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280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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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280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1年02月18日) EN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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