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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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20146991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5條、第8條、 ... 目前線上:1048人,瀏覽人次:66472660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20146991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5條、第8條、第11條、第28條、第3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行政/消費者保護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3年11月16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83)臺消保法字第0033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2年7月30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字第0920000929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33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 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11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院」管轄)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20146991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5條、第8條、第11條、第28條、第3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四條申請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委員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 一、申請調解書未依前條規定記載。

二、無具體相對人或內容。

三、未成年人申請調解,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

四、由代理人申請調解,未附具委任書。

五、其他經調解委員會認為應予補正。

[修正]第五條申請調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調解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經依前條通知補正,逾期未為補正。

二、非屬消費爭議事件。

三、未經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申訴。

四、非消費者或其代理人提起。

五、曾經調解或仲裁成立。

六、曾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

但經相對人同意重行調解者,不在此 限。

七、經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

八、無相對人。

九、曾經法院判決確定。

十、同一消費爭議事件,在調解程序中,重複申請調解。

前項第六款但書之情形,以一次為限。

[修正]第八條調解委員會應有委員合計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委員會得由主席指定調解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 調解: 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修正]第十一條調解委員會主席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具有消費者保護官身分者, 代行其職權。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故無消費者保護官擔任調解委員會主席時,得 報經行政院指派該院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代行 之。

[修正]第二十八條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經法院核定發還者,調解委員會應即將之送達雙方當事人。

[修正]第三十一條民事事件已繫屬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依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訴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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