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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又称领水,是一个从领海基线,即沿岸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或者群岛国群岛水域以外向海洋 ... 最初有人主張以視力為領海範圍。

... 在公海則各國權利平等。

領海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點擊放大鏡 領海又稱領水,是一個從領海基線,即沿岸國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或者群島國群島水域以外向海洋延伸3-12海里的海域。

但各國視實際狀況可能另有規定。

一國主權及於領海及其上空和底土。

目次 1緣起 2具體認定標準 3領海上的無害通過 4爭端的根源 4.1迴避爭議與較小主張 5各國領海主張現況 6各國臨接海域主張狀況 7主要國家專屬經濟區主張的大小 8參考 9參考文獻 10外部連結 緣起[編輯] 領海設立的因素有三點:國家基於安全需要,須獨占其海岸,並自離岸的近海保護其海岸;國家須於沿岸港灣外檢查並管制停泊和進出的船舶,以符合其商業、財政或政治的目的;國家必須擁有其沿岸海域內的資源,以維持其居民的生活需要。

領海寬度曾是爭論的核心。

16世紀到17世紀的論點都採模糊的概念。

最初有人主張以視力為領海範圍。

後來荷蘭國際法學家格老秀斯等學者則力主以當時的「岸砲射程」(cannonshot)做為控制海域的範圍。

地中海地區的國家也採用「岸砲射程」的主張。

北歐的斯堪地那維亞各國,則以沿岸的固定「岸距」(fixeddistance)做為領海的範圍。

上述主張中,以「岸砲射程」得到普遍的贊同,由於18世紀大砲射程平均不超過3海里(5.6公里),一些國家便規定其領海寬度為3海里。

至1945年後,此慣例逐漸被改為12海里(22公里)甚至200海里(370公里)。

最終由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定為12海里。

具體認定標準[編輯] 一個主權國家對其內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轄權,外國船隻在領海中允許的無害通過權在內水是不允許的。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領海從領海基線起劃,即所在沿岸國的內水或海岸低潮線的連接。

低潮線到永久暴露之岸邊裸土的距離並無具體規定,理論上是無限制的。

但低潮線到高潮線間規則性暴露於水上的區域不得多於12海里。

由一國領土完全包圍的封閉性湖、河、內海,皆為內水。

海岸邊緣沿岸國所屬島嶼外緣,與海岸國海岸的連接線內側屬於內水。

注入海中的河流河口,其靠岸邊一側的注口連線內側也算內水。

由內水起算12海里,為領海。

麻州灣完全為美國內水 海灣另有特別規定。

所謂「灣」乃指兩地岬(即海岸端突出之土地端點)所圈圍之大於半圓的水域。

若此水域離陸皆不超過24海里(44公里),則全部視為內水。

假如「灣」的開口廣闊,則靠陸一側低潮線連成的24海里以內,視為內水。

由內水起算再12海里為領海,即低潮線到36海里(67公里)的外海,沿岸國有完全之主權管轄權。

領海之外,海洋法公約允許一國主張領海基線外側24海里的毗連區(亦稱「臨接海域」、「臨接區」)。

在此海域中,一國可立法規定防制有關移民、防疫、海關等事項的違法行為。

美國到1999年才正式確認對其仳臨區的管轄。

簡言之,一國對其水域之管轄,隨內水、領海、仳臨區、排他性經濟海域而遞減。

在公海則各國權利平等。

領海上的無害通過[編輯] 主條目:無害通過 外國船隻依照海洋法公約有權在某國領海進行「無害通過」。

依據公約,無害通過係指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過,無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國的許可。

反面而言,只要外國船舶於經過領海時,有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發生,即為非無害。

而當中所謂「通過」,是指為橫渡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為駛入內水或自內水駛往公海而通過領海。

這種航行應繼續不停地迅速進行。

不經許可不得停船和下錨。

但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停泊和下錨,或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難目的的停泊和下錨,則是容許的。

利比亞主張西達灣全部水域,美軍置之不理。

爭端的根源[編輯] 領海是國際政治爭端的重要根源之一。

各國往往武斷宣示其領海以遂行資源開發,或者驅逐敵對的海上移動性廣播設施。

例如南中國海的島嶼爭議連帶引生領海爭議。

另一案例是利比亞宣示其西達灣為其完全之領海,但美軍軍艦多次通行而引生衝突,卡扎菲上校於是威脅稱,此灣為侵略者之「死亡線」。

西方國家僅承認利比亞沿岸12海里之管轄,認為可對西達灣行無害通過。

美國對其大西洋、太平洋沿岸實施200海里「防空識別區」政策,非北約會員軍艦、軍機很難可在此任意通行。

2006年10月,兩架俄羅斯轟炸機進入防空識別區,並逼近美國領空,北美防空司令部派遣美國和加拿大6架戰機准備進行攔截,在近距離監察後,俄機調頭飛離,最終並未進入美、加領空[1]。

利比亞與美國皆簽署了海洋法公約,但兩國皆未批准,故該公約對兩國尚未生效。

迴避爭議與較小主張[編輯] 若干國家由於鄰近地區爭議甚大、實力不足等各種原因,為避免發生衝突或無法實際執行海上執法,仍沿用三海里之領海規定,甚至不主張領海。

有些國家則僅宣示6海里領海,以脫卸遠端海域的管轄責任。

這是海洋法公約允許的。

例如恩怨糾纏不清,海域臨接的希臘與土耳其兩國。

或者宣稱依據協商為準,如愛沙尼亞考慮到與俄羅斯、芬蘭的關係所做的規定,以及日本考慮與俄國關係在宗谷海峽所做的規定;另外日本方面與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韓國、俄國等週邊地區有領海爭議,在領海權談判上較為複雜。

俄國在波羅的海之飛地加里寧格勒,位處立陶宛和波蘭兩個北約組織暨歐洲聯盟成員國之間,另外波蘭和立陶宛向來與俄國不和,俄立波三國之間對於加里寧格勒的俄國領海進出做出彈性協商。

在珠江三角洲的廣東和香港兩地,在香港主權移交前分別是中英兩國的領海,而中英雙方彼此有約定俗成的領海界線,故粵港兩地領海並未有明顯重疊的情況;後來在香港回歸後,香港水域納入中國領海,並有南海艦隊駐紮,但由於兩地擁有各自的司法權和執法權的關係,粵港兩地的水警隊仍以本地海域為執法界線,基本上並無跨省追捕的情形(然而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無鄰近海域之管轄權如填海自決權等,僅有水路交通管理權)。

朝鮮半島上從三十八度線往黃海延伸的「北方分界線」一直是南北雙方爭議較大的海域。

依照首爾當局的觀點,NLL較貼近朝鮮的西南海岸線,但平壤當局則主張NLL是一條由東北向西南延伸的直線;由於南北雙方對NLL認知的差異,雙方經常在此海域發生武裝衝突,如2010年年底的延坪島炮擊事件。

南北韓雙方對於北方分界線的認知差異(藍線:南韓觀點/紅線:朝鮮觀點) 伊朗和伊拉克曾因為臨近波斯灣的阿拉伯河以及出海口領海糾紛,爆發了兩伊戰爭。

裏海週邊的國家,如俄羅斯、伊朗、土庫曼、亞塞拜然、哈薩克等國,也有在各國沿岸行使領海主張。

巴勒斯坦的加薩走廊,由於靠近地中海並和以色列接壤的關係,但巴勒斯坦當局並未對加薩走廊沿海提出領海主張。

但也有國家即使實力不足,仍刻意宣示大於12海里的領海,保留對抗鄰國的空間,如利比亞(卡扎菲時代)、索馬利亞。

波士尼亞由於海岸極短(僅20公里),故不主張領海權利。

各國領海主張現況[編輯] 無領海:波士尼亞、蒙特內哥羅 3海里:約旦、帛琉 6海里:土耳其在愛琴海,但12海里在黑海與地中海 10海里:希臘 12海里:美國、英國、法國、俄羅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2]、德國、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多數國家或地區。

12海里與另行規定區(DLM):斯洛維尼亞(指該國除了奉行12海里外,再有爭端處另以法律規定其領海實際區域。

) 13海里:義大利-突尼西亞 30海里:多哥 200海里:貝寧、剛果共和國、薩爾瓦多、秘魯、索馬利亞 依據協商劃定:菲律賓奉行具體依據協商劃定的政策,故其領海距岸一般大於12海里。

澳大利亞與巴布亞紐幾內亞的領海劃分則以條約規定。

日本在對馬海峽適用3海里領海。

特殊情況:由於國際政治的複雜狀況,12海里的適用仍有甚多例外。

例如仍屬丹麥的北極區格陵蘭島殖民地,根據丹麥規定不適用12海里。

未來情況依據其國王頒佈之法律為準。

屬於懸而未決的模糊狀態。

如愛沙尼亞在芬蘭灣的領海,亦依據協商結果為準。

芬蘭一般適用12海里,但在芬蘭灣為了留出國際水道,法律規定處領海界不超越國際水道中心線的3海里。

日本在北海道南北端的宗谷海峽、津輕海峽,鄰近韓國的對馬海峽(対馬海峡、쓰시마해협)東側及西側水道和鹿兒島縣南方的大隅海峽等五處以法律附則規定適用3海里。

土耳其在黑海適用12海里,在愛琴海適用6海里。

英國在本土與曼島、福克蘭群島適用12海里,在維京群島等海外屬地適用3海里。

澳大利亞與巴布亞紐幾內亞按照條約劃分 貝里斯部分採取3海里 中華民國(台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處兩岸分治、敵對狀態,在台灣海峽,台灣方面認為雙方以海峽中線為實質分界線。

即便是公海,中華民國方面仍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海峽中線東側區域或圍繞台灣島航行的行為,視為軍事挑釁和威脅。

各國臨接海域主張狀況[編輯] 無仳臨區主張:英國、義大利、德國、土耳其、希臘、伊朗、荷蘭、菲律賓、以色列等國。

14海里:芬蘭 15海里:委內瑞拉 18海里:孟加拉、蘇丹、沙烏地阿拉伯、甘比亞 24海里:美國、緬甸、法國、澳大利亞、俄羅斯、中華人民共和國、墨西哥、紐西蘭、韓國等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陸軍總部1977年頒佈了50海里的「軍事區」。

主要國家專屬經濟區主張的大小[編輯] 主要國家宣示專屬經濟區面積 國家 經濟區+領海 經濟區 美國 11,351,000km² 法國 11,035,000km² 澳大利亞 8148250km² 俄羅斯 7,566,673km² 加拿大 5,599,077km² 2,755,564km² 日本 4,479,358km² 紐西蘭 4,083,744km² 英國 3,973,760km² 中國 3,877,019km² 巴西 3,660,955km² 智利 2,017,717km² 葡萄牙 1,727,408km² 印度 1,641,514km² 阿根廷 1,159,063km² 馬達加斯加 1,225,259km² 參考[編輯] 領土 海洋 領海基線 經濟海域 主權 主權爭議 海洋資源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參考文獻[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解析各國防空識別區:美從海岸線外延至200海里.chinanews.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領海範圍):「中華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

」 外部連結[編輯] 中國領海基點 規範控制 GND:4073860-7 NARA:10641293 NDL:00569839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领海&oldid=70737970」 分類:​行政領土實體水文地理學海洋法海上邊界隱藏分類:​含有日語的條目含有朝鮮語的條目包含GND標識符的維基百科條目包含NARA標識符的維基百科條目包含NDL標識符的維基百科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共享資源 其他語言 العربيةAsturianuAzərbaycancaБългарскиBosanskiCatalàکوردیČeštinaDanskDeutschΕλληνικάEnglishEsperantoEspañolEestiEuskaraفارسیSuomiFrançaisGalegoעבריתहिन्दीHrvatskiՀայերենBahasaIndonesiaÍslenskaItaliano日本語ქართული한국어КыргызчаLietuviųМокшеньМакедонскиBahasaMelayuNederlandsNorskbokmålPolskiPortuguêsRomânăРусскийSrpskohrvatski/српскохрватскиSimpleEnglishSlovenčinaSoomaaligaСрпски/srpskiSvenskaதமிழ்ไทยTagalogTürkçeУкраїнськаTiếngViệt 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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