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 教育心理學(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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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一詞雖然人盡皆知, 也是用以描述個人才智高低的用詞, 然而卻很難界定其確切的定義。

書中為智力所下的定義是: 智力是一種綜合性心理能力, 此種綜合性心理能力係以 ... BacktoCourseWorks   科目:教育心理學(3003) Textbook心得報告: Chapter9 學生姓名:鄭羽玲 主修:外文所二年級 學號:G931202 摘要    智力一詞雖然人盡皆知,也是用以描述個人才智高低的用詞,然而卻很難界定其確切的定義。

書中為智力所下的定義是:智力是一種綜合性心理能力,此種綜合性心理能力係以個體所具遺傳為基,在其生活環境適應時,由其在運用經驗、學習與支配知識以及肆應變局、思維解決問題的行為表現之。

在心理學上心理能力可分為實際能力(成就)與潛在能力(性向),而性向又可區分為普通性向(普通能力)與特殊性向(特殊能力),其中普通性向(普通能力)指的便是智力。

關於智力的理論有很多不同的學派,包括以心理測量為取向的智力理論,像是智力二因論、群因論和結構論等,以及多維取向的智力理論,像是智力多元論,智力三維論等。

不同的理論學說都有其各自對智力的定義及闡述。

雖然各家學說不盡相同,但對於先天遺傳與後天環境對智力的影響孰輕孰重的問題,皆有所共識。

也就是認為先天遺傳決定了智力的基本架構,而後天環境影響了智力發展的水平。

換言之,個人智力的高低實際上是決定於遺傳與環境兩大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

為了測量兒童或成人的智力,便有了智力測驗這項工具,企圖藉智力測驗的結果得知智力的高低。

智力測驗有三個要件,包括標準化與常模、信度與效度以及實施程序與計分方法。

而智力測驗的發展也由早期的心理年齡法,其後改用比率智商法,到後來則採用離差智商法。

直到現在,智商的計算已不再採用上述的方式了。

正所謂”水可載舟,亦可覆舟”,智力測驗的好處在於可利用智力測驗的結果顯示個別差異,並作為實施因材施教的依據。

同時,也可用來預測學生未來的教育發展,以供學校對學生進行輔導的參考。

然而,若過份相信智力測驗的結果,而未將學生出身文化水平的因素加以考量,對於學生的學習將會有很大的影響。

又,智力測驗是屬於常模參照測驗,也就是按相對標準而非絕對標準來記分的,這樣的測驗結果只能知道學生和同年齡群體相比的位置,並不能由此推知他在學業上的優劣表現。

因此,若誤用了智力測驗的結果,不僅可能造成教師對智力高低不同的學生會有不同的期望,更有可能導致學生產生自驗預言,阻礙了學習。

心得    一直以來, 我們的社會習慣以智商的高低來評斷一個人的價值。

然而透過智力測驗所測驗出的智力高低,是否真的能確切代表一個人真正的智慧,仍是有待商榷的。

一般智力測驗所包含的項目多著重於語文、邏輯與空間方面等的能力,卻忽略了其它方面智力的表現。

我認為Gardner所提出的多元智能(multipleintelligence)不僅提供大家對於智力一個更廣闊的思考,對於學校教育也有很深刻的啟示作用。

我國教育九年一貫的教育目標規畫了七大領域的學習課程, 便是希望改善傳統學校教育只重視數理、語文方面的學習,卻忽略了其它領域發展的失衡現象。

然而,在我國教育及社會升學主義、分數主義掛帥的價值觀之下,對於在數理邏輯、語文智力方面表現較好的學生仍賦予較高的期望,而在其它領域像是體能、藝術等方面表現的學生,似乎仍然擺脫不了既有社會價值觀的偏見。

然而我認為每個人原本就是不同的個體,每個人也都有其獨一無二的能力,不能只因為擅長的能力不符合社會的主流價值,就被予以忽略或否定。

每一個人若能適時發揮所長,不論是哪方面的貢獻,對於社會都是有價值的。

更何況,有些智商很高卻不懂得情緒控制而導致誤入歧途的新聞時有所聞,可見智力並不能作為判斷一個人價值好壞的唯一根據。

而學校教育也應秉持著因材施教、有教無類的原則,不論智力高或低,都能輔導每個學生發揮自我潛能、達到自我實現的理想。

問答題 1.     就你所任教的科目而言,你認為能力分班是必要且可行的嗎? 2.     試述如何將多元智能理論的概念應用在你所任教的科目上。

3.     你認為於入學前對學生實施智力測驗以供教學參考有其必要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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