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有效日期正確標示,免生誤解-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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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100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有效日期正確標示,免生誤解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建檔日期:100-04-01 更新時間:100-04-01 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包裝食品應於外包裝標示「有效日期」,標示方式可以民國100年或2011年標示,但不應以消費者不熟知之外文符號標示呈現,如「01.MAR.2011」。

又如以「04.01.2011」之標示方式時,業者應於外包裝同時顯著加註「日/月/年」之字樣,以達協助消費者辨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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