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2、113 條(85.09.25 版)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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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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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民國85年09月25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
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3條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
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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