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不受理那些事件? -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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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調解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1.經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4條通知補正,逾期未為補正者。

2.非屬消費爭議事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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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屬消費爭議事件者。

3.未經本法第43條第1項或第3項申訴者。

4.非消費者或其代理人提起者。

5.曾經調解或仲裁成立者。

6.曾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者。

但經相對人同意重行調解者,不在此限。

7.經第一審法院言詞辨論終結者。

8.無相對人者。

9.曾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10.同一消費爭議事件,在調解程序中,重複申請調解者。

前項六款但書之情,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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