰技術督察、財務稽核及法制業   務等工作,應依權責屬性,統一回歸各業管負責收辦及執行。

十五、軍(風)紀狀況反映處理流程   (一)各級戰情人員接獲下級反映後,除立即回報主官外,應通報副主官(副主官)      及相關業管,俾利其掌握狀況,並在主官指示下,協助指導處理狀況。

   (二)如主官未在營時,應優先向主官之代理人回報,再以電話回報主官。

   (三)各級監(督)察單位(監察官)接獲下級反映狀況,應主動向上級監(督)察      單位(監察官)反映,凡屬重大案件,得逕向上級監(督)察單位主管反映,      另應與單位戰情官、保防官相互連繫、核對查證情形。

   (四)政戰主管接獲業管事項(如自我傷害、軍民糾紛、新聞處理、傷亡慰問)有關      之反映時,應循政戰主管系統管道向上反映。

   (五)各單位發生軍紀事件,依現行「國軍軍紀事件反映規定表」反映處理。

第二編 軍紀維護  第一章 軍紀維護之概念   第一節 軍紀維護的定義及要求目標 十六、軍紀及軍紀維護的定義   軍紀,包括紀律與紀綱兩層意義,亦即軍隊全體心理所公認之規範,蓋軍隊成員來自   民間,具有不同之身分、知識與習性,欲使之維持軍隊秩序,保障命令貫徹,全有賴   於紀綱、紀律以維護,方能鞏固團結;國軍軍紀維護,旨在澈底貫徹命令、嚴肅軍隊   紀律、防杜意外傷亡、健全領導統御、培養廉能風尚、確保官兵權益、促進和諧團結   ,鞏固國軍戰力。

十七、軍紀維護要求目標   (一)生活紀律      1.以四維、八德、孝悌、忠信為生活中心德目,建立官兵三信心,發揚軍中倫       理,促進三軍團結,並藉管理與教育作為,訓練軍人姿態、能力與精神十二       要項,養成官兵雄壯威武,英勇驃悍的現代化軍人氣質。

      2.實踐新生活運動,養成「整齊、清潔、簡單、樸素、勤勞、迅速、確實」之       生活習性。

      3.培養健康、活潑、敬業、樂群、樂觀、進取的人生觀。

      4.確實做好營務營規管理,並積極倡導正當娛樂活動。

      5.遵守公共秩序,發揮公德心,愛惜公物,節約公帑。

      6.教育官兵養成守法、守時、守分、守信之良好生活習慣。

      7.經常配合各項督導檢查,深入查察各級部隊生活管理、營規要求、發掘缺點       ,即予糾正改進,以嚴肅生活紀律。

      8.督飭官兵遵守軍紀營規,加強法紀教育及軍紀案例宣導,提醒官兵不得酒後       駕車,以減少傷亡事件發生。

      9.要求綿密家屬連繫,嚴密人員掌握,落實生活及紀律輔導,加強巡查營區僻       靜處所,並貫徹尿液篩檢作為,杜絕吸毒危安事件。

      10.要求部隊主官持恆宣導性別平等,落實主官親教親考工作,尤應加強對幹部       輔導及法紀要求,主動掌握預警徵候,先期防處危安因素。

      11.嚴禁國軍官兵向不法機構質押借貸、直銷及營內籌組互助會等情事。

      12.督飭官兵貫徹「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以期專任專責。

   (二)工作紀律      1.貫徹「勤儉建軍」、「建立現代化國軍」及「崇法務實、勤勞儉樸」要求,       講求科學管理方法,提昇行政效率,樹立純樸踏實之優良風尚。

      2.有效推行國軍建軍備戰政策,確實貫徹命令及各項制度。

      3.考察人事制度、教育制度、後勤制度、主計制度之缺失及其對戰力之影響,       提出適切之建議。

      4.督飭各級幹部,確實掌握並有效運用人員與裝備,糾舉不實情事。

      5.考察各級值勤、教育、工作及生產實況,並主動發掘問題、處理問題。

      6.督導、審查各項經費運用,以符「公款法用」要求,使工作推展務實有效,       並依建軍備戰著眼,適時檢討建議。

      7.各級幹部應克盡職責,嚴飭官兵遵照技術手冊(書刊)、現行作業程序及相       關安全規定執行任務,嚴防工作失慎事件肇生,確保戰力;對所屬肇生傷亡       事件,除涉及刑責者,應依法處理外,並負「指揮不當」之行政責任。

      8.鼓勵檢舉不法,杜絕貪污弊端。

      9.嚴格律訂各級部隊「實施工作分配、任務派遣時,應同時下達安全規定,確       實督導貫徹執行」,並妥善任務編組,要求幹部負責帶班,定期回報工作狀       況與執行進度,以嚴肅工作紀律,遏止工作失慎事件肇生。

   (三)訓練紀律      1.依據有關準則與教令,本練力、練技、練膽、練心、練指揮之要求,訓練官       兵戰術與戰技,促進三軍的精練。

      2.各軍(兵)種及兵監單位應適時編審(修訂)準則與教令,作為部隊訓練之       準據。

      3.執行訓練務必依照教(準)則及年度訓練計畫要求確實執行,貫徹「按表操       課」及「課目、場地、時間」三不變之要求,落實「全員、全裝、正常」訓       練。

      4.訓練要求真實,講求實效,做到實人、實物、實地、實時、實做,實練,切       戒表面、形式、虛偽、造假。

      5.精進部隊應先從幹部教育著手,做好軍(士)官團教育,充實幹部本職學能       ,再強化部隊各項訓練。

      6.訓練要靈活運用教學方法及各種教學手段,做到「心到、腳到、眼到、口到       、手到」,以提高訓練成效。

      7.訓練督考要依訓練權責,分層督導,普遍考核,避免干擾部隊,發現缺失,       應即督導改進。

      8.訓練要與戰備密切配合,以實戰為構想,以提高戰力為著眼點,帶著敵情練       兵。

      9.訓練要注重研究發展,求新求行,以達成「全軍破敵」的目標,絕不可墨守       成規,陳舊落伍。

      10.訓練要注意安全,各級應確依準則、教範施教,以防範訓練失慎事件發生。

   (四)戰鬥紀律      1.恪遵「軍令如山」、「軍紀似鐵」之要求,鼓舞士氣,激勵戰志,做到為勝       利無條件服從,為國家無條件犧牲,使能在艱危的困境中,發揮軍人勇猛頑       強戰鬥作風,澈底貫徹命令,誓死達成任務。

      2.督導各項戰備措施之計畫、執行與考核實際情形,糾察不實、浪費與無效情       事。

      3.督導各種作戰演習、訓練之計畫、執行、考核,指正缺失,並發掘及處理問       題。

      4.各級幹部一切作為應本「軍以戰鬥為主」之原則,以及「居安思危」之警惕       ,逐級督導,追蹤考核。

  第二節 軍紀維護的權責劃分 十八、各級主官(管)   主官負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應指導副主官、幕僚長及政戰主管分工執行單位軍   紀安全維護工作,掌握機先,積極主動協助官兵解決問題,做好預防工作。

十九、各級幕僚   應協助主官維護軍紀,並視其績效,按權責核議獎懲,權責劃分如下:   (一)政戰部門      1.政戰綜合部門負責官兵心理衛生輔導、自我傷害防治查處、軍民糾紛之處理       、慰問(自我傷害案件之查處,成立專案小組,得納編軍醫、監察、保防、       軍法及憲兵隊協助行政調查)。

      2.文宣(新聞)部門負責新聞協調、管制、發布。

      3.保防部門負責對異常徵候之先知快報。

   (二)人事行政部門      1.違紀人員之處理與通報。

      2.性別平等及各類軍風紀案件之獎懲種類提供(建議)審查與涉法案件移送作       業。

      3.悔過室管理規定之策定與督導執行。

      4.評議會暨相關講習之召開。

      5.營內軍紀糾察之派遣與督導執行。

   (三)作戰、訓練部門      1.教育訓練制度之建立、執行與考核。

      2.作戰、訓練紀律之督導執行,及負責作戰、訓練相關案件之查處、檢討與建       議。

(成立專案小組得納編監察、保防部門協助行政調查)   (四)後勤部門      1.車禍防範教育、宣導、督導、執行。

      2.後勤制度之建立、執行與督考。

      3.國軍編制內車輛(汽、機車)及軍租民車管制措施之策劃、督導與執行;軍       車肇事相關案件之查處、檢討與建議(成立專案小組得納編監察、保防部門       協助行政調查)。

      4.械彈、爆材、主件、零附件管制措施之策劃與督導執行及械彈案件之查處、       檢討與建議;遇重大危安事件,由業管權責單位納編相關單位人員實施查察       ,以釐清真象(械彈危安案件之查處,成立專案小組,得納編監察、保防、       憲兵隊協助行政調查)。

   (五)憲兵部門      1.軍紀糾察及營內外軍紀通報與軍車違規(紀)、肇事之調查及協助調處。

      2.營內外不法案件查緝及軍民糾紛等之協處。

      3.營外緝逃工作。

   (六)督察部門      1.軍紀督察部門負責軍紀維護之策定,軍紀業務之協調督導、考核;對軍紀督       察業管之違法、傷亡事件(專案小組)編組、行政調查、反映、登記、檢討       與建議及對違犯軍紀案件之查處。

      2.戰技術督察部門負責機艦、戰(演)訓、工安、彈藥、油料等作業危安事件       有關部門處理之調查與複查作業。

   (七)主計部門主計制度之建立、執行與督考,暨各年度預算(含小額採購)執行情      形之監督查察、檢討與建議。

   (八)其他幕僚部門就主管業務問題之發掘及處理,以促進軍紀維護成效。

   (九)附記      1.各單位重大違紀犯法及傷亡等案件,依據「國軍處理重大違失案件作業規定       」,由各級按權責編組專案小組負責調查,其處理及善後則由業管部門負責       。

      2.地區憲兵應承憲兵指揮部之命及受作戰區之指導,負責營外軍紀糾察、軍紀       通報與軍車違規(紀)之協助調處。

      3.各司令部(指揮部)應遵照以上原則,自行制定業務劃分明細表轉飭所屬遵       照執行。

二十、憲兵指揮部   (一)營外糾察之技術訓練及勤務之統一督導與考核。

   (二)督導執行營外軍紀糾察、軍車肇事及車禍之調查與協助調處。

   (三)軍紀資料之蒐集統計、編報並適時提出政策性建議。

   (四)指導各憲兵隊支援各單位重大軍紀事件之偵查。

二十一、編配、配屬與受配屬單位關係涉及兩個軍種以上權責規定    (一)三軍同駐一營區,由最高指揮官負營務營規管理之責,對營區內單位重大違       法紀、傷亡案件為初期指導、協處。

    (二)受編配、配屬單位對配屬部隊(或人員)之軍紀維護視同建制部隊,編配、       配屬部隊原上級單位,亦應負督導及支援之責,每月至少督導一次,並依規       定實施駐連督導。

    (三)軍紀案件通(回)報,依軍紀事件反映表,應向原建制與受配屬單位同時循       五管道向上反映。

    (四)軍紀案件發生時,初期依指揮(編配、配屬)關係,指導初步調查及處理,       並由肇案單位(上級)查明事實,檢討違失責任,完成調查報告結案。

    (五)編配、配屬單位軍紀案件,受編配、配屬及建制單位均應針對個案檢討違失       責任,移原建制單位辦理部隊軍紀安全評核。

 第二章 違法事件   第一節 違法事件範圍 二十二、重大違法事件範圍    (一)暴行脅迫。

    (二)殺人(含傷害致傷、亡)。

    (三)搶劫(結夥搶劫)、搶奪財物。

    (四)妨害性自主(含性侵害)。

    (五)抗命。

    (六)盜賣、竊取、私藏械彈。

    (七)體罰、凌虐致死(含重傷害)。

    (八)貪瀆、重利罪。

    (九)擄人勒贖。

    (十)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禁藥、毒品。

    (十一)酒後駕車肇禍致人於死(傷)。

    (十二)攜械逃亡。

  第二節 防止重大違法事件作為 二十三、違法事件預防作為    為有效減低違法事件肇生,各級幹部應妥採下列預防作為:    (一)做好調適教育       新兵入伍或新進人員撥補到部後,為輔導其儘速適應部隊生活,應依規定時       間實施調適教育,作法如下:       1.課程重點以生活教育,培養軍人氣質、法治觀念、團隊精神,協助生理、        心理調適為主。

       2.調適教育期間,由建制幹部帶領學習與輔導,實施環境任務、宣達營規管        理及法紀教育。

       3.連隊主官(管)應做好家屬連繫,掌握新進人員身心狀況,以協助適應部        隊生活。

       4.新進人員到部一個月,儘量以輔導、糾正代替處分;另輪值衛哨亦應完成        人員查核、衛哨勤務施教後,始可擔任。

    (二)重視意見反映       各級主官(管)應利用榮團會及各種座談時機,開誠佈公聆聽部屬意見,並       透過互動式領導,主動與所屬官兵深談,瞭解各種窒礙問題,協助解決,以       消弭潛在危安因素。

    (三)強化心輔作為       教育所屬官兵提高「敏感度」,對適應不良、情緒失衡等「身心健康狀態不       佳」人員,必須嚴密注意其生活言行,發現異常徵候時,應主動向上回報反       映,並立即連繫心輔人員,及早掌握協處,防範於未然。

    (四)加強法紀教育       部隊發生危安事件,往往以「人」的因素佔絕大部分,所以應先由教育著手       ,不拘泥形式,於法紀教育課程、機會教育及離營宣教時機,以法令、案例       的宣導加深官兵印象,使之能夠戒慎恐懼,確實貫徹執行法紀要求與危安預       防作為,不敢造次。

    (五)賡續法治教育       各軍司令部應針對軍種任務特性,訂頒年度法治教育實施計畫,供所屬部隊       於法治教育課程、機會教育及離營宣教時機,以法令、案例的宣導加深官兵       印象,使之能夠戒慎恐懼,不敢造次;另聯兵旅級單位應指派軍法(法制)       官前往授課,有效推動法治教育及預防犯罪工作,達到減少犯罪之目標。

    (六)嚴密軍品管理       在兼顧戰備要求下,針對械彈、爆材及重要軍品,應做好「劃分管理權責」       、「按時清點管制」、「落實調、撥作業」、「逐級綿密督導」、「強化阻       絕措施」、「營區警衛管理」等軍品管理工作,以有效防範軍品遺失、遭竊       (盜賣),情事發生。

    (七)強化輔考作為       對具有犯罪高危險群之官兵,應透過部隊正常作息訓練、幹部合理管教、心       輔人員輔導教育等多重作法,消除其違常心理,再藉由法(紀)治教育及輔       導作為,使之明瞭法律森嚴,深化法治觀念,達成預防犯罪之目標。

    (八)落實營規管理       部隊營務營規管理工作,應以「人有定職、物有定位、事有定規、行動有序       」為重點,藉由知官識兵、幹部晤談、輔導互助及合理管教等方式,隨時掌       握、發掘各種可能肇事的徵候,及時查明真相、妥善處理,以消弭事端,確       保部隊安全。

    (九)積極協尋作為       官兵逃亡為違法案件之首,且於逃亡期間容易肇生影響社會治安及有損軍譽       事件,各級應加強防逃措施,對有逃亡傾向的人員,嚴密輔導掌握;一旦官       兵不假離營或逾假未歸,應依規定發布離營通報,主動將官兵資料通報地區       憲兵隊,並積極連繫家屬勸導協尋,如得知行蹤,應派員勸返,避免滋生事       端。

    (十)綿密家屬連繫       新進人員到部二十四小時內,應立即主動連繫家屬,誠懇的說明部隊管教作       為、營務營規管理及應遵守法令規定等作法,促請家屬協助部隊共同約束官       兵營外言行約束子弟;另發現表現異常的人員,亦應儘速訪談家屬,瞭解可       能原因,做到先期防範處理。

二十四、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懲罰基準    (一)凡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憲兵、警察機關確認屬實者,依陸海空軍懲罰       法論處。

    (二)前項懲罰基準如下:       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百分之0.05        者:        (1)志願役人員核予罰薪、降級處分。

        (2)義務役人員(含軍事訓練役)核予禁足、罰勤或檢束以上處分。

       2.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者,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案規定,移送法辦外,並依下列基準懲        罰:        (1)志願役人員核予大過以上處分。

        (2)義務役人員(含軍事訓練役)核予禁足、罰勤或檢束以上處分。

        (3)本目之懲罰得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4-1條規定,由人事部門報經上一級         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

       3.無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多寡,凡因酒後駕車而肇事者。

        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案規定,移送法辦外,並依下列基準懲罰:        (1)志願役人員核予大過兩次處分。

        (2)義務役人員(含軍事訓練役)核予禁足、罰勤或檢束以上處分。

        (3)本目之懲罰得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4-1條規定,人事部門報經上一級長         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

    (三)前項所定懲罰基準,經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召集會議評議       後,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至第5條規定,敘明正當理由,陳報權責長官核       定酌予加重或減輕懲罰。

    (四)各級正副主官(管)應確實宣教,並逐級驗證執行情形;凡肇生酒駕傷亡案       件者,由各司令部(含指揮部)依權責檢討肇案單位違失責任。

    (五)志願役人員由單位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志願士兵服       役條例及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依權責召開人評會       ,議決汰除或續服現役。

    (六)各單位對於官兵個人或主官(管)隱匿未報者,核予記過乙次處分。

    (七)前揭所定懲罰基準如有修訂,應依最新訂頒相關懲罰基準核予處分。

二十五、國軍反毒工作(業管單位:法律事務司)    (一)目的       為響應全民反毒工作,防範毒品危害部隊,維護官兵身心健康,堅實國軍戰       力。

    (二)權責劃分       依據國軍毒品防制小組運作要項,「國軍毒品防制小組」區分為:防毒、拒       毒、戒毒及緝毒 4個分組,由法律事務司綜理秘書業務。

各分組承辦單位應       針對核心工作項目及具體措施,擬訂目標值及執行方案,並權責管考:       1.防毒分組:由軍醫局主辦,政治作戰局及憲兵指揮部協辦,主要工作項目        為建立國軍藥物濫用通報機制,健全先驅化學品管制系統與管制藥品施用        管控等早期預警機制。

       2.拒毒分組:由政治作戰局主辦,法律事務司、軍醫局、總督察長室及參謀        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協辦;主要工作項目為嚴格重點輔考人員清查,強化        營務營規管理,加強反毒文宣,健全通報輔導,有效法(紀)治教育。

       3.戒毒分組:由軍醫局主辦,政治作戰局、法律事務司、總督察長室、參謀        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及憲兵指揮部協辦,主要工作項目為提升專業毒癮戒        治模式,全面落實特定人員尿液篩檢,降低施用毒品之再犯率。

       4.緝毒分組:由法律事務司主辦,總督察長室、憲兵指揮部及軍醫局協辦,        主要工作項目為加強查緝毒品來源,縮短毒品案件處理流程及違法案件行        政調查。

    (三)工作要領       1.官兵素行管考        (1)現行考試、甄選或申請服志願役作法,均於招生簡章規定有毒品前科(         紀錄)者,不得報考或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則開除學籍或退訓,以維         軍中純淨。

        (2)凡官兵違反(施用、持有、販賣)毒品之行為者,除依法偵辦外,另依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4-1條規定,召開人評會檢討重懲。

        (3)厲行主官親教親考,由主官實施反毒宣教,並主動掌握、約談輔導是類         人員,對重點輔考人員應建冊詳加列管,注意渠等日常生活作息(含營         外家屬連繫),並結合心輔功能,鼓勵從事正當休閒活動。

       2.反毒教育宣導        (1)擴大文宣作為,運用軍中報刊及電子媒體,製作反毒系列專輯,加深官         兵反毒認知,杜絕毒品危害。

        (2)各司令部(指揮部)運用軍種報刊,經常性實施反毒宣導,並律定每月         第二週以專刊方式,製作反毒專欄,擴大宣教成效;專刊中公布反毒成         效最差單位,並由該單位撰寫精進措施,投稿於反毒專刊。

        (3)各單位宣導內容,切勿陳述吸毒犯案過程,應以「毒品對身體的危害」         、「毒品對自已、家庭、單位、社會及前途的影響」為宜。

       3.厲行營規管理        (1)強化營務營規管理,嚴密門禁管制,並以內務檢查、尿液篩檢等方式,         抽查可疑之人、地、物,及臨機實施全面性人員清查,凡有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含包庇下屬)者,一律檢討核予行政重懲,並視情節         移送法辦,以杜絕毒品流入軍中。

        (2)各基層單位「國軍官兵強化離營教育宣教卡」及「家屬連繫函」增列第          1條為『嚴禁官兵進入不法及其他易肇生危安事件之場所』規定,要求         官兵於休假時,遠離不法場合,並綿密家屬連繫,期藉由家屬親情力量         ,約束子弟營外生活紀律。

        (3)凡所屬官兵肇生營內施用、持有、販賣毒品案件,檢討相關幹部行政督         導疏失之責;另經查證幹部已盡防範之責者,可視情節減輕或免予處分         。

       4.強化尿液篩檢        (1)依據軍醫局「國軍官兵濫用藥物尿液篩檢作業規定」,落實尿液篩檢工         作(具吸毒前科人員應全面篩檢),凡具有涉嫌吸食或呈陽性反應者,         各級主官(管)應列為高度關懷對象,隨時掌握是類人員靜、動態行為         ,記錄於個人基本資料中,並隨人員抽籤分發交各單位銜接掌握。

        (2)凡官兵尿液篩檢呈陽性反應者,應將當事人尿液檢體儘速包裝妥當,完         成「籤封」後,併同單位委驗公函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         表」第一聯,派專人將檢體親交「三軍總醫院臨床病理科臨床毒藥物檢         驗室」或「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或其他法定檢測單位複驗         ,經確認檢驗呈陽性反應者,逕依法辦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處分事宜。

       5.嚴密毒品查緝        (1)各營區、單位應配合官兵收、休假及門禁管制等時機實施毒品查察,各         門禁處所應張貼各類毒品彩色圖片,俾利衛兵執行毒品查禁。

        (2)為查緝毒品來源管道,凡於營區內所查獲之毒品事件,應通報地區憲兵         隊;於營外查獲之毒品事件,應由地區憲兵隊與各檢、警、憲、調、海         巡及海關等機關加強聯繫查察,藉由點、線、面方式,建構緝毒機制,         全面遏止毒品流入營區。

       6.落實督導考核        (1)為貫徹逐級督導機制,及不影響各級戰訓本務,本部之毒品防制督導,         將採配合內部管理、軍紀維護督導之時機,對各軍司令部及本部直屬單         位實施督導。

        (2)各軍司令部以下各級單位依逐級督導機制,對所屬下級每年至少實施二         次以上毒品防制督導,每季應配合(工作檢討)會議時機,加強宣導反         毒相關規定作法及作業處理流程,檢討所屬反毒工作執行成效,每季並         應將工作執行成效報部核備。

    (四)一般規定       1.各軍司令部(指揮部)相關業管部門,應依據本計畫並參酌軍種任務特性        訂定反毒工作具體執行作法。

       2.各單位對違反毒品案人員於偵審責付期間,應加強輔導;另對疑似毒癮發        作人員,應儘速送醫處理,並注意看護,不得以拘禁方式行之,避免涉法        及肇生危安事件。

       3.各營區、單位應配合官兵收、休假及門禁管制等時機實施毒品查察,各門        禁處所應張貼各類毒品彩色圖片,俾利衛兵執行毒品查禁。

各軍司令部每        季應配合(工作檢討)會議時機,加強宣導反毒相關規定作法及作業處理        流程,檢討所屬反毒工作執行成效,每季並應將工作執行成效報部核備。

       4.各軍司令部及直屬單位執行反毒工作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中自行編        列。

       5.凡單位主動查獲官兵涉吸(持)毒、販(運)毒,經送鑑定為陽性反映或        移送偵辦者,除檢討議獎外,案件僅登錄,不列計案件數及扣分。

  第三節 違法事件處理要領 二十六、違法事件處理要領    各級單位(部隊)預防工作執行欠周,因而肇生違法事件時,應依下列程序儘速妥    處,以免衍生後遺:    (一)重大違紀犯法事件發生後,各級部隊長,首應保留現場完整,採取斷然措施       ,迅速指導相關驗斷處理,由軍團、軍級(比照)以上副主官指導成立專案       小組,以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不良影響,同時應依據「國軍軍紀事件反映規       定表」(參考第三十八軍紀事件反映程序),立即反映,並儘速調查、檢討       。

    (二)各業管部門,迅速親赴現場(地),邊處理邊報告,詳實調查完成報告,由       人事部門移法偵辦。

    (三)凡違犯軍紀涉有刑責者,應移法偵辦,對受害者及其家屬,應迅速協調有關       單位依法妥處。

    (四)有關功過人員獎懲,本「依法行政」原則,提出獎懲建議,重大違紀犯法及       傷亡事件調查處理經過報告表 (參考附表2-2格式,各業管部門可依本表修       訂)併全案調查報告儘速呈報司令部業管部門,並送國防部業管部門核備。

 第三章 違紀事件   第一節 違紀態樣 二十七、違規    (一)行為粗暴、言行不檢。

    (二)不服糾舉。

    (三)儀容不整。

    (四)禮節不週。

    (五)行路吸煙、嚼食檳榔、飲食。

二十八、違紀    (一)逾假歸營。

    (二)不假外出。

    (三)不守社會秩序。

    (四)不遵交通規則。

    (五)騎乘軍用機車或著軍服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六)軍車未依限速行駛及任意超車、變換車道及未遵交通規則。

    (七)鬥毆鬧事。

    (八)酗酒滋事。

二十九、常見風紀違失態樣    (一)侮辱長官或濫控長官者。

    (二)違反「不當情感關係、未遵重性別互動分際」情事者。

    (三)涉足賭博(含電玩)、易肇生危安(有男、女陪侍及非法網路休憩)或其他       不法之場所者(奉核實施調查人員除外)。

    (四)向不法機構質押借貸(提供擔保),肇生不當後遺者。

    (五)投資不法機構或違法事業者(遭詐騙從事投資,未違社會風序良俗者,不在       此限)。

    (六)向未經合法登記或其執業內容與原申請登記範圍不符或涉及違法之公司行號       質押借貸者。

    (七)利用職權、為首、轉介營內外不當投資或借貸者。

    (八)利用職權經營工商或特定營業者。

    (九)運用公務時間或資源,從事營外合法投資者。

    (十)未向權責單位申請核准,自行僱(邀)請民間表演團體入營表演,或經核准       ,其表演逾越核准內容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十一)高階軍、士官向低階人員或資深士兵向資淺士兵借貸,衍生後遺,致生糾        紛或其他有損軍譽情事或意圖謀利不當推介(介紹)者。

    (十二)利用職權推介下屬參加互助會;或於營內籌組、招攬互助會者。

    (十三)營內、外籌組、參加互助會發生財務糾紛者(會首加重處分)。

    (十四)積欠營外商家債務,發生財務糾紛者。

    (十五)從事或參與營外非法簽賭(未經政府開放下注簽賭之職業球類運動、賽鴿        、六合彩及地下樂透等)。

    (十六)收受餽贈情節重大者:        1.藉三節、晉升、離(調)職、自行或要求他人以「役期」之名義(如:         破年、破百、破月、退伍…等)或其他事由,自行或要求他人送、受禮         或請客、赴宴者。

        2.利用職務關係要求或收(接)受送禮、請客、(性)招待、分攤經費,         或違反經費支用規定者。

        3.利用職務關係要求官兵家屬致贈財物或提供交換條件者。

        4.未向權責單位申請核准私派兵工、參加民間遊藝活動、收受紅包、饋贈         情事。

    (十七)其他有損軍譽情節重大者:        1.利用網路(通資科技)犯罪(含拍攝未經核准軍事設施、業務資料等,         或經核准拍攝逕自違規私自持有),經判決不起訴、緩起訴、無罪、緩         刑、免刑或不受理宣告者。

        2.利用網路(通資科技)從事賭博、媒介色情、販賣危禁及管制品、詐欺         、入侵他人網站及販售個人資料者。

        3.嬉鬧失序(丟水池、阿魯巴、人體塗鴉等)及妨害善良風俗(裸露身體         、偷窺及偷拍等)行為者。

        4.挑撥離間、匿名中傷或散布不實言論、文字、圖片、電磁紀錄或言行不         檢等,有損軍譽情節重大者。

        5.擅自向外募款肇生軍民糾紛情節重大者。

        6.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寧或在公共場所滋(鬧)事者。

        7.妨礙公務、軍民糾紛及營外危害安全之行為。

        8.其他經媒體報導、民眾檢舉等有損軍譽行為,經查屬實者。

三十、違反風紀維護一般規定   (一)文(教)職、學生及聘雇人員依其身分適用相關法律或工作規則辦理。

   (二)同一過犯,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罰程序。

但懲罰須以犯罪是否成      立為斷者,得由人事部門報經上一級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

   (三)單位已盡宣教防範之責,且有事實可查者,其單位及上一級主官管與相關人員      得減輕或免予處分;反之,如集體肇生同類案件或個案情節重大,衍生有損軍      譽情事,專案檢討各級防範不周責任。

   (四)違反「第二十九、常見風紀違失態樣」之過犯行為,當事人若為正、副主官(      管)、幕僚長,得調整職務,並加重處分。

   (五)不當投資、不法機構定義      1.不當投資       (1)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禁止。

       (2)投資合法成立之金融機關以外之機構或個人,經查屬實,或經檢、警、調        查獲涉有參與該機構、個人之經營或共謀涉及不法。

      2.不法機構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其重利之標準,以超       過「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最高利率20%限制者屬之。

   (六)不法、或其他易肇生危安場所界定      1.舉凡舞廳.酒吧(酒廊).酒家.酒店,及有男.女陪侍之卡拉OK.MTV.KTV.PUB       .小吃部.理髮廳(理容院).茶室.咖啡廳.冰果室與賭博性電玩等不法.或其       他易肇生危安事件之場所。

      2.賭博場所:舉凡地下賭場、政府主管機關公告之賭博性電玩、器具等場所。

      3.非法網路休憩中心:凡從事色情媒介、援交、賭博、詐欺及毒品交易等網路       犯罪場所。

      4.因應社會型態快速變遷,上述不法、危安場所不以列舉為限。

   (七)有損軍譽行為凡違犯風紀案件,經查證屬實,且屬有損軍譽行為者,得加重處      分。

   (八)過犯人員由單位詳實調查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按權責核      予適懲。

  第二節 違紀事件之預防 三十一、一般軍紀要求事項(業管單位:人事次長室)    (一)禮節       1.遇見本軍、友軍、盟軍之高階者,應一律敬禮。

       2.對同階者相互敬禮。

       3.乘坐車船,見高階要讓坐。

    (二)儀容       軍、士、兵服儀應確依軍容禮節規範。

三十二、防範軍車肇事注意事項(業管單位:後勤次長室)    (一)為加強軍用車輛管制,防止軍車違規肇事,確保行車安全,各單位應確遵「       國軍汽車集用場及駕駛(行車)安全作業規定」執行。

    (二)軍車肇生重大交通事故,依「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及處罰辦法」檢討議處。

三十三、國軍基層管教作法(業管單位:人事次長室)    (一)目的       管教的目的旨在樹立恪遵法紀營規,生活規範,導正品性行為,培養團隊精       神,建立部隊三信心,做到意志、力量集中,強固軍人同生死、共患難之情       操,澈底奉行命令,誓死達成任務。

    (二)新訓階段管教措施       1.調適教育        (1)新兵入伍後應輔導新兵適應軍中生活,消除恐懼心理為重點。

        (2)連隊應按建制由班長指導新兵學習、做好生活照顧,使入伍新兵儘速適         應部隊生活與訓練;並安排撰寫家書,紓解壓力。

        (3)新兵偶有犯錯,幹部應以輔導糾正方式處理,儘量避免處罰,以免造成         新兵身心適應障礙。

        (4)調適期間安排實施「心理衛生教育」,協助新兵轉化適應部隊生活。

       2.幹部晤談        (1)新兵入伍完成編隊後,幹部應儘速完成晤談,瞭解新兵身心狀況及個人         疑難;對於不適應之新兵,依「國軍新訓驗退暨常備兵因病停役停止訓         練作業規定」,轉送軍醫院複檢,如體位不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應即         依規定辦理驗退或因病停役,避免影響任務遂行。

        (2)晤談前,應就新兵報到填寫之資料,先行蒐整與瞭解,再個別親切實施         晤談,對所獲問題應予說明及協處,超越權限者立即向上反映。

        (3)晤談時,幹部應宣導內部管理相關規定,並指導新兵如何適應部隊生活         。

       3.家屬連繫        (1)新兵入伍報到三日內,連隊即應以信函告知家屬,有關部隊駐地、會客         、申訴與軍人之友社服務方式、醫療及申請複檢程序等規定,使征屬明         瞭軍中服務工作與範疇        (2)家屬連繫函中,應明確告知其子弟在營狀況,消除征屬疑慮;必要時,         協請軍人之友社實施家庭訪問或請征屬赴部隊進行瞭解與協助處理。

        (3)各新訓中心應公布及開放電話,供新兵與家屬連繫。

       4.法紀宣導        (1)法紀宣教應排表納入正課施教,以服役的義務、防逃要求、申訴規定、         心理衛生、軍紀營規為主,由連隊主官(管)或指定人員施教。

        (2)新兵入伍一週內應完成宣導。

       5.生活照顧        (1)生活照顧以滿足官兵食、衣、住、行、育、樂之基本需求為主,並加強         官兵相互照顧為原則。

        (2)幹部應貫徹與士兵生活、工作、訓練、戰鬥在一起;做好生活照顧,確         實做到「三餐吃得好、課後能洗澡,每天有一段屬於自己的時間,從事         休閒、進修活動」。

        (3)膳食應注意營養衛生,服裝補給按規定發放,型號大小須符合體型,營         舍內外經常保持整潔。

        (4)對傷病者應即時就(轉)診,叮囑按時服藥及落實全(半)休規定。

       6.協處疑難        (1)對罹患痼疾或有家庭問題之新兵,應由新訓部隊轉請縣巿政府兵役或社         會部門,申辦停役或社會救濟。

        (2)心理調適困難或人際關係不佳等心理層面之問題,應轉介「心理衛生中         心」輔導。

       7.正常訓練        (1)幹部依據準則,從訓練準備、講解,示範、實作、測驗與檢討講評,全         程參與,對具危險性之訓練應做好安全預防措施,防範意外傷害。

        (2)不得假藉訓練之名行懲罰之實,施以超乎「國軍基本體能訓測指導手冊         」規定標準之訓練。

        (3)對學習緩慢,未達訓練標準之新兵,幹部應於操課時間內耐心個別指導         ,不可利用課間休息及夜晚睡眠時間反覆操練。

       8.開放會客        (1)新訓部隊應於假日開放會客,會客當日派員引導,儘速協助新兵與家長         會面,幹部應參與會客活動,主動向家屬說明部隊訓練狀況,增進征屬         對部隊之瞭解。

        (2)對征屬所提問題,應由主官(管)親自說明及處理,並於事後向上級報         告處理情形。

        (3)各營區可視狀況辦理征屬座談,接受征屬疑難詢問,藉雙向溝通,增進         部隊與征屬之相互瞭解。

        (4)營區休閒設施於會客期間應全面開放供征屬使用。

        (5)對無家屬親人前來會客之新兵,應妥為安排休閒活動,若有公差勤務須         由渠等負擔時,應於爾後非假日出公差時,減少其勤務負擔。

    (三)服役階段管教措施       1.家屬連繫        (1)新進人員報到三日內,單位應依規定寄發家屬連繫函;另配合三節(春         節、端午節、中秋節)辦理懇親會或寄發連繫函,表達部隊問候關懷之         意及告知休假起迄時間,以便家屬協助軍紀要求與個人安全之維護。

        (2)報到二十四小時內,連隊主官、管應儘早完成與家屬電話連繫,爾後視         服役狀況不定期連繫,使家屬瞭解子弟在營狀況,消除疑慮。

       2.新進座談撥補一個月內,以營級為單位策辦座談,針對環境任務、營規管        理、法(紀)治要求、專業勤務訓練等,對新兵宣達規定與要求,並指導        新兵如何適應部隊生活。

       3.輔導學習到部三個月內應指派同建制、具服務熱忱,同時學習、適應狀況        良好之同僚為「輔導人」,以協助適應生活。

       4.啣接教育        (1)啣接訓練必須依準則、教(制、技)令規定,由幹部編組或親自監督實         施,不得委由資深士兵驗收簽證,或自訂嚴苛內規,造成刁難不合理情         事。

        (2)專長啣接訓練未完成前,不得接任戰備勤務,次一階段未完成亦不應參         加高一階段之訓練,組合訓練未完成亦不宜進入基地訓練。

       5.公差(衛哨)勤務        (1)新進人員完成專長啣接訓練及衛哨勤務課程驗收後,可派遣擔任衛哨,         其他勤務則以排表輪流派遣,不得全由新兵包攬勤務。

        (2)幹部應注意差勤分派後之督導,嚴格查禁資深士兵指使新進人員代替執         行工作。

       6.生活與休假        (1)連隊在生活管理上應合理、正常,除任務需要,不得任意變更作息,或         要求新進人員較其他官兵晚睡早起、就寢後驗收體能,或集合訓話等。

        (2)幹部不得剋扣士官兵休假作為懲罰,惟對不服教導,刻意逃避訓練學習         者,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經單位主官核定後,給予適當之懲罰(         例假日實施禁足、罰勤),以昭懲戒。

       7.法紀教育        (1)各級應經常實施法紀宣教,以管教規定及相關刑責為重點,強調依法行         政、合理管教之重要性。

        (2)加強宣導運用國防部在莒光園地、奮鬥月刊、青年日報製播(刊載)之         相關管教規定,建立官兵知法守法的觀念。

       8.查察防範:        (1)幹部應恪遵「保持常態、掌握動態、防止變態」原則,每日早、晚點名         察言觀色,以掌握動態,防止不合理管教(含訓練)、資深欺侮新進、         自我傷害等違常行為。

        (2)各級應加強夜間就寢後人員動態之查察,尤以兵舍頂樓、艙間、伙房、         浴廁、庫房、幹部小房間、集合(教練、保養)場及營區偏僻死角地方         為重點。

        (3)營級以上主官(副主官、政戰主管),應不定期對所屬連隊實施督訪,         並對偏遠獨立據點(海軍士官兵住艙)實施駐點,凡發現涉有不當管教         或資深欺侮新進情事,應立即查明處理,並逐級反映。

三十四、嚴禁涉足不法或其他易肇生危安事件場所    (一)教育官兵不得涉足不法或其他易肇生危安事件場所,並將「妨害性自主罪」       及「網路犯罪」等相關刑責法規,納入法(紀)治教育持恆宣教,強化官兵       法紀觀念,以免觸法受罰。

    (二)單位主官(管)除於官兵休假前,實施於離營法(紀)治教育外,平時應主       動與家屬保持聯繫,藉由雙向互動,掌握官兵休假在外生活動態,以防杜肇       致違法或成傷憾事。

    (三)對曾涉足不法或容易肇生危安事件場所之重點輔考人員,應透過既有之內控       機制,經常予以關注叮嚀,採柔性勸導方式,避免渠等人員觸法。

三十五、嚴禁利用網路、科技犯罪    (一)教育官兵不得藉由網路或科技從事犯罪行為,並將相關網路、科技從事賭博       、媒介色情、散佈性交易、賣違禁及管制物品、詐欺、妨害他人名譽、入侵       他人網站及散播個人資料等犯罪態樣與所涉刑責,列為法(紀)治教育施教       重點,灌輸官兵正確法紀觀念。

    (二)透過單位內控機制,掌握重點輔考人員動態,適時關注叮嚀,並建立適切之       輔考機制,採柔性勸導方式,避免官兵誤觸法網。

    (三)單位主官(管)應主動與家屬保持聯繫,配合部隊與家庭相互敦促,使官兵       知法守法,遠離社會各種誘惑。

  第三節 違紀事件處理要領 三十六、國軍營外軍紀糾察實施規定    (一)地區憲兵承憲兵指揮部之命,負責營外軍紀之糾察。

    (二)憲兵指揮部負責營外軍紀糾察技術訓練,及勤務統一指揮與考核,並注意軍       紀資料蒐集整理,適時提供政策性建議。

    (三)各地區憲兵隊,為執行軍紀糾察主體,應就地區憲兵兵力狀況,擬訂糾察計       畫,厲行糾察,並辦理軍紀通報。

    (四)各地區憲兵隊,為促進糾察之成效,應講求協調連繫,實施軍紀訪問,以獲       得至當之糾察措施。

    (五)各地區憲兵隊,應針對地區狀況,靈活運用武裝、便衣巡邏,與機動檢查等       手段,以達軍紀維護目的。

    (六)憲兵執行糾察時,應嚴肅有禮,態度和藹,說話客氣,並尊重事實,認真處       理。

    (七)憲兵對違紀行為之糾察,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對士官兵違紀行為,應當場糾正,或登記放行,較嚴重者,得帶回隊上處        理,並通知所屬單位立即派人領回。

       2.對官長違紀行為,應登記其單位、級職、姓名、兵籍號碼等,通知其上級        單位處理。

       3.將官或部隊違紀,不得當場糾正,應列舉事實,通報該管長官處理。

    (八)軍人違紀,如無憲兵在場時,則在場之較高階軍官應負責予以告誡、糾正,       事後通知憲兵或其上級主官處理。

三十七、管教紀律之維護與懲處    (一)紀律維護       1.各級主官(管)及監(督)察部門,應貫徹及督飭各級「依法行政」,善        盡管教職責與保障官兵權益。

       2.對違反管教規定之個案,應主動查察舉發與嚴懲,應按「實情實報、儘速        處理、提高處理層級至聯兵旅級」之規定,迅速查處,以導正不良惡習。

    (二)懲處規定       1.對違反管教規定人員之懲處:        如涉法者,當事人一律法辦;未涉法者,過犯人員由單位詳實調查後,依        「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按權責核予適懲。

另單位肇生不當管        教案件,檢討正、副主官(管)失職責任,如自行查處反映者,免予處分        。

       2.對資深欺侮新進案件之懲處如涉法者,當事人一律法辦;未涉法者,過犯        人員由單位詳實調查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按權責核        予適懲。

單位肇生資深欺侮新進案件,個案檢討正、副主官(管)失職責        任,如自行查處反映者,免予處分。

       3.發生不當管教及資深欺侮新進事件,按「軍紀事件反映規定」,立即回報        國防部,隱瞞不報者,加重處分。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軍紀作業規定 三十八、軍紀事件反映程序    各單位發生軍紀事件,應依據「國軍軍紀事件反映規定表」 (如附表2-3),立刻逐    級回報反映,儘速調查、處理,並按照「邊處理、邊回報」原則,持續回報最新狀    況。

三十九、肇生重大軍(風)紀及危安事件新聞處理原則(業管單位:政治作戰局)    (一)軍中肇生重大軍(風)紀及危安事件,媒體記者獲得訊息後必然蜂擁而至,       各單位發言人應有「立即向記者作初步說明」之準備,把握「主動說」、「       誠實說」、「說清楚」之原則,衛兵、安全軍(士)官等,務須嚴守相關新       聞作業規定,切忌有不當舉動,及擅自接受媒體採訪,或以個人立場發言。

    (二)各單位對於重大軍(風)紀案件之新聞處理,應把握下列原則作法及處理流       程:       1.基本原則:        (1)主動說:新聞發布作業首重主動、迅速、確實、保密,任何重大危安事         件發生時,首應考量「本案是否涉及國防機密資訊或機敏事項?」若未         涉及機密事務,各單位發言人應立即主動對外說明,使外界瞭解真相。

         各級幹部切勿存有「家醜不外揚」或「盡其在我,毀譽由他」之消極態         度。

重大危安事件是社會大眾關注焦點,應即查證狀況,即時詳細說明         ,說得越晚,傷害越大。

        (2)誠實說:單位發生重大危安事件時,應成立專案小組,主動查明事實真         相,彙整相關內容,並召開會議共同研討,建議對外發言或說明(發新         聞稿)的共識,向記者作初步說明,提供正確訊息及部隊處理原則,尤         其不可造假,不可欺騙記者,並避免刺激性與揣測性用詞。

        (3)說清楚:各單位對外說明或發布新聞時,於確保國防機密資訊保密安全         前提下,要將問題關鍵交代清楚,內容力求法理周延,有說服力(例如         正於司法審理中之案件,絕不可逕下斷語或結論),調查中的案件須與         上級單位協調,以真相或教令(準則)為本,力求說法一致,避免記者         因自行挖掘或不明人士爆料,而作臆測、誇大之報導;正確供稿,可使         傷害不致發酵、惡化。

       2.具體作法:        (1)提高處理層級,凡事故發生單位,應有聯兵旅(含比照)級以上單位人         員至現場指導相關事宜,軍團發言人應親至現場或指派權責人員立即對         外說明。

        (2)於救人第一、不破壞事故現場、不妨礙蒐證前提下,依據軍司法人員之         協助與指導,迅速整理現場,因應媒體拍攝。

        (3)安撫官兵情緒,勿任令其於情緒不穩之狀況下接受媒體訪問。

        (4)當事人不宜受訪,應由上一級主官或發言人代為說明。

        (5)各軍團(含比照)以上單位均設有發言人,發言人並非僅止於對外發言         ,更應於平時指導所屬各單位新聞業管人員面對媒體,依據「反映→說         明→刊播」等三項新聞處理流程,迅速處理。

四十、各單位應建立之資料   (一)各單位應落實業務簡化要求。

   (二)連、營級(含比照):軍紀維護各項工作執行情形均登載備查於部隊工作日誌      及政戰工作紀要。

   (三)聯兵旅級(含比照):軍紀狀況統計管制表、申訴處理登記簿、調查報告、軍      紀維護各項工作執行紀錄(計畫、執行、考核佐證資料)、各類危安事件備用      問卷及軍紀安全維護預防計畫(軍紀案件防處作為)。

   (四)軍團(軍)級以上單位(含比照):軍紀狀況統計管制表、申訴處理登記簿、      調查報告、軍紀維護各項工作執行紀錄(計畫、執行、考核佐證資料)、各類      危安事件備用問卷及軍紀安全維護預防計畫(軍紀案件防處作為)及監標監驗      統計表。

四十一、一般違紀作業    (一)營內、外糾察資料每週移送人事行政部門查明,適時發布獎懲。

    (二)營外違紀由地區憲兵適時通知違紀官兵之建制單位,副本抄送其上級單位及       所隸屬司令部,各單位接獲營外軍紀通報後,其處理程序與營內同。

    (三)各單位接獲營外軍紀通報如無其人,或糾察登紀與事實不符時,應於五日內       由人事行政部門(憲兵幕僚)函請原通報單位更正,副本抄送其上級單位與       所隸屬司令部核備。

    (四)地區憲兵隊之糾察資料,應待違紀官兵所隸屬單位函覆證明後,始得列入違       紀統計(如十日內仍無答覆,可列入正式統計)。

    (五)憲兵指揮部根據各地區糾察報告,每月統計分析一次,上月資料應於次月五       日前呈報國防部核辦。

    (六)各地區憲兵(分)隊,凡接獲報案(通報)、主動偵辦或警移官兵涉及違紀       犯法案件時,應依規定循系回報至國防部。

  第二節 軍紀教育與軍紀指示 四十二、軍紀教育執行要領    (一)時間配當       1.國防部每年規劃六個軍紀教育教育主題,製作教學節目,於雙數月配合莒        光園地電視教學節目中播出每次 1小時。

       2.各部隊於每單數月第四週星期四上午一、二節每次使用2 小時,實施軍紀        教育,並納入年度施政計畫,適切配當管制實施。

    (二)教育範圍       1.入伍新兵:以防範違(法)紀、傷亡、防詐騙、嚴禁向地下錢莊借貸、性        別相處營規管理規定及申訴規定、軍紀營規等課程為主。

       2.一般官兵        (1)以「遵守軍風紀要求」、「恪遵訓練、工作紀律」、「國軍基層管教作         法」、「申訴制度」等課目及重大軍紀案例教育為主。

        (2)運用青年日報軍紀專欄與部頒軍紀通報,結合部隊現況實施教育。

    (三)教育方式       1.經常教育:按年度教育計畫實施。

       2.機會教育        (1)青年日報「軍紀專欄」         登載有關軍(風)紀指示、軍紀通報及軍紀要求事項等資料,作為各級         主官工作執行及宣教之參據。

        (2)莒光園地電視教學「軍紀教育」專輯         製作各類防範軍風、紀案件專輯,並掌握突發性、重大軍法紀案件之事         件,針對個案製播宣教節目。

        (3)軍紀通報         依部頒「軍紀通報」案例、策進作法,妥採各項預防作為。

  第三節 國軍貫徹命令實施規定 四十三、各級幕僚部門擬頒命令注意事項    (一)各級幕僚部門制訂政策、計畫、命令、規定和指示時,事先應審慎研究,必       須把握簡易、肯定及考量下級接受能力與時間等因素,俾令出必行,確保命       令尊嚴。

    (二)各級對上級命令,應擬訂具體實施辦法或措施,貫徹執行,同一事項,由主       辦單位綜合協調後下令,避免重複矛盾。

    (三)對上級命令,應儘可能減少規定,如必須輔以單行規定時,應呈准後頒布。

四十四、各級主官奉行命令之規定    (一)各級主官,奉到上級之命令時,應深入研究其內容,及如何貫徹之方法,如       未能盡悉其涵意,逐級請求釋示,不得曲解,不得變質。

    (二)凡須全體官兵瞭解執行者,應利用部隊集合機會,宣布講解,須幹部明瞭執       行者,應召集幹部宣達,務求明白清楚,溝通觀念,齊一作法,俾利實施。

    (三)對各項重要命令,應列入業務管制,檢查執行成效,適時辦理獎懲。

    (四)對重要命令,必要時應親自召集幕僚主管,週詳策劃,訂頒具體實施辦法,       嚴格督導執行。

    (五)實踐以身作則,培養絕對服從,勇於負責,達成任務之精神。

四十五、各級要注意命令轉達時效    (一)各級轉達上級命令,簽稿過程中,各級核稿人不得積壓。

    (二)對上級頒發之命令,上級應加註公文稽催,加速處理時限,不得積壓或延誤       。

四十六、加強督導檢查    (一)幕僚督導:經常自行檢查本身之奉行情形及督導查詢所屬單位之執行情形,       按期簽報主官核辦;各司令部對所屬單位應妥善編組加強督導,以袪除各級       「休假天不會有人管的觀念」。

    (二)主管檢查:每週檢查承辦參謀執行情形。

    (三)幕僚長檢查:每週檢查業務管制情形。

    (四)主官檢查:經常透過業務管制單位,抽查幕僚及所屬業務單位執行情形,並       利用檢查視察機會,測驗官兵瞭解程度。

四十七、實施監督貫徹    (一)各級監(督)察部門,依據轉發上級之重要命令,嚴格監督貫徹。

    (二)各級監(督)察部門,對監督命令貫徹,應持嚴正立場,對同級幕僚單位及       下級應經常實施「命令貫徹檢查」,並應利用視察、督導、調查等時機,抽       查命令執行情形,檢查要求如下:       1.嚴格糾正虛偽造假。

       2.確實考察命令執行之時效與成效。

       3.下級執行命令有無困難或偏差,適時反映處理或建議主官輔導糾正,反映        上級處理。

    (三)各軍司令部(指揮部)對所屬部隊每季應實施抽查一次,每半年普查一次並       辦理評比。

  第四節 軍紀安全評核 四十八、國軍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    (一)目的       藉公平、客觀、合理之評核,以速審重獎手段,明確主官責任,並激發強烈       之榮譽心、責任感及指揮道德,強化軍紀安全,精進領導統御,落實戰備訓       練及裝備維護,端正風氣效率,以減少違紀犯法、傷亡案件,促進部隊團結       和諧。

    (二)評核對象       國防部依評核週期對全軍連級(含)以上單位,區分部隊(戰鬥部隊、戰鬥       支援部隊、勤務支援部隊)及其他單位(指部隊類型以外者)等 2大類型實       施評核獎懲作業(各軍種視評核對象之特性,適宜歸類核布,並副知國防部       核備)。

    (三)辦理週期       1.各聯兵旅級、旅(群)級單位每月對所屬營、連實施評核乙次,並公布成        績。

       2.每年1月及7月彙審各單位上、下半年評核之平均分數,呈報國防部辦理各        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與獎懲審核、發布。

    (四)評核方式       1.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項目,區分「重大不法、危安、傷亡」、「一般不        法、危安、傷亡」及「違規違紀」等範圍,按扣分標準核算成績(如附表         2-4)。

       2.計算公式:        以 100分為基準,評核成績採4捨5入,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

        100-(評核期間扣分之和÷評核期間單位總人數)×100=評核成績        如:某連隊1至6月肇生軍紀案件竊盜1件(扣 25分)、營外言行不檢 1 件(        扣 10 分),總計扣分 35 分,另1至6月每月冊報人數總和為325人,其評        核期間所得成績如下:        100-(評核1-6月扣分之和為35分÷評核 1-6月連隊總和人數為325人)×10        0=89.23分      3.等第區分:       區分為一等(100分)、二等(98-99.99分)、三等(92-97.99分)、四等(87-91.       99分)、五等(82-86.99分)、六等(75-81.99分)、七等(70-74.99分)、八等(       65-69.99分)、九等(60-64.99分)、十等(0-59.99分)。

    (五)獎勵與懲處:       1.獎勵:        (1)對象:部隊(戰鬥部隊、戰鬥支援部隊、勤務支援部隊)及其他單位(         指部隊類型以外者)等。

        (2)條件:經各軍司令部於每年1月及7月份總結評核;其成績為「二等」以         上者(指 98-100 分),按人數比例及獎勵標準辦理敘獎(標準如附表 2-         5至2-18)。

        (3)限制:         評核成績為 100分之聯兵旅、旅(群)、營、連級之副主官、幕僚長、         士官督導長、承辦單位(人事、監察、心輔)併案議獎;若評核成績為         98-99.99分時承辦單位(監察)得併案議獎,且以不超過單位主官之獎         勵為標準 (併案議獎應依其層次給與,如主官記功兩次,併案議獎人員         則核予記功乙次,職務任期內有兩人者,其獎點仍以 3點為渠等均分為         原則 );主官(副主官)任職凡未滿三個月或單位每月平均人數不滿30         人者,均不辦理議獎。

        (4)各軍團、軍級主官之獎勵,以其所轄屬之聯兵旅級達二分之一以上單位         達獎勵者,始辦理敘獎承辦(監察)、協辦(人事、心輔)有功人員併         案辦理獎勵;另軍團、軍級直屬單位之部隊軍紀安全評核成效,由主管         軍紀之副主官負責,併案報部核辦。

        (5)各軍司令部(指揮部)及國防部承(協)辦單位有功人員,應區分主從         ,併案辦理獎勵。

       2.懲處:        (1)對象:戰鬥部隊、戰鬥支援部隊、勤務支援部隊、其他單位。

        (2)條件:經各軍司令部(指揮部)於每半年辦理評核作業,其部隊成績為         「五等」(含)以下,主官按懲處標準表辦理處分(如附表 2-19 );其         他單位為「五等」(含)以下,主官均懲處申誡乙次。

        (3)各級主官對單位肇生違紀、違法、傷亡、部隊風氣,及戰備訓練等案件         ,經查係單位即時發覺(掘、現),主動查察妥處,且未衍生後遺者,         該項案件不予扣分;惟經檢討確屬人為疏失,可以防範而未採取至當措         施,且與部隊管理、訓練、工作有關者,依標準扣分。

        (4)各級部隊肇生違紀、違法、傷亡、影響部隊風氣及戰備訓練等相關案件         ,經查隱瞞未回報者,建議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第19款:         爭功諉過或說謊欺騙者,由主官依權責核予行政懲處。

        (5)核算部隊軍紀安全評核成績,經查有蓄意隱瞞違犯風紀等扣分案件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

    (六)一般規定:       1.各軍司令部(指揮部)依本案之精神,參酌部隊任務、特性及當前軍紀要        求重點,得自訂細部規定,報部核備;國防部直屬教育、勤務單位及部隊        ,均遵照本規定執行。

       2.每季評核較差之聯兵旅級單位,各軍司令部(指揮部)應於司令部(指揮        部)會議(報)中提列檢討,督飭改進;經評核最優及最差之聯兵旅級主        官,除依評核規定辦理獎懲外,並列為政績評定及人事運用之參考。

       3.凡發生違紀、違法、傷亡、影響部隊風氣、戰備訓練及危安案件,經檢討        確屬人為因素,可以防範而未採取至當措施,且與部隊管理、訓練、工作        有關,各級於督導上確有疏失,已依個案事實狀況,檢討主官違失懲處在        案者,於辦理年度「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時,得免予處分。

       4.營內自我傷害已(未)遂案件,俟肇案單位及司法單位釐清案件真相及檢        討單位有無違失後,於每年1月及7月份(每半年)辦理軍紀安全評核時,        再行專案檢討。

       5.官兵之行為已違犯「國軍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扣分標準表」所列之事實        ,且涉及多項扣分者,應採擇重處罰及不同類別、屬性,逐項扣分。

       6.違法案件,以發生或發覺者為準,各單位應按實情列計及辦理扣分。

       7.官兵違法案件,經裁定不起訴處分者,及官兵逃亡(不含集體逃亡、攜械        逃亡)案件由單位自行勸返(協助緝獲)者,於辦理評核核算成績時,得        檢附佐證由各軍司令部審核酌予減輕扣分或不予扣分。

另官兵逃亡已發布        通緝,於通緝期間涉嫌違法者,不再扣分;辦理評核核算成績時,須以犯        罪是否成立為斷,且尚未結案部分得暫緩扣分,俟結案後納入下次評核時        檢討。

       8.進訓部隊及由派訓單位遴選至兵科學校受訓官兵(如正規班、兵轉士)等        ,軍紀安全評核扣分責任歸屬於建制單位;新訓、二階段支援(配屬)部        隊,軍紀安全評核扣分責任歸屬於受支援或施訓單位;另若檢討案件肇因        ,確屬接(施)訓單位因場地、規劃等防處不當者,軍紀安全評核扣分責        任則歸屬於接(施)訓單位。

       9.營級以上部隊軍紀安全評核之獎懲依據,應以所轄各級部隊成績為基準:        其辦理順序,首由各聯兵旅、旅級核算所屬營、連級成績,再將本單位成        績及獎、懲建議逐級呈報軍團、司令部審核,及轉呈國防部審核與申請績        點。

       10.各軍司令部(指揮部)應每季核布聯兵旅、旅級評核成績,並彙報國防部        ,每年一、七月份辦理評核時,其辦理情形列為年度督導重點;另將各級        部隊軍紀安全評核成績,以及績優單位主官、副主官、軍(政)幕僚長、        承(協)辦單位等人員獎勵建議,呈報國防部審核。

       11.案內季評核實施規定由各單位自行律定,所需獎勵種類或績點由各單位自        行支應,另每半年所需獎勵績點(「V 」點),由各軍司令部(指揮部)        呈報請獎建議 (按附表2-20格式範例填製 ),經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初審及        人次室複審後另令發布,且不受年度功獎限制。

       12.國防部及各軍司令部(指揮部)得依權責於審核時,依單位肇生軍紀案件        之嚴重程度及後續影響等,彙整呈報,由權責核定免予議獎或加重處分。

第三編 廉能風尚  第一章 肅貪防弊   第一節 目的 四十九、目的    為配合政府推動「反貪行動方案」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使國軍人員執行職    務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澈底根絕軍中貪瀆,以「預防導正教育宣導    」為先著,「檢肅偵辦」為手段,使國軍官、士、兵、聘、雇人員及國防部所屬之    公務人員、教職人員等文職人員,「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    貪」,並秉依法行政原則,提昇國軍弊絕風清之純良風尚,維護政府清廉形象。

  第二節 要求重點與具體作法 五十、要求重點   (一)各單位應利用集會時機,教育所屬恪遵「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養成廉潔      風尚。

   (二)強化所屬生活考核,並貫徹相關法令規章所規定應迴避事項。

   (三)各單位承辦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人員,須確遵政府採購法及部頒相關作業規      定,依法辦理採購;各級主官(管)應熟稔法令規章,適時給予指導,落實防      弊作為。

   (四)各級審、監人員應落實審查及稽核作業流程,嚴密弊端查察,強化內部控管機      制。

   (五)嚴格執行績效考核,落實風氣維護業務推行,積極發覺不法,嚴懲貪瀆舞弊,      以提昇工作效能,經查有貪瀆及包容庇護等違情,依法偵辦。

   (六)各單位應利用報刊、各種集會反覆向所屬宣導國軍所設立之檢舉信箱、電話及      電子郵件信箱,並鼓勵勇於檢舉不法。

   (七)拔擢人才應本「大公無私、用人唯才」原則;對品德不良、敬業不足、性情怪      異人員,檢討汰除,淨化國軍幹部素質。

   (八)恪遵「崇法務實、勤勞儉樸」要求,厲行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參加無      謂應酬與餐敘,塑建純樸軍風。

   (九)戮力於戰訓本務工作,不從事兼職、兼差或經營投機事業,嚴禁於營內籌組、      招攬、參加互助會,及從事或引薦親友推銷、直銷各種商業產品等牟利行為。

五十一、具體作法    (一)持恆法令宣教       1.強化「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宣教,藉問答輯所提供簡單、易懂之案例        介紹,提供所屬人員明確的行為指引及權益保護,避免影響國民對國軍之        信任與支持,並使國軍人員在面對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贈受財物、飲宴        應酬及出席演講等時機,均能有所準據,樹立國軍官兵廉能風尚,端正部        隊風氣。

       2.鼓勵檢舉不法,對檢舉人真實身分,應負保密責任;對未具真實姓名或匿        (冒)名檢舉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73條規定得不予處理,發現檢舉        不實,有挾怨報復或別有用心者,應予究辦。

       3.對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        刑。

於偵查中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輕其刑;因        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綿密人員查考       1.各級主官(管)對所屬品德及言行,須善盡督導防範之責,如發現有違常        現象,應依規定予以嚴懲,如疑涉貪瀆不法者,除依「國軍軍紀事件反映        規定表」循系反映,並應通報國防部政風室後移法偵辦。

       2.國軍人員處理贈受財物、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等作法:        (1)國軍人員不得贈與或要求、期約、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財物、優         惠交易、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         惠招待等不正利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         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A.屬公務禮儀。

         B.長官之獎勵、慰問(勞)或救助者。

         C.因訂婚、結婚、生育、退(伍)休、辭職、喬遷及本人、配偶、或直          系親屬之傷病、死亡贈受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

         D.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對機關(構)多數人所為之饋          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2)國軍人員遇有贈受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A.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          拒絕或退還,並簽報主官及知會政風或監察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          贈受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或監察單位處理。

         B.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          價超過正常社交禮儀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主官及知          會政風或監察單位。

政風或監察單位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          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移送偵辦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          主官核定後執行。

        (3)國軍人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A.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

         B.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C.長官之獎勵、慰勞或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單位因慶典、節慶、慶生、          征屬懇親、後備幹部聯誼、人員異動、敦親睦鄰、所屬人員之就職、          陞遷異動、退(伍)休、辭職、離職所舉辦之活動。

         D.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等所舉辦之活動,且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標準。

國軍人員受邀或邀請之飲宴應酬,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惟與          國軍人員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4)國軍人員於視察、調查、督導、出差或參加會議等類似性質活動,不得         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         其他應酬活動。

國軍人員於上級視察、調查、督導等視導工作時,佈置         場地以平實為原則;接待餐飲以茶水、營伙或便當為宜。

        (5)國軍人員不得從事及接受請託關說,遇有請託關說,應於三日內簽報主         官,並知會政風或監察單位。

        (6)政風或各級監察部門受理贈受財物、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等事件或通知         後,應即依倫理事件登錄表建檔,並於每月25日前彙整廉政倫理事件登         錄人員清冊、執行成效統計表報部(詳附表3-1~3-3);有違反本項關於         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等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依「陸海空軍         懲罰法」及相關規定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賡續追蹤考核       1.各單位主官(管)應深切體認「風氣維護」執行成效之良窳,影響部隊風        氣甚鉅,確依具體作法積極督導、認真執行,並負成敗責任。

       2.國防部每年編組對國軍各單位實施「專案督導」,除驗證各單位執行成效        外,並抽查各級部隊實況,追蹤複查缺失改進情形,各單位亦應比照逐級        實施督導檢查,並紀錄備查。

       3.執行(或督檢)較優單位或處理重大個案認真、圓滿,足堪楷模且有佐證        資料可稽者,應於集會公開表揚,並予行政獎勵。

       4.執行(或督檢)較差單位,除於會報中定期檢討要求改進外,其缺失情節        重大者,應專案檢討改進並議處失職人員。

    (四)鼓勵檢舉不法       1.為配合政府獎勵檢舉貪瀆,國防部政風室設檢舉專線,另國軍設立「端木        青檢舉信箱、電話」及「各級主官電子郵件信箱」,受理各項檢控案件。

        (1)國防部政風室檢舉專線: (02)23315100、檢舉信箱:臺北郵政 90018          號信箱。

        (2)國防部專設檢舉貪瀆信箱─臺北郵政 90012附5號端○青先生收;檢舉          電話(02)23119706。

        (3)各級主官電子郵件信箱          部長:[email protected]          總長:[email protected]          政治作戰局局長:[email protected]          陸軍司令:[email protected]/html/indel.htm          海軍司令:[email protected]/gov.tm          空軍司令:[email protected]/office/help.asp          後備指揮部指揮官:[email protected]          憲兵指揮部指揮官:[email protected]       2.各單位除應積極教育官兵正確檢舉不法觀念,另發現檢舉不實,有挾怨報        復或惡意檢控經查有實據者,應依「國軍收受檢舉案件處理要點」追究檢        舉人責任。

       3.檢舉人於貪瀆罪未發覺前,除向「端木青檢舉信箱」「各級主官信箱」檢        舉不法外,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3條規定,並可直接向管        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各地區憲兵隊檢舉。

凡檢舉人所檢舉之案件合於「證        人保護法」之規範者,並得依法聲請保護。

  第三節 其他要求事項 五十二、嚴禁贈受財物    (一)各級主官(管)持恆要求所屬官兵及雇員(工)、學員(生)確實踐履「下       級(低階)不得對上級(高階)、上級(高階)不得接受下級(低階)送、       受禮(含花籃)、請客、邀宴」之要求;惟長官對部屬及代表長官對官兵、       退役袍澤之慰勞、慰問、獎賞等,悉依現行規定辦理。

    (二)恪遵「不送禮、不受禮」規定,尤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       財物或不法利益;如受贈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主官及       知會政風或監察單位,政風或監察單位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       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移送偵辦或其他適當建議,經主官核定後執       行。

    (三)各級不得藉年節或調職為由,擅自變更預算科目,做為致贈禮品(金)或獎       勵部屬之用。

    (四)官兵相互間有隸屬關係者,除婚喪喜慶等正常社交禮俗性質及長官對部屬之       獎(慰)助外,不得贈受財物,確維官箴。

五十三、杜絕飲宴應酬    (一)嚴禁與外界不當聯誼、參加無謂應酬,並恪遵「不請客、不赴宴」規定,除       參加上級舉辦之聯誼性餐會外,不得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之飲宴或       其他活動。

    (二)各級幹部凡因公至下級視察、調查、出差、開會等活動時,除茶水及執行公       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等事宜以外,不得接受相關單位之飲宴或應酬       招待。

    (三)重要節慶聚會時,應以參加團拜、集會聯歡或茶會方式行之;如有不可避免       之餐敘,儘量以餐盤或餐盒方式實施;另辦理餐(茶)會時,應力求節約,       避免舖張浪費。

    (四)歡送調職、離退人員,配合每月慶生餐會或每週莒光日加菜時機,辦理迎新       送舊,增進袍澤情誼。

    (五)晉升或調職人員,除參加上級或單位統一於營區內由長官主持之慶祝餐(茶       )會外,嚴禁假借任何名義邀宴或受邀;凡有違反規定者,按規定懲處。

    (六)嚴禁官兵以「破冬、破百、破月」或慶生等名義,藉機飲宴餐敘;亦不得利       用公共設施充任私人設宴招待場所,破壞純樸軍風。

五十四、嚴禁國軍官兵不當借貸賒帳    (一)各級主官(管)應恪遵「嚴禁國軍官兵向不法機構借貸懲處規定」,並主動       查察所屬官兵有無相互借貸、利用職權向部屬借貸,或以有關證件向地下錢       莊質押借款引發債務糾紛等情事。

    (二)購物應依規定程序申請採購,確認有合法之預算,並簽奉權責長官核準,始       得辦理;嚴禁任由官兵逕自採購、代墊款項及向商家賒欠;發現官兵在外因       公賒欠,單位應主動協助償清,避免發生糾紛。

    (三)各級應不定期實施財務督導及詢訪營外有往來商家,以瞭解所屬財務支用及       官兵有無在外賒欠情形。

五十五、嚴禁國軍官兵籌組互助會及在營直(推)銷    (一)國軍官兵應專心致力於本務工作,不得於營內籌組、招攬參加互助會或從事       直銷、代為推介各種商品等各種牟利(詐騙)行為。

    (二)各級主官(管)應加強查察,嚴禁幹部利用職權要求所屬官兵或同儕間相互       籌組、招攬或參加互助會,藉機牟利或詐欺取財,凡發生財務糾紛者,雙方       均應嚴懲不貸。

    (三)加強內部預防機制,防範官兵、雇員(工)及學員生,無心本務或發生財務       糾紛;另對營外參加互助會、從事推介(直銷)而發生財務糾紛者,將追究       損及軍譽違失責任。

    (四)不得藉職務之便或其他理由,引薦他人進入營區直銷或推介各種商品(如壽       險、信用卡等),如有故違禁令者,嚴懲不貸。

 第二章 落實財產申報   第一節 財產申報目的 五十六、目的    為維護優良軍風,健全清廉作為,落實陽光法案,確保申報權益,並利國軍機關及    人員執行財產申報作業依循,特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    行細則等相關條文訂定本規定。

  第二節 一般規定 五十七、應申報財產人員    下列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之軍官、文職及聘雇之國軍人員,應申    報財產:    (一)政務人員。

    (二)文職人員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

    (三)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四)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含科聘、技聘及一般聘雇人員)       。

    (五)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六)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列舉之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       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

    (七)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八)上述以外之國軍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       ,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申報人具有上列二種以上身分者,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

但受理    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

五十八、應申報之財產    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下列財產,應一併申報: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應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如係於       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       價值之財產。

    (三)保險內容為「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類型之保       險契約。

    (四)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五十九、受理申報機關及單位    國軍人員受理申報機關及單位:    (一)法定受理申報單位:       國防部政風室受理部本部四司七室人員之申報及全軍相關統籌業務。

    (二)指定受理申報單位:       1.國防部總督察長室(軍紀督察處):        (1)受理國防部直屬機關(構)、單位;軍事學校;參謀本部及直屬機構、         部隊等單位人員申報相關事宜。

        (2)受理陸軍、海軍、空軍司令部及後備、憲兵指揮部等單位副司令、副指         揮官、參謀長、副參謀長、政戰主任、政戰副主任、督察長(主任)、         副督察長(副主任)、軍紀督察組組長、副組長等申報人員申報相關事         宜。

       2.陸軍、海軍、空軍司令部督察長室軍紀督察組及後備、憲兵指揮部督察室        軍紀督察組:        受理除第二款第1目之(2)以外之所屬人員申報相關事宜。

    (三)法定受理申報機關:       監察院受理政務人員、各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主官、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       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國軍機關首長、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       事及監察人,以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等人之申報事宜。

六十、申報類別   國軍人員應申報類別:   (一)就(到)職申報:      國軍人員初次擔任第二點應申報財產職位者,或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      構)變動者,應於就(到)職起,三個月內申報。

   (二)定期申報:      第五十七點所定之申報人應於每年11月 1日至12月31日止,辦理定期申報,惟      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其他類別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三)代理(兼任)申報:      國軍人員代理(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者,應於代理(兼任)屆滿三個月起      ,於三個月內申報。

   (四)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申報:      國軍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      兼任)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

但於辦理卸(離)職      或解除代理(兼任)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時,應依規定辦理就      (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申報。

   (五)核定申報:      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國軍人員,應於核定日起三個月內申報。

   (六)指定申報:      各受理申報單位如認所屬人員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四項所列之事由      時,得檢具理由及相關事證,函送國防部政風室轉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構)      核可後指定申報。

被指定申報人員應於核定日起三個月內申報。

  第三節 作業規定 六十一、作業規定    國防部政風室及各指定受理申報單位應確遵法令規定,執行下列作業:    (一)申報資料維護:       應將所轄申報人基本資料,建置於「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執行       電腦後台管理維護、通知申報及資料移轉等相關事宜。

    (二)舉辦教育訓練:       國防部政風室配合每年定期申報時程,視必要結合各指定受理單位,於每年       9月至10月底前,辦理財產申報說明會,輔導申報人辦理申報作業。

    (三)通知辦理申報:       1.於每年定期申報開始前,應先確認申報人,依序號、單位、階級、職稱、        申報人姓名、備考之格式繕造名冊,通知申報人於法定期限內申報。

       2.每月25日收受一級單位彙報之異動名冊後,應視情形附具送達證書,以書        面通知申報人於法定期間內申報。

    (四)受理申報作業:       1.受理申報後,除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外,應製發收據予申報人,並依據「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實施形式審核,發現不合規定者        ,應通知其限期補正,申報人逾期不為補正者,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

       2.申報人如逾期申報,仍應受理,並應就其有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之情事,        進行審查。

    (五)受理申請查閱:       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依相關法令供人申請查       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六)實質審核抽籤:       1.每年定期申報期間截止後,各指定受理申報單位應依第        (三)款之規定格式,繕造年度抽籤名冊,函送國防部政風室據以辦理統        一抽籤作業。

       2.國防部政風室應依法務部規定之時間及查核比例,於工作會議或公開場合        以抽籤方式抽出應受審查之申報人。

       3.指定受理申報單位應於抽籤後二週內將中籤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之        姓名、身分證號,造冊併附電子檔函送國防部政風室辦理統一查詢作業。

        如有特殊或遺漏情形,應自行發文函查。

    (七)申報資料審核:       1.依據各受查詢機關查詢結果,比對申報義務人申報資料有無申報不實或財        產異常增減,填寫「財產申報實質審核情形彙整表」。

       2.如申報人涉有申報不實情事,應請申報人提出書面說明,作為判斷有無故        意申報不實之佐證參考。

       3.通知申報人補正或說明之時間,以通知到達二週為期;經補正或說明仍有        疏漏者,得再予申報人一次補正及說明之機會。

       4.受理申報單位對審核結果,應留有完整之紀錄。

    (八)申報不實陳報:       發現申報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限申報、未為申報、故意申報不實及受查詢單位       拒絕說明(提供)、不實說明(提供)者,均應填具各類「裁罰陳報單」。

    (九)申報資料保管:       申報人於申報身分存續期間,申報資料應繼續存管;申報人喪失應申報財產       之身分者,自申報人喪失所定應申報財產身分之翌日起,其申報之資料應保       存五年,期滿應予銷毀,但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者,不在此       限。

    (十)申報資料移轉:       1.申報人職務或職位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原受理申報機構(        單位)應於異動生效日起二個月內,將書面申報者之書面申報資料函送新        受理申報機關(構);如係網路申報者,應至「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系統」執行移轉及變動等電腦後台維護作業。

       2.申報人異動後改向監察院辦理申報者,原受理申報單位應於異動生效日起        30日內,至「監察院網站/陽光法案主題網/機關(構)團體人員/財產        申報人資料通報平台」辦理通報作業。

    (十一)疑義解釋: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發生執行疑義時,應函送國防部政風室轉請法        務部解釋。

六十二、應配合事項    國軍各相關單位、人員應配合下列事項,以落實財產申報工作:    (一)申報人       1.申報人應於法定期間內,登錄法務部「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網站        (http://pdis.moj.gov.tw/),完成各類申報義務。

       2.申報人如因任務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使用網路申報,得經受理申報單位        核准後,採書面申報,其申報資料得委託專人親送,或以掛號郵寄受理申        報單位,收件時間以郵戳為憑。

       3.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或受理申報單位通知限期補正者,採網        路申報方式者自行更正後,重新上傳申報資料;採書面申報者,得重新填        寫申報表,向原受理申報單位申請更正,惟原申報資料不得抽換。

    (二)其他       1.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於申報對象就(離)職、代理、兼任、退伍發布人事命        令時,同時以書面副知所屬受理申報單位;對第四點第三款應向監察院申        報人員之就(離)職、退伍,應將人事命令同時副知國防部政風室及所屬        受理申報單位,若因未副知受理申報單位致延宕通知申報、資料移轉作業        時,人事權責單位應負行政疏失責任。

       2.為齊一標準,國軍人員之異動申報日一律以人事命令生效日為異動日。

       3.各單位應由專人於每月20日前,繕造所屬申報對象管制名冊,檢附異動人        員人事命令影本,函送一級單位;各一級單位於每月25日前彙集所屬全部        申報人異動資料,轉報該管受理申報單位,俾利辦理通知申報、資料移轉        等相關事宜。

       4.申請查閱者應填具申請書,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辦理申請。

六十三、一般規定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各項表格、相關法令規定,請至「軍網入口網站/網網相連    /政風室/財產申報專區」或「法務部廉政署網站/財產申報專區」下載運用。

    各受理申報單位辦理財產申報作業,應確遵「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注意「行政程序    法」、「行政罰法」等規定,以保障申報人權益。

第四編 案件調查與申訴處理  第一章 案件調查   第一節 案件調查目的 六十四、目的    案件調查之目的,在還原每一案件之事實真相。

應針對案情,作詳細探詢查證,毋    枉毋縱,予以合法有效之處理,維護國軍軍(風)紀,防治不法(當)情事。

  第二節 權責劃分與迴避原則 六十五、調查事項    (一)各業管及監察官基於主官指揮權之行使,承主官之命,對軍事機關人員查究       違失、行政責任或功過,實施行政調查。

    (二)各單位肇生重大違紀犯法及傷亡等案件,由各業管單位依權責編組專案小組       負責調查,其處理及善後則由有關部門負責。

六十六、調查權責劃分    (一)主官對所屬單位人員所涉案件,得依案件屬性依權責指示單位監察官或業管       部門逕行調查。

    (二)屬監察部門負責之案件,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致案件調查權責不明或爭議時,       由共同上級之監(督)察單位(監察官)簽奉主官核定後實施調查。

    (三)案件調查權責單位,如無監察官(員)編制或缺員,應依案件屬性,由單位       業管部門派員調查。

    (四)編配、配屬單位之案件,受編配、配屬單位應派員先期處理,並將處理情形       交原建制單位實施調查。

六十七、迴避原則    (一)監察官(員)於案調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        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5.被調查人與調查人員有隸屬或管理考核關係之長官涉案。

    (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三節 案件受理 六十八、案件調查來源    (一)交查:凡行政院、立院交查,上級單位或長官交辦之案件,均應登記列管,       於一個月內查復;另監察院交(委)查,於二個月內查復。

    (二)移查:通常由情、調機關、保防安全部門移轉檢情資料或新聞單位所移輿論       指摘事項。

    (三)發現:藉督導、檢查、抽查、驗收、訪談等方式,主動發現不法(當)情事       而簽准調查之案件。

    (四)檢舉:檢舉人或被害人以書面、言詞(於調查前補提資料並簽名)或電子郵       件等方式,向各級長官或監察部門提出者。

    (五)報告:當事人(嫌疑人)違犯法(禁)令規定,自動向所隸單位長官或監察       部門提出書面或言詞(於調查前補提資料並簽名)報告,陳述其違犯事實,       並提供相關資料者。

    (六)申訴:是指國軍官兵個人或家屬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及官兵受到不當處分或       冤屈不平事件,以書面或言詞(於調查前補提資料並簽名)向各級主官(管       )、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人員)提出申訴之案件。

    (七)陳情:係指人民對於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       於調查前補提資料並簽名)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六十九、案件調查處理原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73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4、15條暨「國軍收受檢舉案件處理要點」第5、6點規定,審慎檢討是否受(處)    理,並就案件內容及調查權責,據以簽准自查、交查或存查。

    (一)應予處理之案件       1.檢舉人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以電子郵件        檢舉應具姓名及電話等),檢舉內容具體者。

       2.凡上級交辦案件,除參處案件外,均應依規定查復。

交查案件祈望語說明        (1)查處:各單位調查處理,及檢討違失責任。

        (2)查處見復:各單位調查處理,並檢討違失責任呈報。

        (3)查明見復:各單位調查澄釋真相後呈報。

        (4)派員查處:受文單位逕派人員調查,不得委託下級調查。

        (5)參處:各單位列為一般案件參考辦理。

       3.各級受理單位、人員,對檢舉人姓名、住址、電話等,應予保密;如信件        來源確屬單位檢舉人親筆者,應另行打字交查(原跡不發文,並保留檢舉        人身分)或自查,以維護當事人權益,防範不良後遺。

       4.由各級保防安全部門移轉之檢情資料,應有檢舉人姓名或電話等聯絡方式        ,並按前項處理方式辦理。

    (二)得不予處理之案件       1.無具體內容或未具姓名及住址者。

       2.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不實或電子郵件未檢附姓名及聯絡電話        者(若收到僅留電子郵件位址者,先由收辦單位回復,要求陳情人檢具真        實姓名及聯絡電話,經查證後予以審定受理或不受理)。

       3.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仍一再陳控者。

       4.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5.應移請相關業管單位辦理者:        (1)被檢舉人或事務,不屬國防部職權管轄範圍。

        (2)應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者。

        (3)對於法令規章或業務性之質疑案件。

    (三)應通知檢舉(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之案件       1.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2.已進入司法偵審程序者。

       3.已進入訴願、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程序者。

       4.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5.檢舉事由純屬私人糾紛,非行政單位或長官處理權責,可逕循法律途徑解        決者。

    (四)有關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違紀及傷亡事件之調查處理,依現行「國軍軍風       紀維護實施規定」辦理。

    (五)調查前,應簽請核准,以主官命令進行調查。

  第四節 調查程序 七十、案情研判   (一)案件調查前,應就案情詳加研判分析,程序如次:      1.依資料來源,判斷案情真實性及可能衍生之後遺。

      2.分析檢舉人與被檢舉人關係,有無挾怨報復之可能。

      3.分析檢舉人所提證據,有無偽造、變造之情事。

      4.分析被檢舉人身分及其職權能力,對被檢舉事項之可能性。

      5.案內所舉時間、地點,是否可能發生檢情列舉之事項。

      6.檢舉之情節(起因、經過),是否符合常情。

      7.研判可能共犯與證人。

   (二)思維程序      按何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嫌疑人、被檢舉人)、何事(種類)、何時      (時間)、何地(地點)、何物(物證)、何故(理由、動機)、如何(情況      )等「七何」要項,逐一過濾,同時考量其相互因果關係,以瞭解全案,俾利      調查之展開。

七十一、策訂計畫    (一)擬訂調查腹案       1.研訂調查重點及方式        (1)以涉案嫌疑人及被檢舉人為對象,詳列調查重點,依據「案情研判」結         論,擬定調查方向及方法。

        (2)對案情重大、複雜或牽涉較廣之案件,得簽准成立專案小組,明確律定         成員職責,邀集相關單位協助調查,並召開專案會議研討,由召集人統         一指揮督導及適切分工,以利調查之進行。

       2.決定「人」的調查訪問次序        通常對人的調查是先查證原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最後訪問被檢舉人。

        如有多數證人,對可能被串通及對調查有幫助之重要證人,應儘先訪問;        如有多數被告,則依案情狀況,決定調查先後,原則如左:        (1)依案情而言,關鍵性人員先調查。

        (2)依階級而分,低階者先調查,但關鍵性人員則否。

        (3)一般性案件,其涉嫌情節輕微者先調查,但重大案件則否。

       3.決定「事」或「物」的調查蒐集順序        (1)先蒐集牽涉單位現在任務、駐地及所涉人員之職務、住址及各種動態資         料。

        (2)對可能被湮滅之事物,或關係案情之重要事物,應儘速調查,並予拍照         或錄影(音)存證。

        (3)對不可能湮滅變更之事物,陸續調查。

    (二)協調連繫支援       1.調查所需人力、經費及其設備(含車輛、儀器)、行政支援等之獲得,均        應先行協調,完成準備。

       2.如係專案小組或由有關人員協助調查時,對於人員之工作分配和分組進行        等事項,應就實況,靈活運用,以發揮人力之最高效用。

       3.案件調查時,常隨案情演變,需約談民人或向其他機關調卷瞭解,均有賴        憲警及軍事安全總隊等單位之協助。

凡需情治單位人力、技術、器材協助        支援,應備妥公函親自前往協調,並於事後函謝。

    (三)核定調查計畫       調查人員經研判、協調及考慮相關因素,決定調查方式與重點後,即應按規       定填列調查計畫表,並視案件之大小簽呈或面報主官(管)核定,以主官之       命令進行調查 (案件調查相關表格請參閱附表 4-1~6 )。

七十二、案件調查實施步驟    (一)調查方式:       一般案件之調查,通常是以公開調查為主,秘密調查為輔,方式概列如下:       1.直接調查:        係針對案列情節,直接向當事人或關係人調查。

此種方式,適用於案情簡        單,事證齊全,以直接查詢即可瞭解事實真相之案件。

       2.間接調查:        係先就被檢舉人之親友、同事方面,作側面採訪,或對有關事物作間接之        查證,俟獲得部分線索或證據後,再作直接調查。

此種方式,通常為檢舉        資料中,未列舉具體事實,如以直接調查,恐有串通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        時適用之。

       3.委託調查:        此種方式,僅適於案內某一部分證人或事物,因相距過遠,往返不便,尚        待證明時,得委託其附近所屬單位監察官代為查證。

非不得已,宜少採用        。

    (二)調查步驟       1.拜訪被檢舉人之單位主官:        調查人員於到達被檢舉人單位後,應先行拜訪被檢舉人單位主官(被檢舉        人為單位主官時,不在此限),出示調查命令或證明主官(權責長官)核        批之文件,簡敘任務,並商請必要之協助。

       2.訪問檢舉人:        應以密訪為原則,查詢其與被檢舉人之關係,及其檢舉動機與目的,並請        其提供搜集證據之方法與調查線索。

另不論其是否要求代守祕密,調查人        員對案情來源均必須保密,以免引起無謂困擾。

       3.訪問證人(關係人)並搜集物證:        訪問證人(關係人)時,應先告知偽證之責任,然後提出有關作證之事項        ,請其作忠實之陳述。

       4.訪問被檢舉人:        應先告知其檢舉要點,並請其提出申辯或反證,凡有利於被檢舉人之人證        、物證,均應注意調查。

惟對檢舉案來源,應絕對保密。

    (三)證據搜集:       1.調查人員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蒐整。

當事人於調查過程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調        查單位(或其所屬上級單位)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調查單位認為無調        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2.調查案件必須根據證據,始能認定,所謂證據,係指直接間接足以證明涉        案行為之一切證人、證物而言。

參據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規定:「犯罪事        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及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        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        人」;故搜集證據,實為案件調查之主要工作,搜集證據時,並應注意證        據之效力,無論人證、物證,均應窮究根源,相互參證,以防被偽證所矇        蔽。

搜集證據之方式如左:        (1)人證         A.參據行政程序法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          據實製作書面記錄」;惟未設監察官之單位服行監察職務人員執行案          件調查時,一律嚴禁使用談話筆錄,應以「洽談紀要」、「報告(自          白)書」方式獲得為主。

         B.約談重大案件人證,錄取洽談紀要,或索取書面證明,或代錄其要點          ,應請其簽證;如不願作成洽談紀要,又不肯出具書面證明,而其所          供證詞,關係案情重大者,經當事人同意得予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          ,並得全程連續錄影。

         C.約談證人, 應經當事人同意命其就約談 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證人          陳述後, 為使其陳述明確 或為判斷其真偽,應為適當之詢問。

         D.被檢舉人對於涉案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以強暴、脅迫、利          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取得;另就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          明之方法,應於洽談紀要或洽談紀錄表內記載明確。

         E.對被檢舉人之自白,不得作為涉案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後,方可採為證據。

         F.證人之推測之詞 ,不得作為證據。

         G.國軍行政案件調查蒐證作業執行方式對照表 (參閱附表4-3),洽談紀          要及報告書格式(參閱附表4-4、4-5)。

        (2)物證         A.參據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          ,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         B.保留事證及有關物件,或原始單據、憑證字跡,以及有關文卷,如因          文件過多,或特殊原因,不便分割時,可抄錄、影印副本,或拍攝照          片;於調查期間,對某種物證,一時無法辨明其真偽時,得會同其單          位主官(管)或所持有人封存,另行審查檢驗鑑定。

         C.調查人員如有需要,得將有關單位之案卷臨時封存,或攜去一部或全          部,攜去之案卷,應給予調卷單,用畢後如毋須附卷者,即予退還;          若附卷需留用者,應留存影本。

正本即予退還。

        (3)佐證資料彙整         A.將有關資料證據,依先後次序或分類賦予編號。

         B.證據屬文件者,應依編號裝訂成冊,製作目錄於文卷首頁。

         C.證據屬物品者,應分別包裝,並貼籤條標註編號、物品名稱。

         D.調查人員對調查所得證據,應妥善保管,如因路途遙遠或攜帶不便時          ,應封固掛號付郵,不得托人攜帶。

         E.調查人員搜集證物時,應會同該管長官在場,要求當事人自行開啟房          門、櫥櫃、抽屜及口袋等,接受檢查,並將物品、文件攤示,嚴禁自          行動手翻找。

         F.若以照相採證時,應注意涵蓋週邊相關位置。

    (四)約談方式與應行注意事項:       1.調查人員約談檢控雙方及關係人,宜透過單位主官命令被約談人於特定時        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約談,必要時得邀被約談人至指定地點。

另被約談        人於約談前、後,均應由單位派員陪同來、回,以明安全責任。

       2.調查人員實施約談,不得於夜間(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行之,        惟如被約談人明示同意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但應於筆錄、洽談        記錄表或報告書中陳明並記載。

另應考量被約談人用餐、如廁等需要,適        予處理。

       3.調查人員與案內有關人員談話時,非有必要,宜避免第三者在場;惟如被        約談人係女性者,應由其指定第三者(以女性為宜)陪同;又如案情需要        時,經當事人同意可採現場錄音或錄影方式實施。

       4.被約談人有數人時,應分別(隔離)約談。

其未經約談者,不得在場。

       5.談話時要把握案情重點,語意力求簡明,並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使用強        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6.如被約談人保持緘默,或採取不合作之態度,調查人員得請其單位主官(        管)或政戰人員作陪,以為證明,並明告約談係予其申辯之機會,另依搜        集資料及其他關係人證詞,慎加研判推斷。

       7.調查人員對有逃亡或湮滅證據及串供之虞人員,應一次完成約談,若受證        據等因素影響必須再約談時,宜先請單位主官(管)派員嚴加管制看護,        以維紀律安全。

至情節重大有移法偵辦之可能時,應儘速簽報權責長官核        示,免生後遺。

       8.洽談民人需先徵得當事人之同意後為之。

對於缺乏具體違法事證之民人、        或其僅具關係人或證人身分者,拒絕接受訪談時,調查人員不得強行訪談        ,必要時可採電話洽談取得所需資料,惟應先徵得當事人同意並完成充分        準備及備妥錄音設備後行之。

       9.對民人涉案有具體違法事證者(經調查軍中涉案人員證實該民人涉嫌不法        時),應即將相關資料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調查人員不宜直接介入調查,        以免產生不良後遺。

       10.被約談人員如需單位派員陪同,應請陪同人員填具保密切結,並於約談完        畢後陪同被約談人員返回單位,以明安全歸建之責。

    (五)紀錄製作:       1.案件調查程序中,為調查事實及證據,經當事人同意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

       2.製作談話紀要,應先詢其姓名、年齡、出生地、職階、任職或服役之期間        、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以辨識其有        無錯誤。

並以問答方式記載,文字力求簡明、真實,重點細節、過程必須        完整,語意務求通順、清晰,字跡不可潦草。

       3.重複詢問之處,應詳細記載,不可省略。

       4.記載完畢,應交被約談人詳閱,經其認明無訛後,請其於洽談紀要記載之        末行及尾部答話人欄簽名或蓋章。

       5.洽談紀要如有增刪修改之處,應由被約談人加蓋印章或簽名。

       6.洽談紀要有兩頁以上者,應立即裝訂,並由被約談人當場於騎縫處加蓋印        章或簽名。

       7.被約談人如拒絕在洽談紀要上簽名、蓋章或簽名時,不得強制為之,應先        向其說明不合作之利害。

如其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        記於洽談紀要。

如仍遭拒絕,應將其拒絕原因或理由記載於洽談紀要上,        並由在場之第三者簽具見證。

       8.使用洽談紀錄表時,通常採條列或綜合式記述,被約談人除須於姓名欄內        簽名外,並應於洽談事項最後一條之後緊接簽名,以防增添字句;若被約        談人拒絕簽名或係電話取得洽談內容,無法實施簽名時,得由在場第三者        簽名作證。

       9.被約談人對案件事實瞭解深入,或涉案情節輕微,或案情單純案件,通常        以由被約談人書寫報告書為宜;另視案情之繁簡,得採條列或綜合敘述方        式記述。

  第五節 結案處理 七十三、完成報告    (一)整理資料       1.全案有關資料、證據,應依先後次序,分類賦予編號,以便於調查報告中        引述。

       2.證據屬文件者,應依編號裝訂成冊,並製作目錄附於文卷首頁,隨同報告        上呈。

       3.證據屬物品者,須分別包裝,並加貼籤條,標註編號及物品名稱。

    (二)檢討案情       針對案情,依據所獲證據,以客觀態度,逐項審查檢討,並應分析案情發生       主因,作預防性之建議。

    (三)撰擬報告       調查人員應根據調查事實,配合有關證據,撰擬報告宜公正,其方式依報告       時機區分二種:       1.初步報告        用於單位發生重大違紀犯法及傷亡事件初期,因應上級需要、狀況指導、        民代關切及新聞處理等需求,所作之調查報告。

其內容通常包含案情摘要        、處理情形(或處理方向)、檢討、建議或改進意見、及人員基本資料等        要項,並得視案情需要增刪,不拘泥一定格式。

       2.總結報告        即案件調查報告,通常區分表格式與直敘式等 2種記述方式,其要項如下        (1)(申訴、陳情或檢控)摘要:簡述案件來源及內容要點。

        (2)查證情形:依據事實,分段敘述,詳細查證,並在每一段末,引述有關         證據。

        (3)檢討:依據查證情形,還原事實真相,並逐項檢討各段違失責任。

        (4)結論:歸納事實及會辦意見,公正、客觀判定結論與責任歸屬,不得使         用模稜兩可之文字。

        (5)建議:依據結論,依法行政,研提失職人員處理建議及預防改進措施。

    (四)要號歸檔       全案調查報告於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應依「國軍文書處理手冊」相關規定       「要號歸檔」,以利查考。

七十四、案件調查保密暨保障原則    (一)各級接獲具名檢控案件時,應對其身份保密,保障其合法權益,並須追蹤防       範檢舉人遭受單位幹部、同僚刁難或報復情事,若有違犯者,加重懲處。

    (二)調查人員及各級審、核、經手人員於調查前、中、後,應謹守「案情不公開       」原則暨保密規定。

凡未經合法程序、非經權責長官核准,均不得洩漏執行       職務所知悉之事項,違者,依有關規定檢討懲處。

    (三)案件經查證不實者,各單位應依國防部87年 5月22日祥祺字第 05806號令頒       「國軍處理匿(冒)名陳情、檢控案件原則及作法」,由其上一級主官依狀       況適採公開方式澄清,釐清是非還其清白。

七十五、案件調查一般規定    (一)調查人員於調查過程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       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若有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       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此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       ,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二)調查人員出示調查命令後,有關單位或人員,均不得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       資料,及調閱有關案卷,如發現有拒絕情事,應視情節輕重簽處行政責任。

    (三)調查人員調查進行中,受調查單位主官,應予工作上之便利,必要之行政支       援,並嚴禁干擾。

    (四)調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之饋贈、招待、賄賂或向其借貸、推薦、請託等情       。

    (五)調查人員不得故意湮滅證據、挑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間之情感,或故佈法網       誘人入罪等。

    (六)調查人員執行案件調查時,應公正周密,逐項調查,不得遺漏;各級審核單       位對下級呈報案件,如有調查不周,應飭令重查或檢討;各級調查單位對上       級審退案件,應重新查明疑點,並依期限查復。

    (七)各單位呈報調查報告時,其報告首頁部分,應影印原始文件呈報,不可打印       。

    (八)調查業務承辦人,對上級交辦案件,應將查處情形,迅速呈報。

調查處理時       間以一個月為限,逾期者,交辦之上級單位應催辦之。

    (九)有關監察院或行政院函轉之調查(糾正)案件,均透過政務辦公室(公共事       務處)簽轉辦理。

各單位對收辦案件應依指定期限查(回)復國防部各業管       聯參(交辦單位),俾利該業管於時限內(依監察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為二       個月)將辦理情形簽核,並以部函函復(或逕復陳情人)。

餘有關監察院調       查(糾正)案件之協調處理,概依國防部現行相關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第二章 國軍處理重大違失案件作業   第一節 目的 七十六、目的    旨在明定國軍肇生重大違失案件處理之業務權管責任,期發揮及時效能,有效掌握    重大違失案件處理先機,爰依據「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處理重大違失事件作業要點」    ,結合本部特性訂定。

  第二節 案件屬性與權管處理區分 七十七、案件屬性與權管處理區分    重大違失案件區分違法、風紀、危安及傷亡等 (相關行政調查處理權責表如附件 4    -7)。

    (一)違法案件       1.總督察長室        貪瀆、不當管教、暴行及性嬉戲等案件。

       2.政治作戰局        叛逃、敵諜、重要機密資訊遭竊(外洩)及儲存機密資訊之重要通資電裝        備遭竊等案件。

       3.法律事務司        違反毒品案件(依「國軍毒品防制小組運作要項」分工原則辦理)。

       4.後次室        盜取(賣)及遺失軍品案件(依國軍「軍品及軍用器材」各機關權責劃分        表辦理)。

       5.政風室        貪瀆舞弊案件(依政風室與總督察長室分工原則辦理)。

    (二)風紀案件       1.總督察長室(軍職)、政風室(文職):(不當場所及不當接觸之判斷原        則,依「行政院修正公務員廉政倫理須知」認定):        涉足不妥當場所、鬥毆、酒後滋事(駕車)、不當男女關係、不當接觸(        推介、借貸、投資、消費、吸金地下錢莊借貸)等案件。

       2.人次室        性騷擾(處理程序依「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實施規定」辦理)及違反國軍        人員營務營規管理規範等案件。

    (三)危安案件       1.總督察長室:飛、航安事件。

       2.軍備局:        國防部所屬國防事業單位重要設施爆炸、失火及重大工安等危安案件。

       3.後次室        械彈(油料)遺失、短少及油(彈)庫、火砲或重要設施爆炸、失火、後        勤工作及工安等危安案件。

       4.通次室        電腦或網路遭受入侵、電腦遭受病毒感染及重要通資電設備遭竊等案件(        未儲存機密資訊者)。

    (四)傷亡案件       1.政治作戰局、軍醫局        營內自我傷害案件。

       2.軍醫局        人員腸胃不適案件。

       3.軍備局        所屬單位工安傷亡案件。

       4.作計室        執行戰備任務或警衛勤務衍生傷亡案件。

       5.後次室        油、彈庫、重要設施爆炸、失火、後勤工作、工安等危安事件及軍車肇事        傷亡等案件。

       6.訓次室        三軍聯訓基地、三軍聯合演習、軍種演訓、駐、基地訓練肇生人員傷亡、        流彈致民人重傷、死亡及訓練期間衍生中暑傷亡等案件。

    (五)營內肇生違法及死亡案件,應依「國軍各單位處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及「軍中死亡相驗案件部隊應行注意事項」,由單位主官派員實施現場管制       及封鎖,並迅即通知憲兵單位依法定程序處理。

    (六)肇生或研判可能衍生重大不良後果之各類重大案件,由權管單位(主辦)納       編協辦單位組成專案小組管辦,如權管不明時,由總督察長室簽請權責長官       核示分辦 (處理流程如附件 4-8)。

    (七)各軍司令部(指揮部)應依據本作業規定並參酌軍種任務特性訂定處理重大       違失案件具體執行作法。

  第三節 處理作業 七十八、處理原則    各單位對於重大違失案件,應秉持「依法行政」、「快懲快罰」、「重懲重罰」之    原則處理。

七十九、處理作業流程    (一)各單位於發生重大違失案件後(或接獲輿情反映),應即掌握狀況、迅速處       理,並於三十分鐘內循線反映至總督察長室及各案件權管單位,反映內容包       括下列事項,但得視實際掌握狀況調整之:       1.人:肇事人單位、級職、姓名、年齡及其他必要之基本資料        。

       2.事:案件發生經過、事實真相、原因。

       3.時:發生時間。

       4.地:單位駐地及事件發生地點。

       5.處理概況:單位目前處理概況。

       6.建議:案件可能發展及其處理建議。

    (二)各案件權管單位於第一次反映後二小時內,應撰擬完成「初步處理情形」(       內容應包含:案情摘要、處理情形、檢討建議等),並傳送總督察長室管辦       。

    (三)新聞處理由政戰局軍事新聞處負責辦理,並應掌握輿情發展;各案件權管單       位應與軍事新聞處相互配合,並提供案件相關資料及新聞稿,俾利妥善新聞       處理;另各單位提供軍事新聞處之新聞稿,應送總督察長室一份。

    (四)相關違失人員責任追究       1.對文官人員,應召開考績委員會,亦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送請監察院審        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情節重大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職務。

       2.對軍職人員,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及        國軍相關法令,召開人評會並檢討懲處,必要時得由權責單位先予調整職        務。

       3.對聘雇人員,應依勞工管理相關法令、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等辦理懲處。

       4.違失人員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法辦。

       5.對違失人員應依其身分,由人事權責單位分別召開人評會檢討懲處,如案        情簡單明確者,原則於當日召開;案情複雜者,原則三日內召開,必要時        得延長之,但不得超過一個月。

違失人員懲處應呈報權管單位審查,並管        制懲令發布。

    (五)肇事單位應併同懲處將缺失改進措施報部,權管單位接獲後,應於當日簽辦       審查,並管制追蹤後續辦理情形。

    (六)各權管單位應與軍事新聞處相互配合,針對案件處理之媒體反應,採取因應       措施及進行管控。

 第三章 國軍人員申訴處理   第一節 申訴受理 八十、目的   國軍官兵申訴制度旨在建立溝通管道、維護官兵(含聘雇人員合法權益,不包括公務   人員)及其家屬合法權益。

八十一、申訴管道(申訴受理窗口一覽表請參閱附表 4-9)    (一)「部長申訴專線」、「國防部1985諮詢服務專線」受理官兵(含聘雇人員)       及其家屬之申訴案件。

    (二)各司令部(指揮部)0800申訴專線,受理官兵(含聘雇人員)及其家屬之申       訴案件。

    (三)各級監(督)察單位(監察官)受理官兵(含聘雇人員)及其家屬之申訴案       件。

    (四)各級主官(旅級以上單位得視需要設軍線申訴電話或主官專線、信箱)受理       官兵(聘雇人員)其家屬之申訴案件。

八十二、「1985諮詢服務專線」服務範圍    (一)官兵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二)官兵個人受到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事件(三)官兵家屬應享受優待受到侵害       。

    (四)性騷擾事件申訴(案件肇生二十四小時內,移轉人事部門辦理)。

    (五)諮詢服務(有關人事服務、作戰演訓、後勤補保、醫療問題、反詐騙(含協       尋)、軍品採購、軍(風)紀、單位管教及後備管理範疇如附表4-10)。

八十三、申訴人權利    (一)國軍官兵個人權益受損,可向上級單位提出申訴,若不能解決者,則逕向國       防部或各軍司令部(指揮部)提出。

    (二)申訴案件,除有故意詆毀他人之違法、違紀之行為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予       以處分或阻止其申訴。

    (三)申訴人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撤銷申訴,然受理申訴單位得依案件過犯情節,       賡續管制單位改進及檢討情形。

    (四)申訴人若不服其裁處者,應於文到三十天內依救濟管道提出再申訴。

八十四、申訴人義務    (一)官兵申訴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不予處理       1.無具體之內容、未具姓名、單位、地址及聯絡電話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申訴者。

       3.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4.非申訴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申訴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申訴者        。

    (二)申訴人已向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或向依法提出告(自)訴,或為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議,或向訴願、國家賠償管轄機關,提出申請審議、訴願、國家       賠償,或向(為)監察院提起陳情、調查(受理)中之案件,應向受理申訴       單位報告,單位獲悉後應停止案件處理程序。

    (三)申訴內容       1.區分        (1)軍職:單位、級職、姓名、聯絡電話。

        (2)民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字號、聯絡電話。

       2.被申訴機關(人員)。

       3.申訴請求事項。

       4.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5.權益受到侵害或知悉被侵害之年、月、日。

       6.前次受理申訴之機關。

       7.若有佐證資料,可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

    (四)不得印製(複製)資料到處散發。

    (五)申訴案件經查不實或故意誹謗、誣告他人者,依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或移送法       辦。

八十五、申訴人應行注意事項    (一)申訴人提起申訴前,應另行注意「訴願法」第14條第一項及國軍官兵權益保       障會設置暨審議作業實施要點第12點等法令有關救濟期間之規定,以維自身       權益。

    (二)申訴期間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自知悉個人權益受損害或收受懲罰文書之時       起三十日內提起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項之申訴期間者,於其       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上級機關(單位)申請回復原狀。

但       遲誤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四)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申訴行為。

    (五)原處分(懲罰)機關(單位)告知之申訴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單位       )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期間。

    (六)原處分(懲罰)機關(單位)未告知申訴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       申訴人遲誤者,如自知悉個人權益受損害或原處分(懲罰)文書送達之次日       起一年內提起申請,視為申訴期間內所為。

  第二節 申訴處理 八十六、申訴處理原則    (一)態度認真,語氣和緩,講究技巧,迂迴處理,避免有不良影響,惟須符合「       依法行政」之精神。

    (二)各級接獲申訴案件應立即辦理,急迫性案件更須秉持「邊處理、邊回報」原       則,隨時回報處理情形。

    (三)處理申訴應做到「有問必答、答必中肯;有信必復,復必周延」之要求,確       實掌握時效,迅速分辦,追蹤管制,使每一申訴皆有結果。

    (四)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者,應為不受理之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1.被申訴人非國防部職權行使對象者。

       2.申訴事由非屬國軍職權管轄範圍者。

       3.應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提起訴訟者。

       4.應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

       5.申訴經處理函復而一再申訴。

       6.申訴人自誤訴願或訴訟程序或放棄權利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案件,        如被申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者,仍應辦理。

       7.涉及陳情、檢控、揭弊等,非權管案件,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        知當事人。

    (五)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申訴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1.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2.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3.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4.申訴事由純屬私人糾紛,非行政單位或長官處理權責,可逕循法律途徑解        決者。

八十七、申訴人保障    (一)申訴人保障規定之宣導       各級應運用幹部教育及各項會議中,持續宣導申訴相關規定,置重點於申訴       保障條款─「接受官兵申訴之人員或單位,對申訴當事人之安全負有維護保       障之責,應視其所處的環境,採取積極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當事人遭受被申       訴對象報復之可能」,從觀念上教育幹部,以建立對申訴制度之正確認知。

    (二)申訴人身分之保密       1.申訴人身分(如姓名、單位、住址、聯絡電話等)確實保密,調查人員調        查案情時,應注重技巧,迂迴處理,並恪遵相關保密規定,防範申訴人身        分揭露;另由軍團級(含比照)監(督)察單位(監察官)於申訴錄案日        起一年內,定期追蹤申訴人是否遭受單位幹部、同僚刁難或不當情事,若        有違犯者,依情節分別予以行政處分或移送法辦。

       2.申訴案件若事涉領導統御、不法情事及人身安全等情,為免申訴人或與其        有密切利害關係人員遭報復,各單位應視案情需要,得由軍團級以上單位        ,主動調整申訴人及相關佐證人員服務單位,避免衍生後遺。

八十八、作業程序    (一)案件處理與時限       1.申訴案件處理權責,提升至各軍司令部(指揮部)及軍團(空軍飛行聯隊        以上單位)相關業管單位,並於調查後統一回復申訴人並副知本部,以周        延案件處理適處性與時效。

       2.各單位於接獲上級交查案件,應立即呈核單位主官,急迫性案件(如體罰        、凌虐、不當管教、情緒失衡及自我傷害傾向等生命受到危害之情況)除        立即回報司令部(指揮部)協處外,並依案件屬性,通報相關權管單位管        制,防患未然;一般性案件(如薪餉啣補、休假、貪瀆不法與風紀問題等        ),各單位接獲後,應即刻辦理,並以最迅速方式處理、回報,全案處理        時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3.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及時處理完畢,應簽請權責長官核准延長,惟以一次        一個月為限,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訴人,同時副知國防部。

    (二)各軍司令部(指揮部)對立法院、監察院交查(辦)之陳情案件,應確實管       制,依時限處理回復,必要時應派員說明釋疑。

    (三)營、連級接獲官兵申訴後,應儘速處理,並紀錄於「政戰工作紀要」。

    (四)聯兵旅及直屬群級以上單位受理申訴,應寫明單位、級職、姓名、住址、敘       明案情及具體事實,如有證人應將姓名、住址,詳細記載,以便查證。

    (五)各級接獲內容具體之申訴案件時,應審慎研析申訴內容,除當事人與調查(       處理)人員有隸屬或管理考核關係之長官涉案,由上一級單位處理;餘以原       單位調查(處理)為原則;若案情重大時,各司令部應派員處理。

    (六)國防部「1985諮詢服務專線」受理之案件,於呈核權責長官後,依類別統由       各聯參依權責管制及指導各軍司令部(指揮部)業管單位處理與回復。

    (七)處理申訴案件時,可約見申訴人補充說明案情,經說明後如需調查時,應簽       請主官核准。

    (八)各級受理申訴案件及結案均應呈核單位主官,將處理結果以口頭或書面告知       申訴人。

    (九)申訴案件處理完畢回復後,可透過間接方式側密瞭解申訴人是否於事後遭受       單位幹部、同僚刁難或報復;各級主官(管)對所屬曾經肇生不當管教之單       位,應於「親教親考」及各項督考時機,訪談單位官兵,以防杜類案再生。

    (十)對官兵申訴案不予處理或處理不公,經查屬實,核予行政重處。

  第三節 督導與考成 八十九、督考規定    (一)督導       1.國防部除併軍紀督考不定期督訪各級單位執行情形外,每年配合軍紀重點        教育期間實施督訪。

       2.本逐級督導原則,各軍司令部(指揮部)每半年應定期對所屬軍團(軍)        、聯兵旅級單位實施督導。

       3.督導內容以驗證申訴處理成效為主,業務督導為輔,並追蹤複查缺失改進        情形。

    (二)考成       1.國防部每年1月及7月由總督察長室對相關權管單位執行成效,檢討審查議        獎,所需獎勵績點(「V 」點),由人次室複審後另令發布,且不受年度        功獎限制。

       2.各軍司令部(指揮部)每半年對督導較優單位或處理重大個案認真、圓滿        ,足堪楷模者,應予行政獎勵,所需獎勵種類或績點由各單位自行支應。

       3.督導檢討執行成效較差單位,應於會報中定期檢討,並加強輔導改進。

       4.凡單位未認真處理官兵申訴,或處理不當,致衍生重大軍紀事件,經查屬        實者,加重檢討主官(管)責任。

九十、一般規定   (一)凡接獲陳情(申訴、檢控)等信函時,應依「國防部端木青信箱執行要點」立      即處理,並視信函內容需要妥採保密措施。

   (二)符合官兵權益保障案件,應依「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設置暨審議作業實施要點      」處理。

   (三)對受理性騷擾案件之處理,應依據「性騷擾防治法」(附錄─人事類)及國軍      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司令部應於每月五日前,將申訴案件處理成效呈報國防部。

   (五)各級應配合相關集會及教育時機,加強宣導本規定。

第五編 防範傷亡  第一章 傷亡事件   第一節 目的 九十一、目的    各級主官應秉「一級督導一級」之精神,編組幹部走入基層,「以親教」為主,「    親考」為輔,除傳授部隊管理實務經驗及智慧支援外,應以內部管理、知官識兵、    衛哨勤務、戰備訓練、裝備保養、部隊安全防處及危安事件處理等本務工作為重點    ,以堅實基層進而消弭違法犯紀、防杜危安事件,使國軍訓練達到「零傷亡、零意    外」之安全目標。

  第二節 傷亡事件範圍 九十二、部隊常見傷亡事件    (一)工作失慎。

    (二)訓練失慎。

    (三)行動失慎。

    (四)天然災害(風、水、震災等)。

    (五)車禍(含各式軍、民用汽車、機車肇事所導致者)。

    (六)武器走火。

    (七)彈藥爆炸。

    (八)灼(燙)傷(含火災所導致者)。

    (九)觸電及雷殛。

    (十)溺斃。

    (十一)中毒。

    (十二)中暑。

    (十三)自我傷害    (十四)其他。

 第二章 防止傷亡事件之處理要領   第一節 防止傷亡事件預防作為 九十三、預防作為    官兵傷亡概以營外發生車禍為多,為有效減低傷亡,各單位應加強下列措施,以為    遏止:    (一)減少車禍傷亡       1.嚴格取締違規各地區憲兵隊應配合警察等交通執法人員,加強對重要(易        肇事)路段違規車輛之糾舉,凡軍車駕駛(含持用民車駕照之官兵)嚴重        違規,應依照「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及處罰辦法」執行複訓,對已違反交        通規則人員施予講習,並依法予以吊(扣)照,以警惕駕駛人遵守交通規        則。

       2.加重行政處分        (1)守法不罰官兵為車輛(指軍用、自用、租用之各型汽、機車)所有人、         駕駛人,於車輛肇事時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且經「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無過失,及依法不追訴刑事責任時,單位不得再         予行政處分。

        (2)違法重罰對官兵休假在外,駕駛自用或租用民車(含機車)肇事,均係         個人行為,有關肇事後民事糾紛及賠償,均由個人負責,與所屬單位無         關,不列計國軍軍紀案件;惟經事故鑑定確有違失,各級應依其過犯行         為檢討適處。

       3.擴大講習對象        依現行規定召集軍車駕駛(含民車駕照人員)舉辦行車安全講習,除蒐集        車禍慘狀之圖(照)片、宣教影片等,供講習人員收看,以烙印車禍慘象        ,提醒謹慎駕駛外,並視需要邀請駐地附近警察(監理)機關派員宣導交        通規則,透過密集教育,使官兵知法守法與瞭解防止車禍之要領。

       4.編發傷亡通報        不定期將各軍種之軍(民)車輛肇事、傷亡案例、圖片,以及改進防範措        施,以「傷亡通報」方式發至各基層連隊,使官兵知所警惕,注意防範,        減少傷亡事件。

       5.嚴密車輛管制        為防杜車禍發生,各單位應恪遵「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國軍汽車集用場及駕駛(行車)安全作業規定」外,當車輛進出時應        嚴密檢查、管制,並提醒注意行車安全。

    (二)預防一般傷亡       1.頒布安全規定        國軍年度訓練訓令中已明訂「嚴守訓練紀律,注重訓練安全」,各級尤須        針對射擊、構工、演訓、佈雷、爆破、清運等影響安全訓練(工作)之科        目,頒布「安全規定」,發至基層部隊,並定期辦理安全教育講習,培養        幹部「下達任務同時,必須下達安全規定,並督導貫徹執行」之習慣,務        使官兵瞭解安全預防常識,以減少傷亡事件發生。

       2.持恆衛教課程        各單位應妥為運用國防部頒發或登載之衛教資料及配合各軍種自訂之通報        ,以減少疾病及傷亡的發生。

救護車駕駛及隨護人員應確遵緊急救護法及        本部令頒國軍救護車使用須知相關規範,並配合每季衛生教育課程,強化        每位官兵自救互救技能及自動心臟電擊器(AED )使用。

       3.製發安全教育光碟        各軍種應依據任務、特性,適時製作「部隊安全防範」教育光碟,撥發各        級部隊、學校排入課表施教,俾藉各項案例,配合準則、教制令之標準作        業程序講解、說明,以強化幹部安全防險警覺。

       4.實施任務研討        各級部隊於受領具有影響安全及高度危險性(射擊、構工、演訓、爆破、        佈雷、清運)之特定任務時,均應事前防範,實施安全講習與任務研討,        提示可能遭致之危險、處置辦法,及相關教(制、技)令,並完成防護編        組,務使官兵瞭解安全預防規定,隨時提高警覺,避免人員傷亡。

       5.辦理自救互救教育訓練        新訓中心、各基層連隊,由合格醫護人員或中級救護技術員為師資,辦理        心肺復甦術(CPR) 、哈姆立克法及自動心臟電擊器等救命技術,以建立        全軍皆會自救及互救。

       6.各級從事訓練、戰備、保養、衛哨或特殊勤務,應恪遵「槍口絕不對人」        禁令,及不准「玩槍」之規定,以防槍枝走火而發生傷亡事件。

       7.對槍、彈、油、電、瓦斯等具有「危險性」與「敏感性」的軍品裝備,各        級應定期檢驗,遵照操作規定,防範工作紀律不嚴造成傷亡。

       8.加強安全宣導        (1)各單位應經常利用報刊、播音、集會等機會實施安全宣導,灌輸官兵安         全常識,隨時提高警覺,珍惜生命。

        (2)各級部隊主官或政戰主管,對離營差假官兵應運用離營宣教時機實施軍         紀安全講話,提示有關軍紀安全應行注意事項。

       9.實施安全教育        (1)加強幹部教育:         各聯兵旅級(比照)以上單位應定期實施基層幹部教育,除灌輸安全常         識,歷練防險技能外,並加強幹部領導統御方法,促使幹部發揮愛心,         帶好部隊。

        (2)舉辦安全講習:         各級部隊於受領特定任務後,對具有影響安全之訓練課目或構工、爆破         、佈雷等,事前均應實施安全講習,務使官兵瞭解安全預防常識,隨時         提高警覺,避免意外傷亡。

       10.厲行責任制度        (1)加強主官責任:         各單位對所屬主官,應將任期內軍紀安全評核傷亡事件數字列入年度考         績及升遷評核重點之一,以加重各級主官之責任感。

        (2)周密計畫作為:         各級主官對幕僚人員所策訂之作戰(演習)、訓練、構工、佈雷、爆破         等計畫,有關天候、地形、道路狀況、安全措施等,均應詳加審核,務         求週詳,並依部隊實施情形評定獎懲。

       11.貫徹安全措施        (1)慎防車禍發生         A.加強教育訓練:各單位應確切按照部頒「駕駛人員選、訓、用作業規          定」遴選駕駛人員,嚴格技術訓練,並應配合部隊訓練,加強交通安          全教育,以熟稔交通規則,培養駕駛技能。

         B.嚴格人車管理:各單位應嚴格管理駕駛人員生活,嚴禁情緒不穩、酗          酒賭博、夜遊等人員駕車,並貫徹車輛集用場制度,嚴禁違規用車,          以減少車禍發生。

        (2)厲行保養檢查:各單位督導所屬厲行保養檢查,以維護車輛使用功能,         並由憲兵指揮部督導各憲兵隊,會同兵工單位,加強路邊檢查,確保行         車安全。

        (3)嚴格機車管制:凡編制有機車之單位,除由各軍種依照實際狀況策定管         制規定外,嚴禁無照駕駛編制內(外)機車,確實加強宣導騎乘機車應         遵守交通規則,並配戴安全帽,以策安全。

        (4)慎防武器走火:各級部隊於射擊操作及衛兵任務交接前後,幹部應確實         督導官兵清槍、清砲;嚴禁槍口對人,防止失慎走火;並嚴守射擊軍紀         ,加強靶場安全措施,以防流彈傷亡。

        (5)強化構工紀律:部隊構工時,各級幹部應確實檢查工作各項安全措施,         並嚴格要求官兵遵守工作紀律與安全規定;施工期間,應密切注意安全         規定執行情形,尤對易肇致危險作為,應密切監督進行,及時糾正影響         安全之行為;施工後應綿密檢查現場,清理一切可能肇致影響安全之物         品及狀況,以確保安全。

        (6)注意行動安全:各單位對差勤及例假官兵應多宣導個人行動安全事項,         如:嚴禁酒後駕車、騎乘機車之自律與安全要求,及遵守交通規定,不         搶越馬路,以免發生傷亡事件。

        (7)防止鬥毆事件:各級單位對素行不良、喜好鬥毆之士官兵,除加強考核         外,並應加強個別輔導,使其改過遷善,如經勸導無效者,送禁閉(悔         過)室或國軍輔導教育中心實施輔導教育。

        (8)嚴防官兵溺水:各單位應嚴禁官兵個別前往海邊、水庫、池塘、河川戲         水或洗滌,以免失足溺斃。

        (9)加強行軍安全:各級部隊於行軍訓練時,應周密計畫,灌輸官兵急救常         識及安全注意事項,尤其炎夏行軍休息時間,應慎防官兵中暑休克。

       (10)慎防機艦失事:各飛行、艦艇部隊應確實督導修護人員,精確檢修機件         ,妥善保養維護,並於飛行、航行前,確實執行飛(航)行前檢查,並         要求有關人員澈底瞭解諸要領,詳研任務及熟習裝備性能,以確保飛行         、航行安全。

       (11)注意觸電灼傷:各單位應於演訓裝載及鐵、公路運輸時,注意附近之高         壓電線,嚴禁任何人私設線路或私自整修電源,並禁止官兵私用電爐,         免生觸電事件及火災。

       (12)防範雷殛傷亡:部隊於野外或開闊地操課、演訓時,應隨時注意天氣變         化,掌握氣象落雷預報,獲知警訊時幹部應斷然處置,停止室外活動,         以防人員傷損;另應管制避雷裝置定期檢測、維修,以維機敏設備、裝         具安全。

       (13)妥處未爆彈藥:各部隊實施火砲(實彈)射擊(含手榴彈投擲)或爆破         演練時,對未爆彈(爆材)應確實標定警戒區域,派出警戒,嚴禁官兵         及民眾前往撿拾,並迅速協調未爆彈處理小組派員處理。

       (14)實施隨隊醫衛支援:各級部隊於訓練、演訓、構工、爆破、佈雷、救災         等,具有影響安全顧慮之任務,應由單位指派醫護人員或緊急救護技術         員攜行必要醫藥箱、氧氣、AED 等藥物材,救護車得隨隊支援以實施醫         衛支援,務使官兵於發生急難時,能儘速施救,以減低傷亡。

       (15)嚴禁體罰凌虐:各級部隊應改善基層幹部之領導統御,改進管教方法,         嚴禁體罰凌虐,澈底根除自我傷害、暴行、殺人等事件。

       (16)其他:如用火管制、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搬運應注意事項,及就各單位         狀況應特別注意之安全要求…等,應不斷具體明確提示及檢查,以維安         全。

九十四、防範自我傷害要求事項(業管單位:政治作戰局)    為強化國軍官兵自我傷害防治工作,各單位應依「國軍官兵自我傷害防治實施規定    」,防範官兵自我傷害案件發生,相關重點如下:    (一)高風險群人員危機發掘掌握:       1.基層營、連級單位:        (1)新訓部隊(含二階段專長訓練暨相關短、中、長期訓練班次學員(兵)         等單位)新進役男入營後,連隊主官(管)應要求所屬班、排長於一至         三日內完成所屬人員晤談,並回報連隊主官(管)知悉,連隊主官(管         )應於新兵結訓前全員約談完畢,確實掌握官兵個別身心狀況,如發掘         適應不良或具自我傷害傾向官兵,即時反映轉介「心理衛生中心」管制         輔導,並由高階幹部親自約談指導,配合「個案研討會」暨相關會議時         機,賡續實施個案生活適應狀況提報研討。

        (2)新訓基層營連級單位配合「心理衛生中心」實施「人際思考情緒行為量         表」測驗,並依評量結果於五日內完成「重複檢核」,先期篩選具「情         緒困擾」、「精神疾病傾向」或「具自我傷害傾向」官兵,迅速轉介輔         導暨醫療專業單位協處。

量表測驗結果登載(含重複檢核)、資料存管         及個案輔導管制作法,應依「國軍心理評量工具運用作業規定」貫徹執         行。

        (3)常備部隊基層營連級單位配合「心理衛生中心」實施「國軍身心狀況評         量表」測驗,並依評量結果於五日內完成「重複檢核」,先期篩選具「         適應障礙」暨「具自我傷害傾向」官兵,迅速轉介「心理衛生中心」輔         導暨醫療專業單位協處。

        (4)常備部隊新進人員(含志願役士兵、士官)分發到部後,營連輔導長應         主動查閱個人相關資料,落實家屬聯繫工作,掌握渠等家庭背景、大兵         手記、身心病史等資訊,過濾曾有自我傷害紀錄或自傷傾向官兵,立即         反映單位主官暨上級主管,並聯繫單位「心理衛生中心」,以利個案輔         導工作執行。

        (5)各級幹部發現情緒不穩、言行有安全顧慮者,應即指派輔導人陪伴協助         ,嚴禁指派單獨執行勤務,杜絕其自我傷害機會;另對可能成為自傷之         工具,如鹽酸、繩索、木炭、槍械、菜刀、美工刀等,應嚴格管制,對         2 樓以上建築物應加強走廊之通視與監管,並確實管制天台,防止隨意         進出,肇生意外事件。

        (6)主官(管)對單位心輔工作之執行負親考親教之責,尤對「自我傷害傾         向或自傷未遂官兵」之身心狀況,應綿密輔導掌握,防範危安事件發生         ;如經發現未能確實執行輔導管制暨反映轉介單位,追究疏失責任。

       2.業務科、組、室單位:        (1)業務幕僚主管對所屬人員負管理、教育責任,於新進人員(含志願役、         聘雇人員)分發調任後,應立即運用新進約談時機,知悉渠等家庭、生         活狀況,並持續於平日生活工作時機觀察輔導;如發掘身心狀況不佳人         員,應掌握疑難主因,即時指導支援協處,若狀況無明顯改善,須立即         反映上級指導管制,並轉介單位「心理衛生中心」輔導,協助妥處身心         疑難。

        (2)工作生活屬性為上下班性質單位,業務主管尤應落實建立家屬聯繫管道         ,掌握所屬人員營外生活狀況,共同建構協力輔導機制,並營造和諧工         作環境,提昇單位整體工作效能。

    (二)心理健康宣導暨自傷防治教育:       1.新訓單位基層營連應依實際需要規劃模組化課程,配合單位「心理衛生中        心」落實執行心理健康教育,置重點於協助新進入營役男適應軍隊環境,        提供渠等求助支援管道(單位主官(管)、心理衛生中心、地區心理衛生        中心等),妥處官兵身心疑難。

       2.應運用國防部編印之「軍隊自我傷害防治手冊」暨相關宣導資料,於適當        集會時機(早點名、莒光園地教學主官總結等)持續實施教育,強化官兵        情緒管理與壓力調適觀念,建立正向心理健康觀念。

       3.排、班級幹部為基層單位重要管理執行人員,連隊主官(管)應結合單位        任務暨官兵個別心緒狀況,指導賦予排、班級幹部落實觀察發掘、輔導管        制責任,並定期運用相關幹部會議時機實施研討教育,全面提升幹部之危        機敏感度暨防處知能。

       4.建立自殺防治守門人觀念,落實每位官兵皆成為珍愛生命志工,及早預警        、及早回應、及早專業醫療介入,另可藉簡式健康身心量表 (BSRS-5,心        情溫度計),每週篩檢單位官兵心情狀狀,提高幹部敏感度。

    (三)落實輔導管制作為:       基層營連級單位於發掘高風險群人員(含自傷未遂人員)並轉介「心理衛生       中心」輔導後,配合執行後續輔導計畫,綿密家屬聯繫,並運用單位「個案       研討會」暨相關會議時機,定期管制回報個案身心狀況,建構單位、心輔人       員、家屬親友支持系統,共同擬訂輔導策略,協助官兵排解身心疑難。

九十五、防治中暑注意事項(業管單位:軍醫局)    國軍「中暑防治及處置之標準作業流程」,相關重點如下:    (一)預防階段:       1.避免在高溫(>33℃)或大太陽下工作與安排適度休息,並計算中暑危險係        數【公式:室外溫度(℃)+室外相對溼度(%)0.1 ,若係數大於 40         →危險】。

       2.每日至少睡眠6小時。

       3.連隊備妥冰桶(冰枕、毛巾、冰水、冰塊等)、醫藥箱、備用水等急救器        材。

       4.野地操課或體能鑑測安排隨隊緊急救護人員,並備妥急救器材及救護輸具        。

       5.適應(新兵逐步增加訓練時間及負荷量,至少一週),每月及重要演訓前        確實掌握高危險群人員(如BMI值大於27以上者、新兵、感冒、腹瀉、睡眠        不足等人員均需納入)。

       6.安排教育及指導運動者瞭解熱能所產生的影響及安排宣教影片。

       7.體能活動(含體測及各鑑測中心受測者),除正常飲水外,須於體能活動        前1小時補充300㏄水分(區分3次,每次 100㏄),訓測後半小時內再補充6        00㏄(區分3次,每次 200㏄) ,以少量、多次、慢慢喝為原則,即時補充        身體水分避免脫水,參照飲水量參照每日飲水建議表。

    (二)臨床症狀及處置:       1.臨床症狀:        (1)心智狀況是否轉變?        (2)是否有噁心、嘔吐症狀?        (3)是否意識模糊或混亂?        (4)中心體溫大於40℃(耳溫39.5℃、腋溫 >39℃)或高度懷疑中暑之個案?       2.處理原則:        (1)快速發現:         當您或鄰兵有意識不清、全身倦怠無力及肌肉酸痛、體溫升高、停止流         汗、尿量減少(顏色變深)等徵兆,立即向幹部反映並通知緊急救護人         員辦理。

        (2)快速降溫:         將患者移至陰涼通風處、解除身上裝備並鬆開衣物、以冷水、冰塊或濕         毛巾等,淋濕擦拭全身。

        (3)快速送醫:         一邊降溫,一邊後送,同時連繫收療醫院,先行完成急救準備;後送途         中,必須隨時注意患者生命徵兆,適時提供適切醫療處置。

    (三)送醫與後續處理:       1.若後送時間須超過10分鐘,先以靜脈注射生理食鹽水500㏄。

       2.一邊降溫、一邊後送,隨車人員保持聯繫收療醫院。

       3.後送期間持續降溫(若個案發現至到院前,已超過1小時以上,個案腋溫已        降至38.5℃,則停止降溫)。

       4.病患須於空調良好且空氣流通之救護(運)輸具上,且依規定聲、燈光警        (鳴)示,以爭取後送時效。

九十六、防範人員集體腸胃不適要求事項    (一)三餐食物檢體應留足一人份量並分隔保留(各道菜餚間不得相互接觸),保       留時間為四十八小時,保存於冷藏室中(攝氏4至7度)。

    (二)刀具、砧板應區分生、熟食用途,並加強標示,以免混用遭致污染。

    (三)廚房地面要平滑易清洗,並經常保持乾燥。

    (四)抹布最易沾污細菌,應勤於清洗。

    (五)餐廳內經常保持清潔,餐桌尤須保持清潔,並有足夠光線。

    (六)餿水桶需嚴密加蓋,放置地點應遠離廚房,並保持四周環境整潔,以免滋生       病媒。

    (七)油水分離槽應定期保養,並登載保養紀錄備查。

    (八)新進炊事及幫廚人員,依規定需經體檢合格後,始可擔任炊事工作,現行炊       事人員應每半年實施健康檢查一次(檢查項目:肺結核、A 型肝炎、精神病       、傳染性眼疾、傷寒、傳染性皮膚病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等檢查       ),經檢查合格者始可繼續擔任食勤工作。

九十七、防範行動失慎、工作失慎、訓練失慎要求事項    (一)工作失慎預防作為:       工作安全範圍甚廣,舉凡後勤整備、運輸作業、保修作業、通電作業、化學       作業等,官兵均可能因一時疏忽而肇生工作失慎事件,幹部應參照下列要點       妥採預防作為:       1.綿密任務編組。

       2.下達安全規定。

       3.要求工作紀律。

       4.辦理安全教育。

       5.實施任務提示。

       6.確遵技術書刊。

       7.嚴格督導要求。

       8.張貼警示須知。

    (二)行動失慎預防作為:       統計國軍行動失慎事件,以營外所肇生次數較多,尤以車禍被撞事件最多,       顯示官兵較忽視行車安全,各級幹部應依下列事項妥採預防作為:       1.持恆教育宣教。

       2.貫徹離營教育。

       3.綿密家屬連繫。

       4.強化休假編組。

       5.要求確實回報。

       6.掌握營外動態。

       7.加重違規懲處。

    (三)防範訓練失慎:       各部隊實施演習訓練時,除應周密計畫外,並對官兵乘坐飛機、車船、裝卸       軍品及操作機械等,應事先辦理講習,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另平時操課訓練       應依訓令,按表操課,確實下達安全規定,嚴格要求訓練紀律,以防訓練失       慎事件發生,並參照「國軍部隊訓練懲處標準表」(見附錄─訓練類)之規       範嚴予防範,妥採預防作為。

  第二節 處理要領 九十八、傷亡事件善後處理要求及權責劃分    (一)傷亡處理對象:       1.作戰傷亡。

       2.因公傷亡。

       3.因病死亡。

       4.其他傷亡。

    (二)傷亡處理要求:       1.統一管制。

       2.相互配合。

       3.行動迅速。

       4.維護權益。

       5.照顧家屬。

       6.精神物質並重。

       7.防範不良後果。

       8.責任查處明確。

       9.新聞處理。

    (三)各級單位傷亡處理權責:       各單位官兵傷、亡案件善後處理,為主官之責任,並於主官指揮與督導下,       由副主官統籌整合。

       1.國防部:政策指導、業務督(輔)導。

       2.司令部(後備及憲兵指揮部):業務督(輔)導,及依狀況發展整合處理        。

       3.軍團(含)以下單位,由各級依權責及上級指導,做好善後工作。

九十九、受傷事件處理要領    各單位應參考「國軍新聞工作實務手冊」之規定,把握下列原則作法及處理流程,    相關重點如下:    (一)統一管制:       1.肇發重大軍紀案件時,各級須依新聞流程「反映」、「說明」、「刊播」        及掌握「主動說」、「誠實說」、「說清楚」之原則,審慎查證,誠實說        明;對媒體不實報導,各軍種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查明事實真象,對外說明        ,以正視聽。

       2.熟悉「重大傷亡處理規定」,確實做好善後處理及完整結案之目標,並於        主官指揮與督導下,由副主官統籌整合儘速處理,其編組及流程如附表 5        -1。

    (二)處理要領:       1.送醫急救:凡受傷官兵,應把握救人第一為原則,即時就近送至附近醫院        急救(如非緊急,應優先轉送國軍醫院),掌握時效,避免因延誤就醫,        造成重大傷亡。

       2.醫療服務:各軍醫院之醫護人員對送院急救受傷之官兵,應迅予救治,不        得藉故拖延時間;如有怠忽職守,或因治療疏失而致人於死者,一經查明        ,依法偵辦。

       3.國軍醫院住院傷病官兵聘請照顧服務員實施規定:        (1)傷病官兵住院前二週由所屬單位派遣看護兵,第三週以後如合於聘請照         顧服務員需求標準與條件者,則由醫院負責。

        (2)照顧服務員於看護期間其工作項目、生活管理,由各醫院責成相關單位         負責管理考核,若有違反規定者,依各醫院與照顧服務員訂定之管理規         章辦理。

       4.慰問救助:凡國軍現役官兵因作戰或遂行公務及意外負傷者,各權責單位        應即向政戰部門反映,並及時派員持慰問金(或備慰問函),前往診療醫        院慰問,轉達長官關懷之意。

       5.通知家屬:對重大傷害案件,除立即成立專案編組,召集研商善後處理措        施及詳查傷害原因、責任歸屬外,各權責單位應立即通知家長,俟家屬到        達後,應派員熱心接待,並告知法定權益,不可隱瞞。

       6.查處責任:查明官兵受傷原因,如屬人為不當而導致傷亡事件之發生,應        嚴懲有關失職人員。

       7.國軍醫院接獲軍人服役期間因作戰、公務、疾病或意外之殘等檢定申請案        ,應依「軍人殘等檢定標準」確實審查,並將資料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        定殘等。

一百、死亡事件處理要領  (一)統一管制:     原則上由聯兵旅級以上(各軍司令部比照)單位副主官(管)負責督導,依案件     權屬,由各業管部門成立專案小組實施行政調查,得納編軍醫、督(監)察、保     防及憲兵隊協助實施,負責統一協調管制、掌握、督導事件處理,使能在適時、     適切配合一致原則下,獲得圓滿效果。

  (二)處理要領:     1.查明真象:發生官兵死亡案件,待檢察官到場,深入調查,澄清事實真相後;      專案小組始得對案情審慎查證,坦然面對傳媒,就事論法,剴切說明,以昭公      信。

對死者之個人公私物品等,除檢察官外,餘嚴禁部隊先行蒐證,以利證據      蒐整及避免證物、線索散失。

     2.通報家屬:單位應根據事實,統一說法通知死者家屬及役籍所在地之「地方役      政機關」,使家屬及役政機關直接瞭解真實原因,免生疑義,並請會同處理善      後事宜。

     3.慰問救助:      (1)對官兵死亡案件,各級應本迅速確實、慰問與服務並重之原則,全力做好家       屬慰問工作。

      (2)凡屬因戰、公死亡,除依留守業務作業程序辦理外,並視情形,由權責單位       自行慰問,同時向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反映,以便會同有關單位辦理慰問。

      (3)不屬戰、公之意外傷亡或病故者,除由各單位自行酌情慰助外,並應於二十       四小時內通報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電話:652783、02-27884441,台北市       忠孝東路6段360號)。

     4.妥處善後:      各單位專案小組對死亡官兵,應盡全力做好下列各項善後工作:      (1)誠懇接待死者家屬。

      (2)善言勸慰,安撫死者家屬情緒。

      (3)合理接受死者家屬意見,表達部隊關懷之意。

      (4)派員護送死者遺體返鄉:       A.外島國軍官兵死亡,得依家屬申請同意前往探視,並依其處理意見就地火        化後,骨灰後送,或遺骸後送返籍安葬。

       B.基於家屬航行安全考量,戰備狀況如提升至台澎地區警戒戰備階段,外島        地區若提升戰鬥戰備階段,則停止施行。

      (5)若家屬對死亡原因有疑義,於疑慮未獲檢察官澄清前,單位宜派員及由主官       疏處慰問,不得逕談死亡原因、撫卹,以免產生後遺,如死亡官兵在二人以       上者,其家屬應分別接待,並誠懇說明事實真相,嚴防不法份子乘機煽動製       造事端。

      (6)駐防外島部隊對死亡官兵應辦理祭奠,拍照留存,並將所拍照片逕寄死者家       屬一份。

      (7)凡死亡官兵如無家屬及親屬者,則由專案小組成立治喪委員會,辦理治喪事       宜。

      (8)駐防外島部隊死亡官兵之骨灰,依留守業務規程第30條之規定,除由軍墓勤       務單位負責儘速運台,交由接管單位接管外,其原服務單位應與軍墓單位密       取協調,於骨灰運台時,應先期電告所屬縣(市)指揮部及當地縣市政府兵       役科,立即轉知家屬洽領。

     5.協助喪葬:凡死亡官兵家屬舉行公(家)祭時,其單位應在不妨礙任務遂行原      則下,遴派官兵代表,前往弔唁(外島例外),協助喪葬;並酌送輓聯、花圈      等,以表關懷。

     6.撫、保給付:      (1)服務單位應迅速依「國軍留守業務作業規定」,協助遺族請領「撫卹金」及       「保險死亡給付」,使家屬早日獲得應享之權益。

      (2)後備指揮部對死亡官兵家屬請領「撫卹」、「保險」給付,應多方協助,並       於收件後儘速辦妥一切撥款手續,使其家屬得儘速領到「撫卹」及「保險」       給付。

      (3)後備指揮部對官兵死亡原因及應得撫、保金額,應慎重審核,不得草率行事       ,以保障受益人之權益。

     7.查處責任:凡人為因素或能防範而未採取至當防範措施,因而導致官兵死亡者      ,應確實追查責任,嚴予究辦;專案小組並應於簽奉核定後,將查處情形委由      高階幹部前往死者家中詳予說明,以獲諒解。

     8.完整結案:各單位對處理死亡官兵之各種必須法定手續及資料,應力求完整,      並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必要時應「永久保存」),以備上級查考與死者家屬疑      釋。

  (三)處理管制:     專案小組應於事件發生後,立即會研,先就事件本身狀況獲得共同之認識,以統     一說法,並即本上述處理要領,訂定應採措施及注意事項等,分別展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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